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桌球錦標賽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110年12月28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47929號核備函辦理。
二、 目 的:
為推展學校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鼓勵身心障礙學生培養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康,並藉比賽激發潛能而達到運動復健之效果,同時提昇國內身心障礙桌球運動競技水準。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五、 協辦單位:
台北市殘障桌球協會、中國文化大學
六、 比賽日期:
111 年 3 月 12 日(星期六)
七、 報到時間:
111 年 3 月 12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 30 分報到
八、 比賽地點:
中國文化大學大孝館 2 摟(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
九、 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得跨校組隊。
(請學校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並加蓋機關印信連同報名表等相關資料完成報名。)
十、 參賽資格:
(一) 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肢障組及視障組需持有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以下簡稱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明;智障組需持有本會核發之智障運動選手證;自閉症之中等學校學生,由學校組隊統一報名。
(二)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三) 分級:
1. 肢障組: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經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請持分級中心核發分級證明影印本繳交學校統一報名參賽。(分級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2. 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如尚未有選手證者,需檢附符合本會訂定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經本會心智委員會審核通過並核發智障選手證者方可報名智障組參賽。
3. 自閉症組: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五) 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六) 報名學校應出具參賽選手切結書用印後,郵寄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備查。
(七) 選手參賽時應攜帶學生證(蓋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副本(或影印本)於參賽資格有爭議時提出證明。
十一、 比賽項目及分組:
(一) 組別-國中男子肢障組、國中女子肢障組 高中男子肢障組、高中女子肢障組 國中男子智障組、國中女子智障組 高中男子智障組、高中女子智障組、國中男子自閉症組、國中女子自閉症組 高中男子自閉症組、高中女子自閉症組
(二) 項目-
1. 肢障組個人賽(男、女均區分為下列 10 個級別)
(1) 輪椅組-TT1、TT2、TT3、TT4、TT5
(2) 站立組-TT6、TT7、TT8、TT9、TT10
(以上級別如未達三人者,則合併於其他級別比賽)
2. 智障組個人賽 TT11
3. 自閉症組個人賽十二、 比賽制度:
- 各組(級)均採 11 分 5 局三勝制。
- 5 隊(人)(含)以下採單循環賽制。
- 6 隊(人)以上則採分組循環賽制後單敗淘汰賽制。
十三、 比賽用球:
Nittaku 塑膠 40+比賽白球。
十四、 比賽用桌:
符合國際比賽標準之藍色球桌。
十五、 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定之最新國際帕拉桌球競賽規則。
十六、 報名手續:
(一) 報名費:
1. 每人新台幣 200 元整,含選手午餐便當、場地保險等費用。
2. 由學校統一匯款至本會帳戶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帳號:008-10-37495-9
(二)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5 日止 (網路報名限學校 單位統一報名至 2/25 23:59 止)。
(三) 報名網址: http://3s.nchu.edu.tw/126(或掃描右上側 QR-code)
1. 由學校單位統一填妥網路表單線上報名,如有個人報名經審查發現者,一律不予報名,且不另行通知。
2. 切結書掃描檔 Email 至本會,並於比賽當天將正本繳交至報到處。
3. 報名手續:請各校於本賽事官網,依公告報名操作說明填寫相關資料,在賽事官網「報名系統」上傳報名費匯款收據或 ATM 轉帳明細表,始完成報名手續。
(四) 報名佐證資料寄送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 聯 絡 人:沈芳廷、陳 廷聯絡電話:(02)8771-1450
傳 真:(02)2778-2409
Email: ctpc1984@gmail.com
(五) 注意事項:
1. 報名時請檢附報名表、匯款收據、身心障礙證明、分級證明影本及學校出具切結書,由學校統一提供給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報名,資料不全者不得比賽。
2.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3.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將酌扣30元手續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七、 抽籤
於 111 年 3 月 6 日(星期日)下午 3 時 00 分,假台北市殘障桌球協會舉行(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217室),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八、 比賽細則:
(一) 為使比賽流暢,請於賽前一小時前到達比賽會場報到處報到,遲到五分鐘經裁判點名乃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 比賽時,球員應穿著運動服裝及自備球拍等個人器材。
(三) 參賽須需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分級證明,遇有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身分證明者即以自動棄權論,已賽之成績作廢。
十九、 獎勵辦法:
(一) 本運動項目為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 參賽隊(人)數為 6 個以上者,獲得前 3 名。
2. 參賽隊(人)數為 4-5 個者,獲得前 2 名。
3. 參賽隊(人)數為 3 個以下者,獲得第 1 名。
4. 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僅 1 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二) 頒發獎牌、獎狀辦法:前 3 名頒發獎牌及獎狀,4-6 名頒發獎狀。
二十、 申 訴:
(一)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須先以口頭向裁判長報備,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
中,各參賽單位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詢問裁判。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或由教練代理),向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經裁判長召開技術委員會會議,認為其申訴理由不成立者,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抗議成立,則恢復該運動員成績、名次及退還保證金。
二十一、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二十二、 罰 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 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罰則處分: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賽權利。
2. 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參與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逾 10 分鐘未能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職員 1 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4.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職權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裁判員擔任任何種類之裁判員之權利。
二十三、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
二十四、 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 防疫政策及疫情警戒標準,以防疫為優先考量,並兼顧身心障礙運動之推展,本活動將依據「體育署輔導辦理各項賽事或活動防疫處理原則」實施防疫作業,實施原則如下;後續依指揮中心最新指引滾動修正。
(一)第一級:落實基本防疫原則
1. 除活動因素無法佩戴口罩者外,於參與活動者應全程佩戴口罩。
2. 本活動將規劃固定動線,請參與者於入口處進行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
3. 本活動採實聯制疫調,具感染風險者(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管理)不得參與活動。
4. 維持活動場域之通風換氣情況。
5. 活動場域內,除補充水分外,原則禁止飲食;如有用餐之必要,則依指揮中心相關規範(梅花座、隔板、室內社交距離 1.5 公尺等)辦理。
(一) 第二級:疫情升溫時,依據指揮中心針對大型活動防範策略,採取閉門(無觀眾)舉辦或其他措施。
(三)第三級:大規模社區感染,將視指揮中心發布公告配合延期或停辦。
二十五、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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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游泳錦標賽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游泳錦標賽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3 日截止。 各級組成績最優前 3 名頒發金、銀、銅獎牌及獎狀;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5 日(星期六) 比賽地點: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 55 號)
- 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110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會長盃田徑錦標賽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1 年 2 月 22 日止。 比賽日期:111 年 3 月 4 日(五)上午 8:00 開始。 比賽地點:板橋第一運動場(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不得跨校組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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