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海洋」澎湖縣美術家聯展作品徵件
為培育本縣縣民藝文創作能力,澎湖縣美術家聯展自民國74年辦理迄今,已實施多年並具展出實績,為提升藝文創作品質,且在縣內藝術家期盼下,110年適逢海洋年,更以「海洋」為本活動主題,期許弘揚澎湖文化特色,並提升本縣藝術美學發展。
參加對象為出生、設籍於澎湖縣或曾於本縣工作之藝術創作者,且年滿18歲以上者;送件方式分為邀展(由本局公文邀請)及徵件(開放個人申請並須評審之)。
展出內容作品包括「西方媒材、東方媒材、書法篆刻、攝影影像、造型設計及立體工藝」等五類。 (規格請參閱簡章),每人限參加一件(不分類),作品以一組為限;收件時間自110年11月17日(三)至11月21日(日)下午5時止,送達文化局中興畫廊;郵寄以郵戳為憑並請包裝妥善,如寄送過程損毀須自行負責,逾時不予受理。展出時間預定於110年12月11日(六)至12月26日(日)於文化中興畫廊展出,作品並編入當年度本縣美術家聯展畫冊。
本簡章可於文化局網站/最新消息或表單下載 http://www.phhcc.gov.tw運用,或洽詢本活動承辦人展演藝術科葉小姐,電話:926-1141#235。
110年「海洋」澎湖縣美術家聯展作品徵件 實施簡章
一、主旨:
培育本縣縣民藝文創作能力,澎湖縣美術家聯展自民國74年辦理迄今,已實施多年並具展出實績,為提升藝文創作品質,且在縣內藝術家期盼下,110年適逢海洋年,更以「海洋」為本活動主題,期許弘揚澎湖文化特色,並提升本縣藝術美學發展。
二、指導單位:
澎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
四、主題:
110年適逢海洋年,請以「海洋」為本展主題為原則,並需撰寫200字內之創作理念。
五、實施方式:
(一)展出時間:110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展出。
(二)開幕時間:110年12月11日上午10時。
(三)參加資格:
1.凡出生、設籍澎湖縣或曾於本縣工作之藝術創作者。
2.年滿18歲以上者。
(四)展出內容:作品包括「西方媒材、東方媒材、書法篆刻、攝影、造型設計及立體工藝」等五類。
(五)展出地點:澎湖縣政府文化局中興畫廊(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
六、送件方式:
(一)邀展:
由本局以公文邀請。
※作品收件注意事項:
1.每人限參加一件(不分類),組件作品以一組為限。
2.收件日期:110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止。
3.作品送件表(如填寫不完整者,不予收件)。
4.攝影作品需附上原始檔案光碟片或5X7光面照片一張。
5.送件於規定期限內,送件收件地點(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收,或親送本局中興畫廊),建議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未掛號遺失恕不負責,並請包裝妥善,如寄送過程損毀需自行負責。
6.作品送件表電子檔寄至電子信箱 fs29960@phhcc.penghu.gov.tw,信件名稱註明送件人姓名及作品名稱。
(二)徵件:
受理個人申請,並由本局組成之委員會評選。
※作品收件注意事項:
1.每人限參加一件(不分類),組件作品以一組為限。
2.收件日期:110年11月17日至11月21日收件。
3.作品送件表(如填寫不完整者,不予收件)。
4.攝影作品需附上原始檔案光碟片或5X7光面照片一張。
5.送件於規定期限內,送件收件地點(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號,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收,或親送本局中興畫廊),建議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未掛號遺失恕不負責,並請包裝妥善,如寄送過程損毀需自行負責。
6.作品電子檔寄至電子信箱 fs29960@phhcc.penghu.gov.tw,信件名稱註明送件人姓名及作品名稱。
7.送件經本局召開委員會評選後,將再行通知審查結果。
七、作品類別及規格:
類別 | 送件規格 |
西方媒材 (油畫、水彩、版畫、壓克力、素描等平面作品) |
1.油畫: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得超過50號。 2.水彩:畫面最大不超過全開圖畫紙,最小不得小於4開畫紙。 3.版畫:畫面最大不得超過全開圖畫紙,最小不得小於8開圖畫紙,標明版種及編號。 4.其他平面規格同油畫及水彩。 5.本類作品務必裝框及背面須加木板,用玻璃裝框者不收。 |
東方媒材 (水墨、膠彩) |
1.水墨:以直式卷軸,含裝裱總尺寸不得超240×140公分,並包裝完善。 2.膠彩:最小不得小於20號,最大不得超過50號,務必裝框。 |
書法 | 1.書法:以直式卷軸為主,2×4尺宣紙全開以內,含裝裱寬度不得超過90公分,並包裝完善。 2.書法作品須附釋文。 |
攝影 | 平面攝影:以16吋×12吋以上不得超過30×30吋,黑白彩色不拘,自行加框,玻璃框不收。 |
造型設計及立體造型 (平面設計、應用美術、陶藝、雕塑、多媒材類等) |
須加裝木板,且不得以玻璃裝框,最高含座不得超過100公分,長度、寬度各不得超過100公分,請自行裝箱保護。 |
十一、得獎作品退件日期:
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9日退件於本局中興畫廊辦理退件,旅台參展者作品由文化局連繫處理,逾期1個月未取件者,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附則:
(一) 凡參加者視為同意本實施簡章之各項規定。
(二) 注意事項:
1.送件作品大小應照主辦單位規定辦理,規格不符者,不受理收件。
2.參展作品具能宏揚澎湖在地文化特色或具創作性作品,不得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並結合本年度美術家聯展主題為佳(未符合主題者請勿送件)。
3.參展作品限以三年內創作之作品為主(作品曾參展過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辦理各項展覽活動之作品,不得再參展) 如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展。
4.每件作品保險自收件至退件期間截止日前,一律依作品材質,每件以新台幣3仟至6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5.所有展出作品一律編輯入當年度澎湖縣美術家聯展畫冊。
6.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在非營利原則下有展覽、出版、攝影、上網等之運用權利,參展作品若有侵犯到著作權法,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7.送件資料請隨同作品同時送達,主辦單位當妥善保護展覽品。
8.如因本局不慎損壞時,當酌情賠償,價格過高者、脆弱者請勿送件。
9.參展者送件時請填具送件表內容,照片請浮貼(未檢附者,則不編入當年度專輯)。
10.本局保有本活動展出日期及地點變更之權,若有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局網站。
11.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將函文通知,展期結束後一併辦理退件。
12.作品於退件日起逾期1個月未領取者由主辦單位通知領取,未領取者本局不負保管賠償之責。
13.本簡章電子檔可於文化局網站/表單下載 http://www.phhcc.gov.tw運用,洽詢電話:(06)9261141#235 葉小姐。
1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研訂補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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