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運動會軟式網球資格賽

110年全國運動會軟式網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1-04-01 ~ 2021-04-12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962-0462轉268、02-2962-0462轉269、02-2962-0462轉270(陳老師)、02-2955-1807(趙老師)

主辦單位Email:info@softtennis.org.tw

一、主旨:

舉辦資格賽選出參加全國運動會團體賽之隊伍及個別賽之選手。

二、依據:

本規程依據「110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相關規定訂定之。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新北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五、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

六、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總會、高雄市體育總會軟式網球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17至21日( 星期六-三 )

八、比賽場地:

高雄市立中山網球場

九、比賽項目:

( 一 )團體賽:1.男子組,2.女子組

( 二 )個別賽:1.男子單打,2.男子雙打,3.女子單打,4.女子雙打,5.男女混合雙打

十、比賽日期:

日期 時間 組別 備註
7月17日

( 星期六 )

08:30~17:00 團體賽
7月18日

( 星期日 )

08:30~17:00 團體賽
7月19日

( 星期一 )

08:30~17:00 個別賽 雙打賽
7月20日

( 星期二 )

08:30~17:00 個別賽 單打賽
7月21日

( 星期三 )

08:30~17:00 個別賽 混雙賽

十一、會議:

( 一 ) 技術會議:

訂於1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下午2點於高雄市技擊館五樓會議室(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6號 )。

( 二 ) 裁判會議:

訂於1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上午8點於高雄市中山網球場。

十二、參加辦法:

( 一 )戶籍規定:

1.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107年9月3日以前者】。

2.在金馬地區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其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 須符合第一款規定 ),惟只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3.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籍縣市參賽( 被戶政事務所遷出登記前須在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 )。

4.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5.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發戶籍登記前,須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 二 )年齡規定:

須年滿14足歲( 民國96年10月16日以前出生 )者;未滿18歲之選手,應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三 )報名人數:

每單位註冊男、女選手人數各以7人為限。

1.團體賽:每單位最多僅能參加一個男子項目及一個女子項目。

2.個別賽:每個單位各項各派二組選手參加男子單打、女子單打、男子雙打、女子雙打、男女混合雙打。( 每一選手最多可註冊二項 )。

( 四 )團體賽108年全國運動會冠軍隊及新北市直接參加全運會。( 惟於資格賽時統一報名 )

十三、註冊及抽籤:

各單位註冊時應繳交網路註冊表一份,競賽組聯絡電話:

聯絡人:籌備處 ( 02 )2962-0462轉268~270陳銘峰老師。

競賽資訊組 ( 02 )2955-1807趙林老師。

( 一 )由籌備處協助開放網路報名系統於110年4月1日( 星期四 )至12日( 星期一 )下午5時截止,逾時不予受理。

( 二 )各單位應將資料以網路方式向籌備處辦理註冊。相關書面資料收件 截止日110年4月15日( 可以郵戳為憑 )

( 三 )線上報名網址為110全運會 http://sport110ntpc.com .

( 四 )相關書面資料送達地點:中華民國110年全運會籌備處

( 五 )抽籤:民國1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上午10時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 軟網協會高雄辦公室 )辦理,請各單位派員參加不再另行通知。

十四、比賽辦法:

(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規則。

( 二 )比賽用球:中華民國軟式網球協會認證比賽用球( 日製KENKO )。

( 三 )比賽制度:

1.團體賽:採雙敗淘汰賽,取前6名參加全運會,如有符合資格縣市未註冊時,由第7名開始依序遞補。

2.個別賽:採雙敗淘汰賽,取前16名參加全運會,如符合資格賽之選手未註冊時,過缺不補。

( 四 )團體賽:採三賽二勝制,其順序雙、單、雙。( 各點不得重複出賽 )

( 五 )所有項目的每場次比賽均採雙打9局制,單打採7局制。

( 六 )種子:團體賽以108年全運會成績二、三、四、五為種子,缺額由次一名遞補。個別賽不列種子( 但同一縣市者得分開抽排 )。

( 七 )同隊選手必須穿著同一顏色、款式整齊的服裝,教練也必須一致,但顏色可有別於選手。

( 八 )所有球衣應有明顯顏色的縣市別,裝飾物品、珠寶等均不許在比賽中配戴。

( 九 )選手出賽前應攜帶選手證及號碼( 姓名 )布查驗,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十五、申訴:

所有申訴案件應依中華民國110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及國際軟式網球總會相關規定辦理。

( 一 )資格賽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 二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名蓋章向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五仟元整,如經裁定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六、比賽爭議之判定:

(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依全運會競賽規程第十二條罰則規定辦理。

十八、運動禁藥管制:依全運會競賽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九、本規程經本會審議通過並函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二十、本辦法經教育部體育署民國 110年02月05日臺教體署競( 二 )字第1100004003 號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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