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嘉義縣全縣運動會
第一條 競賽宗旨:
推展本縣體育活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運動賽會。
第二條 競賽日期:
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至4月24日期間辦理。
※各競賽種類詳細競賽地點、日期,另訂於各競賽技術手冊中。
※競賽期間,若本縣宣布停班、課(颱風假),則賽會得順延舉行,請隨時注意縣府公告。
第三條 主辦單位:
第四條 承辦單位:
嘉義縣體育會、蒜頭國小
第五條 協辦單位:
(一)嘉義縣警察局、嘉義縣衛生局、東石國中、朴子國中、民雄國小、東榮國小、布袋國小、隙頂國小、朴子國小、菁埔國小、港墘國小、六腳國小、嘉義縣中小學體育促進會。
(二)嘉義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角力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
第六條 參賽單位:
朴子市、太保市、布袋鎮、大林鎮、水上鄉、民雄鄉、六腳鄉、新港鄉、竹崎鄉、溪口鄉、鹿草鄉、東石鄉、中埔鄉、義竹鄉、番路鄉、梅山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第七條 參賽資格:
一、社會組:
(1)凡嘉義縣民(需於111年1月1日前即設籍嘉義縣),得選擇代表縣屬任一鄉鎮市(如本規程第六條參賽單位)報名參賽(僅可選擇一鄉鎮市,不得重覆)。若同一選手跨競賽種類參賽,其所有報名競賽種類需代表同一鄉鎮市。
(2)選手若選擇代表非原設籍鄉鎮市出賽,報名前應先取得非原設籍鄉鎮市公所同意(請填具報名參賽申請表-如附件5 向非設籍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國中組:就讀縣內國中學生,且在賽會期間仍具有國中學籍者,應代表該校所在鄉(鎮市)參賽。
三、國小組:就讀縣內國小學生,且在賽會期間仍具有國小學籍者,應代表該校所在鄉(鎮市)參賽。
四、選手身心狀況:由選手自行(或參酌醫師建議)評估身心健康情況,合於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方得報名參賽。
五、所有選手皆須填具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國中組選手請各校提供學生證影本,國小組選手請各校製作在學證明書(如附件二),交由所代表鄉鎮市公所留存備查。
六、每一位選手至多得參加3種不同競賽種類 (此3不同競賽種類,皆須代表同一鄉鎮市)。
七、選手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大會製發選手證(並請務必黏貼2吋個人照),社會組選手亦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第八條 競賽種類、分組及競賽地點:
※開幕典禮茲定於111年3月18日上午8時30分假東石國中田徑場舉行。請各公所派員前往參加,每鄉鎮市至少20名。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各競賽種類有2隊或2人(含)以上報名,方得排定賽程競賽。
第十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二、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一)凡參加競賽各單位隊(職)員,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正式註冊手續,鄉鎮市公所受理註冊資料於2月18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時不候。
(二)註冊、賽程抽籤日期(地點)訂定如下:
1、網路報名註冊日期自2月14日(星期一)起至2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報名網址: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 http://sport.cyc.edu.tw
※網路報名註冊說明會於1月19日(星期三)下午2時假嘉義縣政府2樓電腦教室召開。
2、相關賽程由競賽組召集各參賽單位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球類及技擊等競賽種類賽程抽籤編排,於2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嘉義縣政府2樓電腦教室舉行(不再另行通知)。請各單項委員會務必派人主持抽籤並編排賽程,另各參賽單位需派代表參加賽程抽籤(未出席單位由競賽組代抽,對抽籤結果不得異議)。
三、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本部:各鄉鎮市得組織團本部,並設有總領隊、總幹事、總教練、總管理各1人及幹事若干人,負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二)各競賽種類:至多得各設領隊1人、管理 1人、教練2人。
四、單位報到:各單位應於各競賽種類比賽首日之賽前1小時向各場地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各競賽種類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總領隊會議:3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於嘉義縣立田徑場會議室舉行(不再另行通知)。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及裁判會議:由各單項委員會自行訂定日期(請詳技術手冊)。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服裝由各鄉鎮市訂定,以統一整齊美觀為原則。
三、各競賽種類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競賽組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獎勵:
一、績優個人及團隊獎勵,依註冊報名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四隊(人)各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各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各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各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各錄取六名。
(七)九隊(人)各錄取七名。
(八)十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二、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前3名(田徑前4名)單位頒發獎盃。.
各分項(量級)成績達獎勵錄取名次標準選手頒發獎牌(第1名-第3名)或獎狀(第1名-第8名)
三、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參照競賽總則,依各競賽種類分項技術手冊內容分別訂定之。
四、第一、二項之獎勵須符合第一項錄取優勝名次規定方得給獎。
五、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六、各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獲優勝名次(錄取名額如第十二條第一項),由縣府統一發給獎狀,每人至多3張為限。(以秩序冊為主)
七、各競賽分項獲頒獎狀選手,其指導教練(以秩序冊為主)給予獎狀一張,同一教練至多三張為限。
第十三條 申訴:
一、 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問題,應以書面(附件三運動員資格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組正式提出。
二、 各項競賽申訴案件,應由各單位相關競賽項目之領隊或教練簽章,以書面(附件四競賽事項申訴書)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三、 關於競賽方面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有關規定於該項競賽成績宣布後之30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將其保證金沒收充作獎品費用。
五、 比賽進行當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個人比賽項目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如資格不符、越級比賽或冒名頂替)而出場參加比賽時,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名位及分數。參加團體比賽(含接力、雙打賽、團體賽等)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位及分數。
二、球類及團隊組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時間倘有不合資格(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等)。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但申訴以前失敗之各隊,不予重賽。
三、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如在賽會期間,倘有參賽資格不合規定者,除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位與分數外,其單位之所屬領隊、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懲處之。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嘉義縣全縣運動會並轉請全國各競賽種類運動主管機構暫停其參加比賽或函請依法究辦。
五、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
六、凡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國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權,在本屆縣運會開幕前1天尚未恢復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亦不得遞補。被判處停賽之領隊、指導、管理亦不得臨場指導。
第十六條 保險 :
各競賽場地已投保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至於參賽人員(含選手、領隊、管理、教練等)保險,請各參賽單位(鄉鎮市公所)視需要自行辦理加保。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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