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

110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

 總獎金: 60000

最高獎金: 1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0-31

主辦單位: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主辦單位電話: 02-2665-7251分機207(薛小姐)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_pinglin@ntpc.gov.tw

一、活動宗旨:

新北市坪林區「110 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計畫為推廣本區農業文化、茶產業風情,展現農村人文、田園景觀、生態、水源、民俗風情之美,特舉辦本計畫,將坪林之美呈現出來,進而讓民眾產生珍惜水資源及生態的意念。

110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

二、主辦單位:

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三、攝影題材:

本次以坪林區 109-110 年的

  • 觀光景點秘境類:本區觀光景點、登山步道、自行車道、各式溪流等。
  • 自然生態類:本區自然景觀、在地特有種、鳥類、猛禽、魚、昆蟲類、各式植物等。
  • 人文產業類:本區在地產業、各式活動及產業相關。

請擇一投稿。

四、參賽資格:凡喜愛坪林區之人士均可參加。

五、參賽作品規格及件數:

1、參賽作品需以 1000 萬畫素以上數位相機拍攝。

2、參賽作品一律沖洗 5*7 之彩色相片,參賽作品允許微調但不得合成加工(螢火蟲除外),不得留白邊,張數不限,但連作不收。*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3、參賽作品務必於背面浮貼報名表,並依規定詳細填寫表內各項資料。

4、參賽作品於交件時同時附送電子檔案(請提供最大檔案供日後活動輸出使用,至少檔案需為1000 萬畫素以上),電子檔光碟片上請書寫作者姓名、聯絡電話、光碟內共含幾張照片。

*照片電子檔需與沖洗照片相同。(燒錄後,請再次檢視)

六、收件地點:

坪林區公所;郵寄地址:23241 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 101 號;報名表應放入信封袋並於信封正面書寫「110 年坪林之美攝影比賽」,另作品介紹務必浮貼於作品背面,參加作品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七、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31日截止(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

八、評審日期:

於 110 年 11 月中旬聘請攝影專業評審,於坪林區公所公開評審(評審詳細時間、地點另行公布於坪林區公所網站。

九、評分標準:

攝影主題 35%、照片故事 10%、攝影技巧 40%、創意與構思 15%

十、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參賽者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一、洽詢方式:

坪林區公所網站 (請點選連結),或撥打電話02-26657251#207 薛小姐

十二、獎勵:

觀光景點秘境類、自然生態類、人文產業類分別評選出金、銀、銅、佳作各一名及入選各 10 名, 獲獎照片將製成陶瓷杯墊。

  • 金牌共 3 名,獎金各 10,000 元、新北好茶茶盒各 1 份、陶瓷杯墊各 2 份
  • 銀牌共 3 名,獎金各 6,000 元、新北好茶茶盒各 1 份、陶瓷杯墊各 2 份
  • 銅牌共 3 名,獎金各 3,000 元、新北好茶茶盒各 1 份、陶瓷杯墊各 2 份
  • 佳作共 3 名,獎金各 1,000 元、新北好茶茶盒各 1 份、陶瓷杯墊各 2 份
  • 入選共 30 名,新北好茶茶罐各 1 份

十三、得獎公佈與底片收件日期:

得獎作品預計 11 月初公布於坪林區公所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十四、領獎日期:

另行通知,並公佈於坪林區公所網站。

十五、注意事項:

〈一〉 參加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外,如經檢舉確定非在本區內所拍攝,將取消得獎資格,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加色、翻拍、電腦合成、彩繪、疊片、護貝,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二〉 參加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 作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進行必要之編輯、整理、印刷書面刊物,亦同意以電子形式儲存利用(例如以影像掃瞄、光碟形式,或電腦網路連結),並授予主辦單位以任何形式推廣(如數位化、上網、光碟、有聲出版、書報雜誌、展覽等形式)及轉載之權利。不另給酬,凡參賽作品及光碟(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且未得獎作品,由本所統一銷毀。

〈四〉 金牌、銀牌、銅牌得獎者不與重複,佳作獎則不在此限,獎勵名額可視參賽水準予以從缺。

〈五〉 入選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稅及扣繳稅額,並依全民健康保險費扣繳補充保險費。

〈六〉 獲獎作品之獎金一律以「匯款」方式核發,屆時獲獎人須提供本人受款帳號等相關資料, 以利獎金核發作業。

〈七〉 參賽者入選獲獎作品,其作品原稿數位檔、著作財產權同時讓與【新北市坪林區公所】, 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或致酬,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含規格不符),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九〉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參賽者不得異議。

〈十〉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十六、本計畫奉核定後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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