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
依據本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要點辦理。
為行銷本縣城市意象及提昇本縣能見度,鼓勵影視產業至 本縣實地取景拍攝影片,特辦理影視拍攝補助徵件,收件 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 以郵戳為憑 )。
申請書(表)如附件或請至「嘉義縣場景簿」網站>影音協 拍>拍攝補助(網址: www.chiayicamera.tw)下載並填妥 後逕寄本府新聞行銷處行銷科(地址:61249嘉義縣太保市 祥和一路東段1號,李小姐),影視協拍相關問題可至前揭 網站查詢或電洽本案承辦人(電話05-3620123分機 8121)。
嘉義縣政府獎勵影視拍攝補助要點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城市意象,鼓勵影視產業於本縣取景拍攝影片及提昇本縣能見度,並訂定本要點。
二、依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且影視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對於提升本縣城市意象有正面效益,且劇情與本縣人文風土具相當關聯性者。
(二)在本縣取景拍攝畫面或入鏡人物,於影視發行或公播版中佔有相當比例者。
(三)其他對行銷本縣有正面效益之拍攝企劃。
三、本府將視財源狀況編列年度補助預算,如無財源可編列或未獲議會審議通過時,將暫停該年度經費補助相關事宜,改以行政協助方式協拍。
四、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申請補助案件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五、申請影視拍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製作成本分析表(附表二)
(三)拍攝計畫書。
(四)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影視劇本。
(六)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七)對提升本縣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
(八)回饋計畫。
六、本府受理申請補助,經審查申請書、計畫書記載不完全或應檢附之文件不齊全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具專業性、特殊性或複雜性時,得召開本府獎勵影視拍攝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會議審查。
本府審查案件時,得通知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審查結果經本府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委員會之組成,由本府另訂之。
七、申請單位應於接獲核定補助公文之次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與本府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契約為本府撥付補助款項之執行依據。
八、受補助單位於發行或公播版影視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本府全銜及識別圖樣。
九、受補助單位應依拍攝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影視製作;無法完成時,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審查並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受補助單位應於影視發行或公播後,依契約規定交付履約標的及成果報告書(含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憑證正本)等相關文件,申請結案;資料不全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
十一、本府得依據契約規定並視受補助單位實際拍攝進度,以決定採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撤銷補助,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之規定者。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視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影委會審查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者。
(六)影視未發行、公播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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