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花蓮縣新銳策展計畫
壹、宗旨:
花蓮縣政府為培育策展新銳、推促藝術發展,鼓勵年輕策展者提出具有開創性、時代性與貼近當代社會脈動之策展計畫,透過展覽實踐,探索藝術新觀點,特辦理本甄選。
貳、依據:
「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
肆、申請資格:
( 一 )提案之策展人,需為1981年( 含 )後出生,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 )參展藝術家則無年齡或國籍限制。
伍、收件時間:
自即日起至3月31日( 星期三 )下午5時截止。實施期程依本局公告為準。
陸、提案內容:
( 一 )展出形式、內容與主題不拘,以具有創新特色與時代性之策展提案為優先考量。
( 二 )恕不接受學生畢業展、學期或學年成果發表等展覽內容之申請。
柒、申請程序:
( 一 )請於信封上填寫「『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提案計畫書」( 包含電子檔資料光碟1份 ),逕寄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 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資料不齊備者,視同資格不符。
( 二 )申請所需之資料與表格,請見花蓮縣文化局官網: https://www.hccc.gov.tw/ 。
捌、評選:
( 一 )評選結果於110年4月底前公佈於本局網頁,預計正取2案、備取2案。
( 二 )由本局邀請國內專家學者組織「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計畫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提案人需親自到場針對策展計畫提報說明,並由評選委員進行現場提問;無故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資格。
( 三 )評選標準:
1、策展提案主題內涵之創新性與時代性。
2、策展論述與展出內容之連結與呼應。
3、展覽執行與實務規劃之可行性與適切性。
玖、經費:
( 一 )本局將提供正取者每案各新臺幣5萬元之策展費,以及展務執行經費,包含展出費、材料費、保險、作品運輸等項目之費用。每案最高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 含策展費 )。
( 二 )文宣、開幕與相關座談活動、展場維護人力等項目之經費與執行,由本局負責另行規劃。獲選之策展計畫及其相關內容,需無償授權本局用以作為宣傳、教育推廣、展覽圖錄文集印製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 三 )評選結果公告後,獲選者若因故無法如期執行策展計畫,策展人應於接獲正取通知後5日內( 含例假日 )知會本局,並遞交權益放棄聲明書。
拾、展覽地點:
花蓮縣美術館 ( 本局得依獲選案之內容與規模,調整實際展出場地 )。
拾壹、展覽空間面積
( 一、二樓展覽室 ):原則上一、二樓展覽空間各由一位策展人負責布展。
空間別 | 面積 | |
一樓 | 1、第一展覽室( 1-1 ) | 228m2( 70坪 ) |
2、第二展覽室 & 附屬空間( 1-2 ) | 82m2( 25坪 )& 48m2( 15坪 ) | |
3、第三展覽室( 1-3 ) | 87m2( 26坪 ) | |
二樓 | 5、二樓第一展覽室( 2-1 ) | 228m2( 70坪 ) |
6、二樓第二展覽室( 2-2 ) | 87m2( 26坪 ) |
拾貳、聯絡方式:
( 一 )承辦人: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彭先生
( 二 )電話:03-8227121#245( 石雕博物館服務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