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電視金鐘獎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 三 )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受理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承辦人:
廣播電視產業組 綜合業務科 林哲丞 02-23758368分機1511
備註:
一、報名日期:
( 一 )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 )及繳交文件:
請依規定期間至「110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進行網路報名,並上傳參賽節目影片至前揭報名系統,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當日下午5時30分止關閉,惟參賽節目影片可上傳至一百十年五月十七日晚間24時止,逾前開規定期限者,將不予受理;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影片者,視同報名無效。
受理申請日期:
1.110年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110/04/12~110/05/03 17:30
110年度電視金鐘獎 報名須知
一、 本須知依一百十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十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 報名日期:
( 一 )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報名方式( 網路報名 )及繳交文件:
請依第二點規定期間至「 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進行網路報名,並上傳參賽節目影片至前揭報名系統,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關閉,惟參賽節目影片可上傳至一百十年五月十七日晚間 24 時止,逾前開規定期限者,將不予受理;未完整報名及上傳參賽影片者,視同報名無效。有關各獎項應檢附之參賽節目影片,請依「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之規定辦理。
四、 報名應繳交文件
( 一 ) 節目獎:
1、 網路上傳:參賽節目影片參賽節目影片應以 MPEG-4( H.264 )檔案格式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並刪除廣告內容( 檔案規格詳如第八點規範 )。
2、 紙本文件:
( 1 ) 報名表正本( 請參考附表二 )一份,報名表格內容超過一頁以上,應以雙面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填列報名資訊,並自該系統列印報名表,非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將不予受理。
( 2 ) 109年 5月 1日至 110年 4月 30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傳輸之參賽節目,應出具該首次公開傳輸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經營者之證明( 應包含節目之名稱、 傳輸平台及網址、期間、時段及開立證明單位之印信 )。
( 二 ) 個人獎:
1、 網路上傳:
( 1 ) 參賽節目影片:參賽節目影片應以 MPEG-4( H.264 )檔案格式上傳至
「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並刪除廣告內容( 檔案規格詳如第八點規範 )。
( 2 ) 戲劇節目編劇獎劇本:報名「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按集別以PDF檔分別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應檢附集別說明如下:
A. 若為 110 年 4 月 30 日前已完成全部節目拍攝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第一集及第二集劇本、最後兩集劇本及中間集數劇本,均應為拍攝劇本。
B. 若為 110 年 4 月 30 日前尚未完成全部節目拍攝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第一集及第二集劇本、截至 4 月 30 日所撰寫最後兩集劇本及中間集數劇本,前揭集別已拍攝完成者應繳交拍攝劇本,尚未拍攝完成者則繳交原始劇本。
( 3 ) 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 )編劇獎劇本:報名「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 )編劇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拍攝劇本,並按集別以 PDF 檔分別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 4 ) 戲劇類節目剪輯獎劇本:報名「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者,應檢附參賽集別之拍攝劇本,並以 PDF 檔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2、 紙本文件:
( 1 ) 報名表正本( 請參考附表三 )一份,報名表格內容超過一頁以上,應以雙面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填列報名資訊,並自該系統列印報名表,非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將不予受理。
( 2 ) 報名「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檢附本點第二款第 1 目之 2 所上傳之五集劇本,一式五份,應以雙面列印。前揭所提供五集劇本之集別,應與本點第二款第 1 目之 2 所上傳集別相同。前揭集別已拍攝完成者應繳交拍攝劇本,尚未拍攝完成者則繳交原始劇本。
( 3 ) 報名「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 )編劇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拍攝劇本,一式五份,應以雙面列印,且前揭所提供完整劇本應與本點第二款第 1 目之 3 所上傳集別相同。
( 4 ) 報名「戲劇類節目剪輯獎」者,應檢附參賽集別之拍攝劇本,一式五份,應以雙面列印,且前揭所提供劇本之集別應與本點第二款第 1 目之 4 所上傳集別相同。
( 5 ) 109 年 5 月 1 日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傳輸之參賽節目,應出具該首次公開傳輸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經營者之證明( 應包含節目之名稱、 傳輸平台及網址、期間、時段及開立證明單位之印信 )。
( 6 ) 報名「戲劇節目最具潛力新人獎」、「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 )最具潛力新人獎」之參賽者,應檢附個人簡介( 附表七 )一份。
( 7 ) 參賽者同意參賽書正本一份( 附表八之一 )。
( 8 )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 三 ) 節目創新獎
1、 網路上傳:參賽節目影片參賽節目影片應以 MPEG-4( H.264 )檔案格式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並刪除廣告內容( 檔案規格詳如第八點規範 )。
2、 紙本文件:
( 1 ) 報名表正本( 請參考附表四 )一份,報名表格內容超過一頁以上,應以雙面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填列報名資訊,並自該系統列印報名表,非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將不予受理。
( 2 ) 109 年 5 月 1 日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期間於我國首次公開傳輸之參賽節目,應出具該首次公開傳輸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經營者之證明( 應包含節目之名稱、 傳輸平台及網址、期間、時段及開立證明單位之印信 )。
( 3 ) 參賽者若為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正本一份( 附表八之一 )。
( 4 ) 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 5 ) 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模式製作節目,對電視產業或節目製作有實質貢獻之具體事蹟、作為之佐證資料。
( 四 ) 特別獎項:紙本文件:
1、 報名表正本( 請參考附表五 )一份,影本一式七份,報名表格內容超過一頁以上,應以雙面列印,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章。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填列報名資訊,並自該系統列印報名表,非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將不予受理。
2、 推薦函正本一份( 以 A4 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 號字撰寫,應以雙面列印 )。
3、 被推薦單位或被推薦者相關事蹟一式八份( 以 A4 紙、直式橫書、標楷體、14 號字撰寫,應以雙面列印 ),撰寫內容包含以下指定項目:
( 1 ) 經歷、生平簡介。
( 2 ) 成就、事蹟及對電視產業之貢獻說明。
( 3 ) 其他補充說明或佐證文件。
4、 被推薦者若為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書正本一份( 附表八之二 )。
5、 被推薦者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或居留證影本一份。
( 五 ) 於第二點規定報名日期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完成前揭獎項報名後,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ww.bamid.gov.tw )列印報名總表及報名參賽切結書( 請參考附表一之一、六之一,特別獎項則參考附表一之二、六之二 ),併同各獎項之報名表( 請參考附表二至附表五 )及各獎項應繳交文件,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方式裝訂後,於第二點規定報名截止日( 含截止日 )前,以掛號郵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 以郵局章戳為憑 )。親自送達者( 含委託他人 )應於報名截止日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 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前開規定期限者,本局將不予受理。報名總表及報名表非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者無效,本局將不予受理。
( 六 ) 報名文件送達指定地點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名資料。
( 七 ) 參賽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資料,如檢送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不受理其報名。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 ) 同一報名單位,請列印一份報名總表及報名參賽切結書( 請參考附表一之一、一之二、六之一、六之二 ),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 二 ) 每份報名表( 請參考附表二至附表五 )限報名一項獎項,並應加蓋報名者及其負責人印信。
( 三 ) 報名者應將下列資料由上而下依序排列( 如有裝訂必要者,請以簡易方式為
之 )送至收件地點:
1、 報名總表。
2、 報名參賽切結書。
3、 各獎項依第四點應檢附文件。
( 四 ) 報名單位依第四點所檢附之書面文件將納入評審委員評分考量,但報名資料請勿過度包裝,包裝精美與否將不會作為評分之依據。
( 五 ) 報名資料於評審結束後概不退還。
六、 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入圍作品之報名單位應繳交文件:
( 一 ) 節目獎
1、 網路上傳:報名「戲劇節目獎」者,應上傳參賽作品之完整集數;若參賽節目為日播長壽劇,則應上傳 13 集連續集別之節目。前揭節目應
按集別並依第八點規定之影片規格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
2、 紙本文件:
( 1 ) 報名者為參賽作品之共同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九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2 ) 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十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二 ) 個人獎
1、 網路上傳:報名「戲劇節目編劇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之完整劇本,並按集別以 PDF 檔分別上傳至「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若至入圍名單公布日止,尚未完成全部集數劇本之撰寫,則應檢附第一集至入圍名單公布日止所撰寫完成之劇本集數。前揭集別已拍攝完成者應繳交拍攝劇本,尚未拍攝完成者則繳交原始劇本。
2、 紙本文件:
( 1 ) 報名「戲劇節目編劇獎」、「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 )編劇獎」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文件影本一份。
( 2 ) 報名者為參賽作品之共同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九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3 ) 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十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4 ) 參賽之個人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
( 三 ) 節目創新獎
1、 報名者為參賽作品之共同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九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2、 報名者非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應檢附附表十之參賽作品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3、 參賽之個人為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一份。
( 四 ) 前揭應繳交文件,報名單位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七日內,以掛號郵寄至 100 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 以郵局章戳為憑 )。親自送達者( 含委託他人 )應於繳交截止日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 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前開規定期限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即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撤銷入圍資格。
七、 入圍名單所揭露之入圍者資料,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除錯別字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參賽者、參賽單位及製作單位;得獎名單所揭露之得獎者資料,則以前揭入圍名單為依據,除錯別字外,報名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參賽者、參賽單位及製作單位。八、各獎項參賽影片規格說明:
( 一 ) 4K、FHD、HD 或 SD 規格均可。
( 二 ) 影片規格說明表:
4K 節目 | FHD 節目 | HD 節目 | SD 節目 | |
檔案格式
( File Format ) |
.mp4 | |||
影像編碼格式
( Video Codec ) |
H.264 | |||
解析度
( Resolution ) |
3840×2160 | 1920×1080 | 1280×720 | 720×486 或 720×480 |
位元傳輸率
( Coding Bitrate ) |
至少
35~45Mbps |
至少
10~15Mbps |
至少
5~7.5Mbps |
至少
2.5~4Mbps |
音訊編碼格式
( Audio Codec ) |
AAC Stereo⁄Mono 均可 | |||
備註:參賽檔案格式須能於 Windows/Mac 系統中正常播放。 |
九、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與報名須知,及報名書表格式( 附表 一 至 附 表 十 ), 亦 載 於 本 局 網 站 首 頁 ( 網 址: http://www.bamid.gov.tw ),惟附表六至附表十可供下載,附表一至附表五報名書表格式僅供參考,請自「110 年度金鐘獎報名系統」列印。
十、 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並請詳查「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規定,或電洽本局 02-2375-8368#1511。
相關連結:
金鐘獎相關競賽:
- 111年度電視金鐘獎111年度電視金鐘獎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5月3日止。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至111年6月2日止。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報名特別獎項: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111年度廣播金鐘獎111年度廣播金鐘獎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創新研發應用獎: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日止。 報名特別獎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二日止。 入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每一獎項得獎者(參賽單位)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 110年度電視金鐘獎110年度電視金鐘獎 報名日期: (一)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 30 分止關閉。
- 110年度廣播金鐘獎110年度廣播金鐘獎 報名日期: 報名節目獎、個人獎、廣告獎、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創新研發應用獎: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五月三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特別獎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六月四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未完整報名及上傳檔者,視同報名無效。
延伸閱讀:
- 110年度電視金鐘獎頒獎典禮主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台灣電視戲劇類金鐘獎頒獎典禮
-
110年度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
主辦︰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簡介 台灣廣播類頒獎典禮
- 110年度電視金鐘獎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 三 )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https://tinyurl.com/ybx7bps2
- (110年)110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要點-廣播電視產業組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導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國際市場趨勢及產製規模接軌,鼓勵製作多元類型及具國際市場性的電視作品並研創節目模式,提升我國電視內容質量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受理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