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

110年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

最高獎金: 1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0-18

主辦單位: 文化部綜合規劃司

主辦單位電話: 02-8512-6781(馮小姐)

補助及慰問對象:

( 一 )急難補助對象: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

( 二 )急難慰問對象: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 三 )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承辦人:

馮小姐,聯絡電話:( 02 )8512-6781。

一、本部110年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預定辦理三次申請作業,分別於110年3月15日、6月18日及10月18日截止提案申請。凡符合要件者,請於每次提案申請截止日前,由提案人填妥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資料,備函送本部綜合規劃司( 來函請註明「申請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 ),聯絡電話:( 02 )8512-6781。

二、本部將於受理申請後,提送審議小組審議。如有具特殊性或時效性案件,未及於各期受理截止日前送件,或小組未及審議者,得由業務單位了解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與家庭狀況後,簽請本部首長核定後補助。

三、基於資源有限及業務分工原則,本部辦理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之原則如下:

( 一 )凡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之要件者,請向所屬各地方政府社會局( 處 )或民政局( 處 )申助。

( 二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分別訂有「新北市政府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其核定補助名單將與本部互相照會,以避免重複補助。

( 三 )個人急難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案;同一事由每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四、有關本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暨申請表等資料,請至本部網站:政府資訊公開/獎補助資訊網/獎補助條款/文化部/綜合規劃司/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下載( 網址: http://www.moc.gov.tw )。


110年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2年1月19日核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文貳字第0973109462-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文貳字第099200482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文貳字第1012005665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文綜字第1012036841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文綜字10420187392號令修正名稱為「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及全文6點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文綜字第10620045322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 文化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給予本人或家屬關懷慰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及慰問對象:

( 一 ) 急難補助對象: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

( 二 ) 急難慰問對象: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 三 ) 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 同一事由,每人每年最多接受補助或慰問一次。每人每年接受補助或慰問最多二次。

四、 補助慰問金額及發給方式:

( 一 ) 急難補助

1、 依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之情節審議,每人每次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2、 撥款以一次發給方式為原則。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3、 憑領據撥付款項,領據上須載明補助金額、 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

( 二 ) 急難慰問

1、 一般慰問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得致贈新臺幣三千元內之鮮花或水果。

2、 亡故者如經評估家境不佳,慰問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3、 由本部業務單位或附屬機關( 構 )專人致送,收據上需載明金額、領款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亡故者得由配偶或直系親屬為領款人。

五、 申請方式:

( 一 ) 急難補助

1、 由提案人填具「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提案表( 如附件一 ),並附申助者申請表( 如附件二 )、身分證影本、急難事實證明等,函送本部。

2、 提案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 文化機關( 構 )首長或單位主管。

( 2 )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 3 ) 文化藝術相關校院系所首長、主管或副教授以上。

3、 申請案件合於補助規定者,由本部組成審議小組,負責審議。

4、 審議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予迴避。

5、 本部就具特殊或時效性者,審議小組未及審議,得由業務單位了解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後,簽請本部首長核定補助。

( 二 ) 急難慰問

1、 由本部業務單位敘明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及家庭狀況,簽請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2、 由本部附屬機關( 構 )通報本部( 通報表如附件三 ),經業務督導單位簽請首長核定慰問金額及方式。

六、 特殊案件經業務單位專案報請首長核定者,不受本要點有關金額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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