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第二十一屆總統盃舞蹈運動全國錦標賽暨2021中華舞蹈運動總會儲備國手選拔積分賽
一、 宗 旨:
為配合參加亞洲國際賽事、培訓舞蹈運動項目國手及教育部體育署提昇 學生及國民體能暨培育優秀舞蹈運動人才,並提倡我國舞蹈運動風氣, 增加舞蹈運動人口,提昇舞蹈運動技術水準,與國際接軌發揚舞蹈運動 藝術之力與美的精神。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DSA 亞洲舞蹈運動總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
四、 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運動舞蹈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各縣市政府及體育會、各縣市體育會運動舞蹈委員會、 各縣市舞蹈團體及教室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星期日〉09:00~18:00
七、 比賽地點: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館二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 101 號)
八、比 賽 組 別 與 項 目
組 別 | 標 準 舞 | 拉 丁 舞 | 備 註 |
職業公開組 | W.T.F.Q (決賽加 VW) | 不得跨業餘組 | |
職業 A 組 | W.T.F.Q (決賽加 VW) | ||
職業新星 A 組 | W.T.F.Q | ||
職業新星 B 組 | W.T.F.Q | ||
職業 C 組 | W.T.Q | ||
業餘五項 | W.T.F.Q (決賽加 VW) | S.C.R.P (決賽加 J) | 不得跨職業組 |
業餘 A 組 | W.T.Q | C.R.J | |
業餘 B 組 | W.T | C.R | |
新 人 組 | W.T | C.R | |
大專高中單人組 | W.T.F.Q.VW | S.C.R.P.J | (單項計分) |
國中單人組 | W.T.F.Q.VW | S.C.R.P.J | (單項計分) |
國小單人組 | W.T.F.Q.VW | S.C.R.P.J | (單項計分) |
幼兒單人組 | W.T.F.Q.VW | S.C.R.P.J | (單項計分)限國小三年級以下 |
九、 參加比賽資格:
各組凡設籍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
十、 組隊方式:
由各縣、市體育會運動舞蹈委員會,負責組隊團體報名參加, 並設領隊、教練各乙名。
十一、 比賽服裝:
〈一〉標準比賽選手,必須穿著正式比賽舞蹈服裝。
〈二〉大專、高中:男著白上衣、領帶〈結〉深色、長褲、女著長裙。
〈三〉裁判員:男士請著西裝打領帶、女士須著莊嚴大方之服裝。
十二、 報名方法: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0 月 1 日止。
〈二〉報名地點:1.各縣、市體育會運動舞蹈委員會
2.全國各縣市舞蹈教室及團體報名
3.新竹市體育會運動舞蹈委員會 主任委員:溫賢鈺 電話:03-5223366 行動:0915-223366
〈三〉報名手續:採事先報名填寫,報名表由各縣、市體育會舞蹈 委員會報名,現場不接受報名,報名費於比賽當 天繳交。
〈四〉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三、 競賽辦法:
〈一〉各組比賽視報名對數多寡,決定初賽、複賽、決賽。
〈二〉各組比賽不超過三對時,則取消該組比賽。
〈三〉與賽人員必須遵守出賽時間,並於上午 9 點前向大會報到。
〈四〉如逾出賽時間三分鐘未到場者,則以棄權論。
〈五〉如遇特殊事故,必須變更賽或加賽,得由承辦單位宣佈不得異議。
十四、 比賽裁判:
須具備本會核發之國家甲級裁判及國內資深裁判資格者。
十五、 獎勵辦法:
各組前三名頒發奬盃乙座或獎牌一面,前六名頒發奬狀乙幀。
十六、 活動行銷宣傳方式:
文宣廣告及舞世界月刊宣傳。
十七、 預期效益:
本活動 109 年參與人數 530 人,希望藉由各縣市頂尖選手比賽,以促 進國內選手能進軍國際舞台,並提供運動舞蹈選手臨場磨練的機會。 且經由活動舉辦,發掘優秀選手投入練習進而創造佳績,既深化舞蹈
健康概念且能推廣運動舞蹈普及化,達到強健全民體魄之目標。
十八、 本活動保有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額度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每一 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 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以保障參與者之權益。
十九、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另行公佈。
二十、 儲備國手選拔積分賽組別:
組 別 | 標準舞 Standard | 拉丁舞 Latin | 備註 Note |
壯年組一級 | W.T.VW.F.Q | S. C. R. P. J | 男女舞伴(男女皆要 45 歲以上) |
壯年組二級 | W.T.VW.F.Q | S. C. R. P. J | 男女舞伴(男女皆要 51 歲以上) |
成人組(國手選拔) | W.T.VW.F.Q | S. C. R. P. J | 19 歲以上 |
青年組(國手選拔) | W.T.VW.F.Q | S. C. R. P. J | 16-18 歲 |
青少年一級 | W.T.VW.F | S. C. R. J | 12-13 歲(服裝及舞步依照舞蹈運動總會規定辦理) |
青少年二級 | W.T.VW.F.Q | S. C. R. P. J | 14-15 歲 |
兒童一級 | W.T | C. R | 9 歲以下(服裝及舞步依照舞蹈運動總會規定辦理) |
兒童二級 | W.T.VW | S. C. R | 10-11 歲(服裝及舞步依照舞蹈運動總會規定辦理) |
(一)參賽資格:
1. 參賽選手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
2. 參賽選手需具有本會有效選手資格才可參賽並累積積分排名。
3. 參賽選手需達競賽組別規定之年齡。
(二)賽制:
1.每場積分賽事在 16 強戰之前以一同上場方式比賽(以下簡稱海選),出場為每位選手 各上場跳 1Round。
2. 16 強(爭晉級 8 強)。
3.爭晉級決賽。
4.每場對戰都必須評判不得有平手之狀況。
5.所有賽事排名為高階順位先出,則由裁判長示意低階順位先出,以保持賽事流暢。
6.憑當前中華民國舞蹈運動總會排名積分前 8 強,可被列為下次賽事 8 強種子選手 直接參與 16 強賽事,並按照名次高低列為不同組別。(如該賽事不滿 16 人對依 照上述原則經該賽事裁判長在上述原則上裁決賽程編組)。
(三)評分標準:
1. 計分項目以每組競賽 9-15 位評審總分計。
2. 任何表演之前、表演中或之後的時間,都不準有道具、飾品或舞台裝飾拋舉在本舞蹈的兩種競賽是不被允許(拉丁.摩登)
(1)拋舉意思是指在任何動作其中一人將舞伴支撐或幫助而雙腳同時離開地板。
(2)任何團隊的人員做出拋舉動作時裁判長可撤銷團隊資格。
(四)服裝規定:
1.服裝及髮型:
(1)世界運動舞蹈總會服裝規定適用於按照本規則舉辦之所有的競賽。
(2)男士以及女士的服裝或是妝扮之選擇應該適合並能補充表演的主題為主。
(3)男士以及女士的化妝和髮型應能夠適合並能補充表演的主題為主選手須自備 穿著適合比賽之服裝與鞋子(以下簡稱服裝),不得打赤膊與赤腳。
2.選手服裝不得有不適宜之文字、與符號呈現,如經裁判長告知仍未改善,將取消 比賽資格並禁賽。
3.裁判長必要時可以檢查選手之服裝,選手不得有異議。
4.嚴禁任何可能造成對方危險或傷害之穿著。
5.選手不宜配戴眼鏡,建議戴隱形眼鏡,且必須自負任何傷害責任。
(五)失格判定:
1. 未報到或無故棄權。
2. 不服裁判。
3. 冒名頂替。
4. 不參與藥物篩檢。
5. 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者。
(六)積分計算:
1. 參加本辦法由本會所定之賽事五場以上賽事成績者才可累計積分。
2. 積分以選手在單場賽事中,分別為:
(1)參賽分(海選)
(2)入圍分
(3)縣市加分參賽分(20 隊選手參加)第一名 20 分 第二名 19 分以此類推下去 入圍分(8 名)第一名 8 分 第二名 7 分以此類推
3 縣市加分(鼓勵選手往外縣市比賽)高高屏 6 分、雲嘉南 5 分、中彰投 4 分、桃竹苗 3 分及北北基 2 分(每年縣市加分 視賽事而訂定)
註:本年度有六站賽事,選手應以每站總分累計算之(未達五站選手者視同放棄)
(4)如單場賽事未滿 16 人,仍按照原有積分計算。
(5)若選手於 16 強賽到決賽當中未出場比賽,經裁判長確認其為無故棄賽,則該場 不給予積分。
(七)全國排名計算:
1.每筆積分之有效期間為自比賽完成日起算 365 天,每場積分賽事完成後即重新計算最新全國標舞排名,年度總排名則以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計算所或積分計算。
2.於計算期間,有效積分加總之分數最高者獲得全國第一名。
3.若 2 位或多位選手積分相同,則以參加賽事最多者排名在前;若 2 位或多位選手 積分相同且參加賽事次數相同,則排名並列。例如:若前 5 名排名依次為 1 到 5,接下來有 3 位選手積分相同且參加賽事次數相同,其排名為:1、2、3、4、5、6、6、6、9、10…。
4.本會委員會將於每場積分賽事完成後 2 周內公告在本會官網。
(八)選拔:
國手選拔積分排名賽為本會遴選國家代表隊、國家培訓隊之重要依據,本會選訓委員會將依據積分排名高低,遴選參加 DSA 舉辦之國際賽事、錦標賽(如:亞洲錦標賽)及國際綜合運動會(如:亞洲運動會、亞洲室內運動會)之國家代表選手,達前 3 名者且有參與國內積分賽一半場次以上的選手,始可列入本會選訓委員會國手資格討論名單。目前因疫情關係,DSA 尚未公告本年度辦理賽事,因應未來參加 DSA 轄下比賽先行選拔儲備國手相關賽事資訊仍以公告為主,往後 DSA 辦理任何比賽本會會遵照 DSA 比賽規則辦理。
(九)其他規定:
1.各項規定之席及及最新公告請參閱本會官網舞蹈專區。
2.若選手違反競賽規則,本會有權取消選手參賽權利及取消其積分排名。
3.本會將隨機對參賽選手與教練進行藥物檢測,藥物檢測未通過將失去過去 1 年的 賽事取得積分,並於未通過之日期開始計算,1 年內不得參賽,且 2 年內不得參 與擔任國家代表選手。
4.選手若有違反我國刑事法律之情況,期間將失去排名積分之資格。
5.選手報名積分賽,可選填所屬教練,唯教練須具備本會有效教練資格。
6.若本會有舉辦頒獎儀式,受獎選手請務必出席,無故缺席頒獎儀式者,將列入 紀錄提交本會選訓委員會與紀律委員會。
7.國手義務:
(1)國手應履行參加本會召集之訓練及比賽義務。
(2)未經本會同意,無故不代表國家參加比賽或不參加集訓者,本會有權取消其 國手資格,並禁止其參加本會 1 年內辦理之比賽。
(3)各國手之公開行為及品德由有關人員考核,作為日後選拔國家代表隊員之參考, 如有嚴重違紀情形時,由本會註銷該員國手資格或作其他必要之處分。
(十)備註:
目前因疫情關係,DSA 尚未公告本年度辦理賽事,因應未來參加 DSA 轄下比賽 先行選拔儲備國手相關賽事資訊仍以公告為主,往後 DSA 辦理任何比賽本會會 遵照 DSA 比賽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