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北市議長盃羽球聯誼賽

110年臺北市議長盃羽球聯誼賽

 總獎金: 5000

最高獎金: 3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0-05

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657-2729

主辦單位Email:tba2996@yahoo.com.tw

依據: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0.09.00北市體輔字第00000000號函辦理

一、 宗 旨:

為響應政府運動人口倍增計劃、提倡市民正當休閒體育活動、鍛鍊體魄、推廣並普及羽球運動為目的。

二、 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

三、 協辦單位:

臺北市議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 贊助單位:

勝利體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東易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4-5日(星期六、日)

六、 比賽地點:

臺北市南京東路4段10號7樓(臺北體育館7樓羽球館)

七、 比賽組別:

(1)男子雙打 (2)女子雙打 (3)混合雙打

(20-30歲組)(31-36歲組)(37-42歲組)(43-48歲組)

(49-54歲組)(55-60歲組)(61-65歲組)(66歲組以上)

※年齡以身份證為憑(例如:中華民國110年減70年次等於40歲)

八、社會組參加資格:

1凡居住或工作於臺北市愛好羽球運動者均可報名參加。

2各組之參賽,均可降齡但不得越齡,若該年齡層組別報名隊數少於五隊將予以取消或合倂至前一年齡層組別,參賽球友不得異議(61歲組以上不限組數)。

3每人僅限參賽兩項且不得於同一組別重複報名同一項目(例:男雙亦可報混雙)。

4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認定之甲組球員年滿50歲可搭配1名報名參加。

九、報名手續:

(一) 日期:

即日起至 10 月5日(星期二)下午五時以前截止,掛號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會(下午13:30起)

(二) 地點:

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191號2樓

電話:02-2657-2729 傳真:02-2657-2306

e-mail:tba2996@yahoo.com.tw

(三) 報名費:

(1)每項雙打800元報名費請於報名時一并繳交(如郵寄報名,匯票抬頭請填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報名時未繳交報名費者,恕不編排其賽程。

(2)報名單以掛號郵寄或親自至主辦單位報名,謝絕傳真報名。

(3)報名單務必填寫通訊處、電話、e-mail及傳真號碼並指定聯絡人,不以其他方式通知比賽時間。

十、抽籤:

(一)日期:109年 10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2 時

(二)地點: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191號2樓

十一、用球:

VICTOR勝利比賽用球(B-01新比賽級)

十二、比賽方法:

(一) 比賽賽制:視參加報名隊數決定,於抽籤時宣布,比賽均採最新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布之比賽辦法。

(二) 採比分25分制不加分(球落地即得分,13分換邊)

(三) 比賽日期由大會預先安排,各隊抽籤排定後,不得請求更改或退費。

(四) 參賽選手逾時比賽時間五分鐘不出場者,以棄權論。

(五) 比賽時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改期或補賽時,得由本會競賽組宣佈,各隊務必遵守。

(六) 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

(七) 為免除冒名頂替糾紛起見,球員於參加比賽時,務必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貼有相片,以證明身分及年齡之證件正本,以備查驗,如提不出者,以棄權論。

(八) 循環賽時,積分算法:

1. 勝1場得2分,敗1場得1分,棄權得零分;積分多者為勝。

2. 2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 3隊以上積分相等,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1)總勝分和 除以 總負分和 之商,大者為勝(2)若再相等,則由裁判之抽籤決定定之。

十三、獎勵辦法:

各組報名參賽隊數獎勵如下

10隊以上(含),取優勝4名,頒發第1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獎狀、獎品,第2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獎狀、獎品,第3、4名以下獎狀、獎品。

8~9隊取優勝3名,獎勵同上。

5~7隊取優勝2名,僅頒發獎狀、獎品。

十四、防疫相關事項: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請各單位務必配合實施。

(一)各隊請依本會張貼或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作業流程表規定進場比賽。

(二)各隊於休息區,座位務必保持室內社交距離1. 5公尺。

(三)非當日比賽之隊伍,禁止進入比賽會場(除相關競賽人員、工作人員及裁判)

(四)各隊比賽完後,應儘速離場,切勿逗留於會場內。

(五)當進入場館時,全程務必配戴口罩、測量體溫及酒精消毒等。

(六)本比賽為閉館舉行,賽事期間謝絕民眾進入場館內觀賽。

(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網站資訊: https://reurl.cc/5lO8YV

(八)疫情通報及傳染病諮詢1922 專線。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將由執行單位修訂公布之,實施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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