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紀錄片製作」專案補助
專案介紹
「紀錄片製作專案」於2010年正式啟動,以鼓勵具原創、實驗精神,呈現時代意義、人文社會關懷及保存價值之紀錄片創作為宗旨,每年補助3~5件紀錄片創作計畫,多年來已成為台灣獨立紀錄片的堅強後盾,支持並完成了許多藝術價值備受肯定的紀錄片作品,且於國內外影展大放異彩,成績斐然。2018年度起,專案名稱修訂為「紀錄片創作專案」,更著重鼓勵具獨創性創作觀點或藝術表現形式之紀錄片創作,期許透過補助資源挹注,豐厚國內紀錄片創作能量。
收件時間
2021/01/16-2021/02/01
結果公告
2021/04/15
補助辦法
98( 2009 )年9月21日第五屆第十次董事會核定
99( 2010 )年6月21日第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第一次修訂
100( 2011 )年9月26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
103( 2014 )年6月23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修訂
105( 2016 )年9月13日第七屆第十五次董事會修訂
106( 2017 )年9月12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修訂
一、宗旨:
鼓勵原創、實驗精神,能真切傳達人文社會關懷、呈現時代意義,具保存價值之紀錄片。期能提升其美學品質、製作技術,以及優質作品之能見度。
二、 補助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且申請者必須為導演本人。
三、 補助金額及名額:
( 一 )補助金額:每名至多150萬元。
( 二 )補助名額:至多5名。
四、 期程:
( 一 )收件期:每年1月16日至31日 ( 遇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其他方式遞送者,須於截止當日下午18:00前送達本基金會,地址:106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36號2樓202室 】
( 二 )審查期間:每年2月至4月。入選第二階段面談之計畫導演本人須依本會安排之時間參與面談。
( 三 )公布揭曉日:每年4月15日。
五、 申請文件:
( 需含下列三項文件 )
( 一 )申請書及企劃書一式二份( 須包含未來推廣計畫及預計參加之國內外影展 )。
( 二 )與申請計畫相關之樣片一份( 5分鐘以內,請預作剪輯,須為MOV、MP4格式,以DVD資料光碟存錄 ),無樣片者或提供與計畫不相關之樣片者,視為資格不符。
( 三 )申請者過去擔任導演之完整作品一份( 以DVD規格繳交;或為MOV、MP4格式,以DVD資料光碟存錄 )。
六、 製作規格:
( 一 )限以Full HD之同等級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
( 二 )若於獲補助前已拍攝之部分檔案影片中有非數位規格,或雖係數位但非Full HD之同等級以上者,僅能佔全片片長三分之一以內。
( 三 )片長:60分鐘以上。
七、 評審作業:
分兩階段進行。
( 一 )第一階段為書面審查,由五至七位評審委員進行,遴選至多十名申請者,但以不超過申請案件三分之一為原則,進入第二階段面談。
( 二 )第二階段為面談,每位申請者面談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 含計畫說明及評審問答 ),說明計畫內容、拍攝方式及預算運用等。申請者可自行安排面談團隊人數。
( 三 )評審結果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佈。
八、 評選標準
( 一 )計畫的時代意義、保存價值或紀錄急迫性。
( 二 )具獨創性的創作觀點或藝術表現形式。
九、 迴避原則
( 一 )本基金會之董監事不得擔任評審委員。
( 二 )評審委員不得審核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申請案。
( 三 )本基金會執行部門人員不得審核與其相關之申請案,亦不得自行提出申請案。
十、 獲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 一 )同一申請案不得重複領取本基金會其他補助款項,亦不得為政府、政黨或以其為主要股東單位之主辦、委製、合製計畫。同一計畫若同時獲得「文化部所( 附 )屬單位」補助,獲補助者應即告知本基金會,並就本基金會及文化部所( 附 )屬單位擇一接受補助款。該計畫如已同時進行申請其它資助者,應於申請書中述明,否則本基金會得撤銷補助。
( 二 )經審查獲補助者須與本基金會簽訂補助合約。計畫實行期間,獲補助者須依本基金會之要求提出期中報告,並定期配合說明計畫進度。
( 三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書一份、Full HD數位檔案、藍光及DVD數位光碟各一式( 含中英文字幕 ),以及作品內容簡介、5分鐘精華片段、發表相關資料。逾期未繳交前述資料且未事先獲本基金會同意延展者,視同放棄補助款,本基金會將撤銷補助資格,獲補助者應立即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 四 )撥款方式:共分三次撥付。
1.簽訂補助合約後,一個月內撥付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2.期中報告驗收後,一個月內撥付總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3.於作品完成且經本基金會考核評鑑完成後,撥付尾款百分之四十。
( 五 )凡作品發表時均應註明「本作品由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贊助」字樣,並須於發表前一個月函知本基金會,提供門票四張或邀請函。
( 六 )獲補助者同意於獲補助後,就獲補助紀錄片、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基金會為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基金會推動相關之藝文活動,公開發表獲補助計畫之成果。
十一、本專案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其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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