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文化部臺灣漫畫研究計畫補助

得獎名單
110年文化部臺灣漫畫研究計畫補助

最高獎金: 1000000

報名時間: 2020-11-02 ~ 2020-12-02

主辦單位: 文化部

主辦單位電話: 02-85126461(莊小姐)

文化部臺灣漫畫研究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文版字第1082035395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文版字第10920490751號令修正

一、 目的

文化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速推動並鼓勵民間從事臺灣漫畫相關研究,拓增臺灣漫畫研究能量,以作為未來國家漫畫博物館史料研究、文物典藏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

( 一 ) 團體組

1.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法人、團體或組織。

2.申請者須於計畫書載明計畫主持人。

3.計畫主持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 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 2 ) 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 3 ) 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 期刊。

( 4 ) 具博士學位或受聘為助理教授級之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上 人員。

( 5 ) 任職於漫畫相關產業之組織團體,如出版社、圖書館、 博物館、文史工作室、法人團體、基金會等。

( 二 ) 個人組

1.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2. 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 從事漫畫相關產業之專家、漫畫家、文史工作者等。

( 2 ) 曾執行漫畫產業相關活動者。

三、 補助主題

臺灣漫畫相關研究文獻不足,為鼓勵民間積極投入研究,研究範疇可包含整體歷史脈絡到發展現況,創作者到出版機制,國內外作品,跨領域研究,乃至漫畫之文化社會研究等,凡與臺灣漫畫相關之研究計畫,皆可申請補助,列舉如下:

( 一 ) 臺灣漫畫史

( 二 ) 臺灣漫畫作者、出版社

( 三 ) 臺灣漫畫與國際漫畫

( 四 ) 臺灣漫畫跨領域研究

( 五 ) 臺灣漫畫展覽、表演活動

( 六 ) 臺灣漫畫人文社會

( 七 ) 其他有關臺灣漫畫之主題研究

四、 補助原則及額度

( 一 ) 補助原則

1.未公開發表或出版之臺灣漫畫史或文物相關研究計畫。

2.申請者前次獲補助案件未辦理核銷結案完成前,如提出第二次補助申請,須另檢附前次獲補助計畫截至申請時之執行概況說明,作為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參考。

3.辦理期程

( 1 ) 團體組:研究計畫確有跨年度執行實際需求者,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並以二年為限。

( 2 ) 個人組:一年為限。

( 二 ) 補助額度

1.團體組: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2.個人組: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 三 ) 本要點之補助款為經常門之研究發展費用,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及人事費等基本營運費,以及資本門之硬體建築、機械設備、投資及器材等費用。

( 四 ) 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 )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經本部核定補助後查知同一提案計畫有重複補助、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撤銷或廢止受補助者之受領補助金資格,受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補助款。

五、 申請時間與方式

( 一 ) 申請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 二 ) 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完成線上申請作業( 本 部 獎 補 助 資 訊 網 : http://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並上傳第六點規定之文件。

六、 申請文件申請者應依本部公告之格式準備以下文件電子檔,並上傳至申請頁面。

( 一 ) 申請書

1.團體組:申請者須蓋單位戳章,並由計畫主持人簽名或蓋章,掃描後上傳電子檔。

2.個人組:申請者須簽名或蓋章,掃描後上傳電子檔。

( 二 ) 申請者證明文件

1.團體組:計畫主持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團體單位立案證書影本( 政府機關及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無需檢附 )。

2.個人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個人資格證明文件。

( 三 )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1.申請者簡介:

( 1 ) 團體組:計畫主持人與團隊成員之簡歷、研究著作或相關經驗

( 2 ) 個人組:簡歷、研究著作或相關經驗

2.摘要

3.研究動機

4.文獻探討

5.研究方法

6.預計完成工作項目及成果

7.參考文獻

8.經費預算表,應明列經費項目及預估金額,並註明向本部申請補助之金額;並編列之經費應參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 四 )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 五 ) 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 )

1.申請者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且未曾公開發表,申請補助之計畫為申請者原創內容,申請者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其他相關權利者,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2.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 )重複申請補

( 捐 )助之切結書。

3. 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

七、 評審作業

( 一 ) 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進行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 二 )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 三 )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配分
1. 研究主題的重要性與創新性 百分之二十
2. 2.1.該研究所引用資料的質量及研究方法

2.2.評估該研究或論著對臺灣漫畫學/藝術價值,及對臺灣漫畫研究的參考利用價值、或對相關產業的提升發展性、推廣性、擴散性及重要性

百分之四十
3. 研究預期目標及效益、個人/團隊成員專業能力與經驗 百分之二十
4. 研究經費配置的合理性、研究/論著者報酬合理性 百分之二十

( 四 ) 申請補助案之評審會議紀錄、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經費額度經本部核定後,本部應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站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八、 專案補助

申請案之計畫具特殊原創性、對漫畫產業及國家漫畫博物館發展有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且有助於本部業務之推展者,本部得依實際需要,由業務單位簽請專案核定,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額度、申請時間及評審作業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之限制。

九、 計畫之變更

( 一 )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若遇計畫變更必要或原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後,始得依核定之變更計畫書執行,且同一案變更原則以二次為限。

( 二 ) 未依核定計畫辦理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原核定之補助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本部補助一年至三年;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十、 撥款及核銷

( 一 ) 獲補助案計採二次撥付,核撥條件及所需核銷文件如下:

1.第一期款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部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依審查意見檢送修正後研究計畫書與收據至部,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之款項。

2.第二期款

計畫執行完畢後,獲補助者須於規定期限內,依本部公告之格式繳交結案成果報告電子檔。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得依本點次撥款核銷相關規定辦理結案,申請撥付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六十之款項。

( 二 ) 獲補助者須於規定期限內,依本部公告之格式繳交期中研究進度報告電子檔。

( 三 ) 獲補助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 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四 )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 五 )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以書面檢具審查通過之結案成果報告書、研究成果自評表、收據、計畫執行期程內的原始支出憑證、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 格式如附件二 )、授權書、未獲重複補助之切結書等文件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以及完成之著作一式三冊及光碟數位檔( 含WORD及 PDF格式,且不加任何浮水印 )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 六 )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七 ) 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的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的收入予以結報,並載明於成果報告書中。

( 八 ) 獲補助計畫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 九 ) 請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檢視所取具之普通發票,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 十 ) 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 十一 )對補( 捐 )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十一、 責任義務

( 一 ) 本部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並需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辦理公開發表或出席相關活動,並同意提供論文摘要或簡報( 依本部通知之格式 )。

( 二 ) 獲補助者之研究計畫書、成果報告及論著有使/運用他人著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 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方式對外開放 )。

( 三 ) 獲補助者應將計畫書、研究成果報告或論著的全部、或一部分及其詮釋資料( 如數位資訊的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等的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 ),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方式及次數利用,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者利用( 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方式對外開放 )。

( 四 ) 受獎助論文( 含其摘錄或改寫 )後續出版或發表時,應於卷首或封面註明「本論文○○○○年曾獲文化部獎助」等字樣。

( 五 ) 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部賠償或補償。

十二、 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本部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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