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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臺中市辯論比賽

111學年度臺中市辯論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2-13 ~ 2023-03-03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491-1599分機301(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學務處蔡佩勤主任)

111學年度臺中市辯論比賽 比賽規則

第一章 領隊研習會議暨領隊會議

一、 領隊研習會議

1.領隊研習會議由主辦單位於報名前擇日召開之。

2.比賽題目及定義應於領隊研習會議中討論之。

3.題目定義得依領隊研習會議之建議而增減。

4.比賽題目需為肯定之形式,正方論點為支持辯題之所稱,反方論點為反對辯題之所稱,經領隊研習會議確定之題目定義,比賽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若於比賽過程中有突發事件,可以召開臨時領隊會議。

5.領隊研習會議之決議,參賽隊伍必須遵守,不得異議。

二、 領隊會議

1.領隊會議由主辦單位於比賽前擇日召開之。

2.賽程於領隊會議中抽籤決定之,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為行之。

3.主辦單位須於領隊會議中報告場地及設備狀況,必要時得提付討論。討論之後由主辦單位作最後決定,並宣布之。

4.領隊會議之決議,參賽隊伍必須遵守,不得異議。

第二章 人員

一、 每場比賽,由主辦單位,指定一位主席、計時、計分人員若干位,以主持比賽的進行。

二、 每場比賽,由主辦單位邀請三位以上之評判人員。 三、每場比賽,評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四、 評判人員必需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五、 每場比賽,每隊比賽人員三位,每隊與賽人員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比賽場地工作人員提出,不得再作任何更改。

第三章 比賽程序

一、 比賽前十分鐘提出隊員名單,並標示結辯者,比賽時主席應作說明介紹。

二、 比賽程序:

1.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2.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4.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6.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結辯先後順序於申論質詢結束,休息三分鐘時抽籤決定。三、比賽時間各組皆採三四三制,即申論、結辯各為三分鐘,質詢為四分鐘。

四、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辯。

第四章 比賽規範

一、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使用權利。

二、 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三、抗議恆應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 出賽人員於正式計時開始後,不得自台下觀眾或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五、 對行政上的不了解,領隊可以向主辦單位請求給予答覆。

六、 於申論、結辯時,二分卅秒按鈴一響,二分五十九秒、三分鐘各按鈴一響,三分二十八秒至三十秒各按鈴一響。質詢時,三分卅秒按鈴一響,三分五十九秒、四分鐘各按鈴一響,四分二十八秒至三十秒各按鈴一響。

七、 凡時間屆滿,則任何發言或答辯語皆應停止。

八、 申論部分:

1.申論者於申論時,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質詢,否則視同違規。

2.申論時間為三分鐘,前後彈性時間為卅秒,如超過三分三十秒,仍然繼續發言者,主席得強制令其下台。

九、 質詢部分:

1.質詢者得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質詢者得隨時控制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未經被質詢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4.質詢者於屆滿四分三十秒後,提出任何質詢及申論,皆屬違規,主席得強制令其下台。

十、 回答部分:

1.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2.被質詢者答覆質詢者,與隊友討論或由隊友代答者視為違規。

3.為質詢者答覆質詢,恆應保持切題之原則。

4.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複其質詢,但惡意要求重述者,視為違規。

5.被質詢者故意否認己方陳述之言詞視為違規。

6.被質詢者非經質詢者要求,不得回答,否則視為違規。

7.被質詢者經質詢者要求而不回答者,視為違規,在違規被制止後繼續回答則稱搶答。十一、結辯部分:

1.由各隊於參賽者中選一為之。

2.為結辯者,應就己方之論點,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人已提出之論點加以反駁,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質詢,否則視為違規。

3.結辯時間為三分鐘,超過三分三十秒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並強制令其下台。

第五章 評分

一、 評分係就個人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 個人成績分三部分評定之,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申論佔35分,質詢佔45分,回答佔20分。

三、 申論之評分項目包括演辯內容20分、演辯技巧15分。 四、質詢之評分項目包括質詢內容20分、質詢技巧25分。

五、 回答之評分項目包括機智反應20分。

六、 結辯評分以20分為滿分,列入團體成績,不計個人成績。

七、 整體架構佔10分,評判可以依據整場比賽,雙方架構給予其中一方1至10分,而且只能選擇其中一方給分。

八、 團體成績每張評分單以330分為滿分,其中包括個人成績及結辯成績。

九、 比賽中時間之通知,應由計時人員以鈴聲為之。

十、 申論、結辯時間不足二分三十秒及質詢時間不足三分三十秒者視同放棄權利,不予扣分。

十一、 違規之利益不予承認。

十二、 比賽人員有違規情事者,評判人員可就其輕重程度酌情扣分。

十三、 團體之勝負,以獲多數評判人員評分較高者為勝隊。評判人員對雙方之評分相同時,由整體架構得分之一方獲勝。

十四、 最佳辯士必須為參賽兩場以上之選手,依評分單分數排名總得分最高之兩場合計。同場比賽各評分單分數排名最高者得6分,最低者得1分,分數相同時同分並列。

十五、 最佳辯士錄取方式與錄取人數規定如下:

1.冠軍隊保障全隊最高分2位、亞軍隊保障全隊最高分1位。

2.除保障名額外,另取報名隊伍數一半之名額,採無條件進入,同分錄取。十六、評判人員交出評分單後,如無抗議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之。

十七、本規則若有修訂,得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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