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計畫
宗旨: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為鼓勵藝術家進入社區,執行研究、創新等社會實踐相關計畫,包括培育兒童、青少年文化平權等展演創作,特訂定本計畫,俾利推展南部七縣市生活美學。
獎補助對象說明:
補助南部七縣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合法立案登記之演藝團隊、社團、法人團體或個人。補助個人者,以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為限。
受理單位:
承辦人: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 研究發展組
林小姐 06-2984990分機6025
備註:
※補助項目類型及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
1、推展生活美學暨社會實踐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活動。
2、凡表演藝術、視覺藝術、跨領域藝術創作者之調查研究、創作及展演。
3、社區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專案補助:
1、配合本館辦理之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鼓勵發展兒童、青少年 文化平權及藝術轉動社區等相關研發與展演。
2、補助金額依其計畫內容核實審查核定。
※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時間:1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二)實施期程:111年3月至12月1日。
(三)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本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乙式五份,函送本館(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掛號郵寄(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館提出申請。
※詳請請參閱本補助計畫全文及申請書格式。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南美推字第 0970003140 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2 日南美推字第 0980001215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4 日南美推字第 100300040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0 日南美推字第 101300051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6 日南美推字第 1063000007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4 日南美研字第 1073000826 號令修正
一、 目的: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南部七縣市文化生活圈區域內生活美學運動,鼓勵社區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居民生活美學觀念與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補助南部七縣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澎湖縣及金門縣)合法立案登記之社團、法人團體或個人。補助個人者, 以配合本館辦理之活動為限。
三、 補助項目:
(一) 推展生活美學相關理念、研習、交流觀摩及展演活動。
(二) 辦理具常民文化內涵之研習、研討會等活動。
(三) 推動地方文化藝術發展及在地創意產業之相關研習、推廣活動等。
(四) 補助項目不含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餐盒不在此限)、住宿、網站架設、建築物之新建、建築物內外部空間改善。
四、 補助類型及標準:
(一) 一般性補助:各社區性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廣活動申請案件,每案補助 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 專案補助:配合本館辦理之相關生活美學及藝文推展活動,補助金額 依其計畫內容覈實審查核定。
五、 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本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計畫書、經費補助申請 表乙式各五份,以掛號寄送(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二段三十四號) 或專人送達本館提出申請,惟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 益或時效性者,不在此限。
(二) 本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且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六、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外聘委員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 於二人),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 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 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
(二) 單一申請案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有專業參與,並需提出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2.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 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七、 撥款及核銷:
(一) 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
(二) 受補助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 成果報告書紙本等(含照片)函送本館,俾憑辦理核銷撥款。
(三) 各項補助計畫均須於當年度結束前辦理核銷作業,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在 十二月份,受補助單位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 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四) 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如講師費),受補助單位應按規定扣繳,並於憑證 上註明已扣繳稅額,未扣繳者不予核銷。
(五)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 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
八、 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 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 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 本館對受補助單位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 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館將列 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 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 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 週前通知本館。
(六) 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 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 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九、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 受補助經費達公告金額,且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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