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一、 計畫緣起: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法定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善盡妥善管理維護,增加民眾對本市文化資產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四、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五、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函、詳細計畫書、補助經費申請表、申請本府補助款聲明書、個人身份證影本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共一式10份。
六、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七、獲補助者應於111年10月29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1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經費結算表、領據、補助款聲明書、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結案。
八、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作業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個人(101年)或團(3月)體對於新北市(6日北府文資字第)(以下簡稱本(1011303757號令訂頒 )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要點所稱之本市文化資產,係指本府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指定或登 錄之資產。
本要點補助對象不適用於自然地景類文化資產。
四、 本市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五、 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之補助申請(以下簡稱本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其辦理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 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一) 申請補助函。
(二) 詳細計畫書。
(三) 補助經費申請表。
(四) 申請本府補助款聲明書。
(五) 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六) 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等資歷證明文件,及 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 前項第二款之詳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
(三) 計畫目標。
(四) 實施方法。
(五) 辦理時程及進度。
(六) 人力配置。
(七) 計畫內容。
(八) 預期效益。
(九) 經費概算表;以同一計畫案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並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二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得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七、 申請補助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由本局文化資產科進行初審,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審依申請補助案件類別分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與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等兩大類分別進行審查。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類申請補助案將依開放參觀程度 衡酌補助順序。
複審由本局內聘及外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五人至七人擔任複審委 員,並由本局召開複審會議審查,申請補助個人或團體負責人須列席備詢。
八、 前點外聘複審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 複審審查項目如下:
(一) 申請者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
(二) 計畫內容。
(三) 辦理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資歷。
(四) 計畫所列之經費。
十、 申請本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 申請者有前案逾期未結。
(二) 同一計畫內容,此前已獲本局或其他機關之補助。
十一、 申請通過之案件,由本局酌予補助經費,並得附加補助條件。
十二、 申請補助結果,於審查完成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十三、 考核與評鑑如下:
(一)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不可抗力之 原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須函報本局核備始得變更,但以 一次為限(限同年度內)。
(三) 本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相關人員參與評鑑。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廢止原 補助核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三) 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四)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 有違背法規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五、本補助申請通過之個人或團體應於計畫內容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向本 局辦理經費結報,同時送交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其補助款由本局一次 撥付。
相關連結:
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相關競賽:
- 112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2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至111年12月27日止。 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 2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申請資格: 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獲補助者應於111年10月29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
- 110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110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29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108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案徵件一、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法定有形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單位對本市文化資產善盡妥善管理維護,增加民眾對本市文化資產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