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111年度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總獎金: 850000

最高獎金: 2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2-27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960-3456分機4548(謝小姐)

一、 計畫緣起: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法定文化資產所有權人及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善盡妥善管理維護,增加民眾對本市文化資產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三、 申請資格:凡經本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四、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五、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函、詳細計畫書、補助經費申請表、申請本府補助款聲明書、個人身份證影本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1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共一式10份。

六、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通知申請者於本局召開審查會議中進行簡報5分鐘,審查會議及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七、獲補助者應於111年10月29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1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經費結算表、領據、補助款聲明書、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局辦理結案。

八、本案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85萬元整,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萬元整,本局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 作業要點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個人(101年)或團(3月)體對於新北市(6日北府文資字第)(以下簡稱本(1011303757號令訂頒 )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 本要點所稱之本市文化資產,係指本府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完成指定或登 錄之資產。

本要點補助對象不適用於自然地景類文化資產。

四、 本市文化資產之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五、 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之補助申請(以下簡稱本補助),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其辦理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 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十份:

(一) 申請補助函。

(二) 詳細計畫書。

(三) 補助經費申請表。

(四) 申請本府補助款聲明書。

(五) 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六) 個人或團體對本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等資歷證明文件,及 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 前項第二款之詳細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

(三) 計畫目標。

(四) 實施方法。

(五) 辦理時程及進度。

(六) 人力配置。

(七) 計畫內容。

(八) 預期效益。

(九) 經費概算表;以同一計畫案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並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二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得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七、 申請補助案件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由本局文化資產科進行初審,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審依申請補助案件類別分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與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等兩大類分別進行審查。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類申請補助案將依開放參觀程度 衡酌補助順序。

複審由本局內聘及外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五人至七人擔任複審委 員,並由本局召開複審會議審查,申請補助個人或團體負責人須列席備詢。

八、 前點外聘複審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 複審審查項目如下:

(一) 申請者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力。

(二) 計畫內容。

(三) 辦理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資歷。

(四) 計畫所列之經費。

十、 申請本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 申請者有前案逾期未結。

(二) 同一計畫內容,此前已獲本局或其他機關之補助。

十一、 申請通過之案件,由本局酌予補助經費,並得附加補助條件。

十二、 申請補助結果,於審查完成後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十三、 考核與評鑑如下:

(一)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 畫執行狀況之報告。

(二)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不可抗力之 原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須函報本局核備始得變更,但以 一次為限(限同年度內)。

(三) 本局得就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相關人員參與評鑑。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廢止原 補助核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三) 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四)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 有違背法規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五、本補助申請通過之個人或團體應於計畫內容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向本 局辦理經費結報,同時送交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其補助款由本局一次 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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