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
111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開放申請提案囉!
提案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歡迎有意願推動社造工作的夥伴們,動動手指頭,於「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輕鬆操作線上申請。
提案申請前,歡迎諮詢本局社造輔導團,陪你一同找出地方公共議題、爬梳地方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實踐社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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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造輔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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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推動社區營造補助作業要點
111年1月20日桃市文發字第1110001663號令訂定
一、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社區(群)及個人,積極於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推動社區營造工作,擴大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提升社區凝聚力與在地認同,以展現本市社造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及執行範圍:
(一) 團體組織:依法設立(備)案之組織,如社區發展協會、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工作室、基金會(法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二) 個人或組隊:年滿18歲之本國國民、或本國國民組成之社群組織,須推派1人為代表人。
(三) 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轄內。
三、 補助類型及額度:
(一) 扎根培力型:以具擾動社區在地動能、擴大公共參與,及提出符合社區需求之營造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整。
(二) 議題深耕型:計畫範圍不以單一社區範圍為限,並鼓勵連結相關資源,申請單位以發掘或推動公共議題(附件一),提出符合該議題之計畫為主。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5萬元整。
四、 補助原則:
申請單位每年擇一補助類型,且申請一案為限,本補助採競爭型機制,提議題深耕型計畫為優先考量。另為使資源有效利用,若同一計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本局不予補助。
五、 申請期間及執行期程:
(一) 申請期間:每年4月中旬於「台地─桃園社造資訊網(以下簡稱台地網站)」( http://taidi.tycg.gov.tw)線上受理提案。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 補助案為年度執行計畫,至當年度11月下旬需執行完畢。每年相關作業期程如有變更或補充,將另行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
六、 應備文件:
(一) 團體組織:立案(法人)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理事長或主委當選證書;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
(二) 個人或組隊: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 前項申請單位皆應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附件二)。
如與本局有利益關係之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填寫附件二之附表「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 申請單位若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辦理計畫者,應附合作同意書(附件三)。
七、 審查程序:
(一) 初審:申請單位於線上申請後,由本局或成立區域型社造中心之本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辦理資格初審,資料短缺或不符者,得由本局或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時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並駁回其申請。
(二) 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內容之議題性、可執行性、完整性、延續性、創意性、與在地資源之鏈結性、經費配置之合理性、提升本市社區營造發展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
(三) 審查結果:複審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及審查意見,並公告於本局官方及台地網站。
八、 補助款核撥:
(一) 第1期款: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於本局或區公所通知之期限內至台地網站修正計畫,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本局或區公所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1期請款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請領核定補助金額之50%。
(二) 第2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全案計畫執行,並至台地網站上傳核銷文件,由本局或區公所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後,本局或區公所函知受補助單位提送第2期請款文件至本局或區公所,核實請領補助經費。
(三) 受補助單位如未按本局或區公所期程繳交、補正,經本局或區公所通知之期限內仍未改善,或逾期送件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補助,依實際情形追繳補助款項。
九、 經費編列及注意事項:
(一) 相關經費編列基準詳附件四經費支用原則。
(二) 受補助單位之計畫有收費者,應於內容詳列收費金額、基準,並將其金額運用於計畫內。
(三) 受補助單位執行之全案支出原始憑證,免送本局或區公所存查,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至少6年以上,且不得以同一原始憑證再向其他單位進行核銷。
(四) 本要點補助款涉及個人所得部分,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財政部相關規定辦理所得歸戶扣繳等相關申報事宜,並於提送第2期請款文件時,檢附所得歸戶扣繳切結書。
(五)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補助案件結案之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 著作權規範:
(一) 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如成果報告書、照片、影視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微電影、音樂相關創作、紀錄片等)、相關出版品(如雜誌、社區報、文史調查、繪本、筆記書等)、文宣資料、劇本、文字圖說紀錄、調查報告、詮釋資料及其他相關成果等之著作財產權,非專屬、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二) 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利用本補助案成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
十一、 文宣規範:
執行本補助案相關之平面、網路(含社群)、廣播及電視等宣傳,應擇適當處標示「廣告」字樣,並加註「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執行單位:受補助單位名稱」等字樣。
十二、 輔導訪視及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通知參與當年度桃園社造博覽會,並請依當年度規劃情形配合執行。
(二) 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單位應依核准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本局或區公所將不定期輔導訪視、辦理課程、交流等培力,相關紀錄將列入次年度審查之參考。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或區公所需求,配合出席活動或提供計畫執行之相關資料,參與文化部、本局等社區營造成果之展現。
(三) 經核准之計畫,因故無法執行或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於活動執行一週前函知本局或區公所,並至台地網站完成再修正計畫,經核備後方可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致使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如計畫主軸、項目不變,僅活動辦理地點、日期變更者。
2、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計畫變更,但經費不變者。
3、 原核定計畫內經費執行調整幅度未達20%者,但其中經費概算表單位編列「一式」者,仍須依規定函報本局或區公所修正。
(四)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按比例酌減補助或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並停止補助1至5年:
1、 若計畫有執行、資料繳交狀況不佳、參與配合情況不佳,經本局要求撤銷補助者。
2、 未依指定用途使用補助款,經查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之情事者。
3、 經查未確實依規定妥善保存原始憑證,致銷毀、毀損、滅失等情事發生,未函報本局轉審計單位同意者。
4、 計畫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如:違反善良風俗、從事政黨活動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五) 計畫內容對本市社區營造政策推動及發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其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受本要點限制。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議題及內容說明
議題 | 內容說明 |
多元平權 | 透過多元文化議題,擴大公共參與,推動地方多元平權價值,如:
1、 多元族群:新住民、原住民、閩南、客家、外省等。 2、 在地文化:地方知識、特色、記憶等。 3、 身分平等:性別、身心等。 4、 生態環境:自然生態、流浪動物等。 |
公共治理 | 透過公共議題,建立居民參與機制,培養地方參與公共事務,如:
1、 改善公共環境。 2、 提升公共安全。 3、 活化再利用公私立空間,成為地方公共領域。 4、 公共議題倡議。 |
世代前進 | 透過長者、中壯年、青年及幼童等不同世代,建立互助協力、共融、共學等發展機制,活絡不同世代的社會網絡關係,創造地方社群新的生命力,如:。
1、 共融的生活環境。 2、 教育學習。 3、 自我/社會認同。 4、 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 5、 青年賦權。 |
社會共創 | 透過專業社區/社群、職人、機關學校、在地企業、宮廟等組織等跨界連結,結合不同社會資源,針對公共議題提出可實踐之行動,如:
1、 社會價值交流。 2、 生活需求改善。 3、 提升地方產業發展。 4、 多元場域參與社造行動。 5、 生活科技。 |
其他 | 以新興議題或上述未列但與社造相關,且能引發社區共同參與之計畫事項,經審查具可行性且對推動本市社造有重要益助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