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全國北區(1)游泳錦標賽
一、 宗 旨:
為推展游泳運動,增加各區域游泳運動人口,提升游泳競技水 準;建立全國游泳比賽分區賽制度。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四、 比賽日期:
A區-111年1月15日(週六)至1月16日(週日)
B區-111年2月11日(週五)至2月13日(週日)
五、 比賽地點:
A區-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
B區-新莊國民運動中心(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1號)
六、 北區縣市: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連江縣。
七、 以下分
為A區、B區,兩區成績各自獨立。
A區-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
B區-台北市、金門縣、連江縣
八、 參加資格:
(一) 凡在本會線上註冊、完成登記手續為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之選手,始得以學校、社會團體、俱樂部、個人組隊報名參加。
(二) 分區賽僅限定各分區縣市選手參加,以註冊單位地址為依據,若因學籍、戶籍變更或其他因素需改換區域時,需於報名截止前向本會申請變更,同意後始可轉換區域參賽,每年至多更換1次為限。
(三) 旅外僑民欲參賽者,需持有我國護照,同第一點完成註冊手續並檢附護照影本註冊成功後始得報名。
(四) 外籍選手欲參賽者,需完成註冊程序。
九、 註冊登記:
(一)註冊登記說明:110年 12 月 1 日起開放網路註冊,欲報名111年賽事者,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註冊及繳交「選手」、「教練」註冊費 500 元。(註冊費使用期間111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止)。
1.選手註冊:採用網路線上註冊,請詳閱線上註冊辦法詳填登錄即可。
2.教練註冊:報名參加本會主辦的賽事必須有教練註冊。註冊時教練 個人資料須上傳本會所核發有效期限內三級證(A.B.C)
教練證。未符合規定者將取消其教練註冊資格並收回教 練證,其註冊費業已用於行政相關作業,則不予退費。
3.單位註冊:需先於本會網站註冊,此係供報名系統及秩序冊呈現團體名稱之用,不另計費。
4.選手、教練註冊費用每人每年新台幣 500 元,請依註冊系統產生之
13碼虛擬帳號,依以下方式繳費:ATM 轉帳、合作金庫銀行無摺存款、合作金庫銀行網路轉帳皆可(戶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5.註冊成功後由本會發給選手證、教練證,憑證及註冊編號,方有資格報名參加本會主辦各項全國性競賽活動,或擔任指導工作。
(二)選手、教練證使用說明:110年起賽事進入e化管理階段,選手報到將以QR code方式登錄比賽結合賽事系統。
1.新卡(證):選手、教練註冊費用每人每年新台幣 500 元,每年註冊、繳款後,自動結合註冊及賽事相關系統。
2.續卡(證):110年版本卡片使用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版本使用為兩年,第二年選手、教練註冊繳費後自動續證,協會不會給予新證。未註冊的選手證、教練證將失效。
3.補辦卡(證):每版本兩年期間首次註冊僅發一次新卡(證),請妥善保管。期間若選手證、教練證遺失、壞損或不可抗拒之人為因素需重新辦理,請填寫遺失辦證申請書辦理申請。製卡天數約15個工作天,另酌收製卡(證)費300元。
4.臨時證:臨時狀況未帶選手證或教練證者,可至賽事現場資訊室辦理臨時證(限當場賽事用)。酌收工本費50元。
十、 比賽分組:
(一) 10以下歲級:民國10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11-12歲級:民國99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出生者。
(三) 13-14歲級:民國97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出生者。
(四) 15-17歲級:民國94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出生者。
(五) 18以上歲級:民國93年12月31日(含)之前出生者。
十一、 比賽項目
項 目 | 10歲及以下歲級 | 11~12歲級 | 13~14歲級 | 15~17歲級 | 18歲及以上歲級 |
50M自由式 | ◎ | ◎ | ◎ | ◎ | ◎ |
100M自由式 | ◎ | ◎ | ◎ | ◎ | ◎ |
200M自由式 | ◎ | ◎ | ◎ | ◎ | ◎ |
400M自由式 | — | ◎ | ◎ | ◎ | ◎ |
800M自由式 | — | — | ◎ | ◎ | ◎ |
1500M自由式 | — | — | ◎ | ◎ | ◎ |
50M仰式 | ◎ | ◎ | ◎ | ◎ | ◎ |
100M仰式 | ◎ | ◎ | ◎ | ◎ | ◎ |
200M仰式 | — | — | ◎ | ◎ | ◎ |
50M蛙式 | ◎ | ◎ | ◎ | ◎ | ◎ |
100M蛙式 | ◎ | ◎ | ◎ | ◎ | ◎ |
200M蛙式 | — | — | ◎ | ◎ | ◎ |
50M蝶式 | ◎ | ◎ | ◎ | ◎ | ◎ |
100M蝶式 | ◎ | ◎ | ◎ | ◎ | ◎ |
200M蝶式 | — | — | ◎ | ◎ | ◎ |
200M混合式 | ◎ | ◎ | ◎ | ◎ | ◎ |
400M混合式 | — | — | ◎ | ◎ | ◎ |
4x50M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4x100M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4x50M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4x100M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十二、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A區-110年12月13日起至110年12月27日截止。
B區-111年1月7日起至111年1月21日截止。
逾期恕不予受理修改報名項目或更改參賽成績。
(二) 報名方式:
1.請至本會網站 – 網址: http://ctsa.utk.com.tw 點選【游泳競賽專區】進行報名;查詢賽程、成績亦同。
2. 本比賽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自行送出報名資料。報名時,請詳閱線 上報名須知、按步驟操作;請務必填寫參賽單位、隊職員詳細資料, 以利比賽前置作業順利進行。
3.每人報名項目不限。未報名參賽但要成績測驗者,須經大會裁判長核 可,每項酌收檢測費用300元,其成績不列入該項名次及選拔依據。
4.報名費個人項目每項新台幣100元、每人清潔費80元。團體接力項目每項新台幣400元。請依報名系統產生之13碼虛擬帳號,依以下方式繳費:ATM轉帳、合作金庫銀行無摺存款、合作金庫銀行網路轉帳皆可(戶名: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三) 報名注意事項:
1.須先完成111年度選手註冊登記。
2.線上報名諮詢請逕洽本會競賽組,電話(02)8771-1486。
3.繳費後因故不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不含註冊費),需於協會網站下載並填寫退費申請書;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報名費用業已用於保險及其他行政相關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費。
4.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註冊資料僅供本會舉辦賽事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公佈之游泳規則(2018-2021)及本競賽規程之規定。
(二) 本比賽採計時決賽制,為維護比賽公平,教練應據實填報選手一年內之最佳成績參賽。
(三) 賽前檢錄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當日該項次之後的項目(含接力),均不得參賽,且每項罰款600元,接力為團體賽每項四人皆罰,但次日之比賽仍可參加或請假。
(四) 請假需於賽程檢錄前完成,請假無需附證明文件,當天請假後之項目(含接力)亦需同時請假不得選擇性請假或出賽。
(五) 如預先請假次日需復賽時,請於次日賽事開始前,向裁判長提出復賽申請,經裁判長同意後,得准予參加次日所報之項目。
(六) 比賽期間請攜帶選手證,無選手證者取消比賽資格。選手證遺失請參閱競賽規程之選手證補辦卡(證)說明,或於比賽現場申請臨時證,酌收工本費50元(限當場賽事使用)。
(七) 請於各項目比賽前20分鐘至檢錄處報到,逾時不到以棄權論。各單位參
加各項次接力名單,請於當日12:00前繳交至檢錄處,逾時以棄權論。
(八) 有關取得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比賽資格賽制說明:
1.本會極力改革游泳賽制,推動游泳區域性比賽,建立金字塔型全國性賽會,提升國內游泳競技水準;自101年度起,朝取分區賽之排名作為
參加全國賽事之依據,全國性比賽則改為預賽、決賽制以提昇競技實力。
2.區域性比賽不設定參賽標準及罰款,惟女子組、男子組400M混合式,400M 自由式,800M 自由式,1500M 自由式,設有最低標準,為不影響賽會進行,大會有權終止超過標準之選手繼續比賽。
標準 歲級 項目 |
11~12 歲級 (98.01.01~99.12.31) |
13~14 歲級 (96.01.01~97.12.31) |
15 歲~17 歲級 (93.01.01~95.12.31) |
18 歲及以上歲級 (92.12.31(含)之前)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400M 自由式 | 06:00.00 | 06:30.00 | 05:50.00 | 06:20.00 | 05:40.00 | 06:10.00 | 05:30.00 | 06:00.00 |
800M 自由式 | \ | \ | 11:20.00 | 11:50.00 | 11:10.00 | 11:40.00 | 11:00.00 | 11:30.00 |
1500M 自由式 | \ | \ | 20:00.00 | 20:30.00 | 19:45.00 | 20:15.00 | 19:30.00 | 20:00.00 |
400M 混合式 | \ | \ | 06:35.00 | 06:45.00 | 06:25.00 | 06:35.00 | 06:15.00 | 06:25.00 |
3.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各級選手報名該盃賽者,須參加本會111年分區賽(1)取得資格,細分如下:
(1)10歲以下歲級:於分區賽(1)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5項(含5項) 者,報名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分區賽(4) 報名未達5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2)11-12歲級:於分區賽(1)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6項(含6項,須 有參賽成績)者,報名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 分區賽(1)報名未達6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3)13~14歲級:於分區賽(1)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7項(含7項,須 有參賽成績)者,報名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 分區賽(1)報名未達7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4)15~17歲級、18歲及以上歲級同上述第三點13~14歲級之規定。
(5)因故未能出賽,需依規定請假取得裁判長准假,始可將之列入前述 報名項目之統計。
(6)亞奧運培訓計畫選手及優秀或具潛力計畫選手,於總集訓期間,遇國 外移地訓練或國外參賽時,選手可免參加分區賽,即可直接參加該次 全國性賽事。
十四、 獎 勵:
每項錄取前八名,一至八名頒發獎狀,以資獎勵。獎狀等請於現場領取,會後恕不郵寄。
十五、 罰 則:
(一)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並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 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及侮辱裁判、妨礙比賽進行
者,大會得由技術委員會議決終止其選手所有參賽項目,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三) 本比賽未設參賽標準(400m以上除外),惟棄權亦比照全國性競賽罰款每項600元,接力為團體賽每項四人皆罰;未繳納者予以停止日後參賽資 格至繳納為止。
十六、 申 訴:
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 30分鐘內附保證金5,000元,向大會裁判長正式提出。如對裁判長之裁決有疑義者,可再向技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並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成立,則保證金發回;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作為籌辦本比賽之用途。
十七、 附 則:
(一) 選手成績如破紀錄(大會或全國)時,本會有權通知選手做禁藥檢驗,並 於比賽期間作不定時抽檢。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1)選手注意事項
1.任何參與國手選拔賽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
2.參與國手選拔賽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須使用禁用清單 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須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 防制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
(申請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A區為110年12月15日、B 區為111年1月11日。
(2)運動禁藥相關規定請參閱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
官網「公告欄」,單項協會辦理國手選拔賽說明( https://www.antidoping.org.tw):
1.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2.運動禁藥管制採樣流程圖
3.2021禁用清單
4.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要點
5.運動禁藥管制規定暨違規處分要點
6.運動禁藥違規審議程序作業要點
7.申訴審議程序作業要點
(二) 單位報到:A區111年1月15日、B區111年2月11日 上午7:30起於比賽場地內,不另行通知。
(三) 裁判報到:A區111年1月15日、B區111年2月11日上午7:30。
(四) 技術會議:上午7:50於檢錄處舉行,各隊須派員參加。所有決議事項,未參與會議之單位不得異議。
(五) 裁判會議:上午8:00於檢錄處舉行。
(六) 開放進場練習時間:A區111年1月15日至1月16日,B區110年2月
11日至2月13日,上午6:30至8:00。
(七) 比賽場地休息區不開放佔位,請依本會網站公告之休息區配置圖使用。
(八) 依據93.02.21(93)年度第一次教練聯誼會議決議:凡參加全國性比賽各單位(隊)教練人數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每隊需至少一名登記註冊教練方可報名(詳附表:教練人數對照表)。
(九) 為維護選手安全,比賽出發時可採下列方式:
1.站上出發台跳水出發
2.在泳池岸上跳水出發
3.下水手握仰式出發橫桿蹬牆出發。
(十) 本賽事為保護選手安全,泳池暖身時間全面禁止跳水及配戴划手板、蛙鞋練習,各隊暖身練習時禁止使用哨子及電子哨,請各隊伍遵守並注意選手安全。
(十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規定投保300萬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十二) 依據108年8月14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80028718號函辦理,為強化性騷擾防治作為,本會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02-8771-1486 傳真:02-2778-3026
電子郵件信箱: ctsa.sw@swimming.org.tw或向裁判長提出即時申訴。
(十三)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事舉辦地的縣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大會將以選手安全為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或延後比賽。如遇取消時,請各單位至本會申請退費(不含註冊費)。如比賽已開始進行臨時停賽,本會將不予退費。
(十四) 本比賽競賽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