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全國美術展
壹、目的:
拔擢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參、徵件類別:
水墨、書法、篆刻、膠彩、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新媒體藝術、綜合媒材等 11 類。
肆、參賽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居住證明。
二、 參賽作品須為民國 109 年以後(含民國 109 年)之創作,且不曾參加競賽得獎(本展覽及其他競賽並同時獲得入選以上之獎項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 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四、 參賽作品不得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損害他人著作權益、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若有上開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告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伍、送件方式(分初審、複審兩階段)
類別 | 初審檢送資料 | 複審送件規格 | |
水墨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作品畫面上須由作者落款,並附落款之局部特寫照片一張。 3.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
1. 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
書法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3. 須附作品釋文(含落款及鈐印),楷書免釋文。 |
1. 裱裝完成尺寸不超過 240×120 公分,形式不拘,框裝或卷軸、冊頁均可。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
篆刻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 8 方鈐印(不含落款章),3 方以上須加邊款,原拓印文一張,黏貼於34×69 公分宣紙(無須裝裱)。
2. 須附作品釋文。 3. 作品中任何一方鈐印,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含入選)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
1. 畫心不超過 60×150 公分,鈐印以8~16 方為限(含初審作品),4 方以上須加邊款。裱框或直式卷軸均可,手卷不收。作品須由作者親自題署。
2. 須附作品釋文。 3. 作品中任何一方鈐印,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含入選)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4.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 |
|
膠彩 | 1.2. |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
1. 裱裝完成尺寸,長邊不得超過 210 公分,短邊不得小於 60 公分。2. 複審入圍者除送參賽作品原件外,得另附 2~3 件參考作品之圖像及圖說。
3.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四)、(六)」。 |
油畫 | 1.2.
3. |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本類得包含壓克力繪畫作品。 |
1. 裱裝完成尺寸長邊不得超過 270 公分,短邊不限。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水彩 | 1.2. |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 8×10 吋相片二張。 |
1. 對開以上,裱裝完成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00 公分。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版畫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2. 送件作品須框裱完成(背貼送件表二),另將 8×10 吋相片一張及送件表以中型信封裝妥,貼於包裝箱外。入圍者直接參加複審,未入圍者由主辦單位退件。
3. 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00 公分,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作品須註明版次及簽名(裝框後仍須清晰可見);簽名於作品背面者,須提供簽名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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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2. 8×10 吋相片四張(四個不同角度拍攝)。 | 1. 參賽作品原件長、寬、高加總不得超過 650 公分(含基座),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3. 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
|
攝影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全貌 8×10 吋相片一張。2. 可附作品局部特寫或系列作品單件,8×10 吋相片二張。
3. 作品若為單件作品,請標示裝裱後尺寸;若為系列作品,須附作品展示方式(如作品排列組合方式),提供展示空間示意圖(含 A4 紙本及電子檔)並標示作品總尺寸。作品尺寸規定請參照「複審送件規格」第 1 點。 4. 單件作品及系列作品其中任一幀,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含入選)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
1. 作品(含系列作品)於展牆布置完成之尺寸,任一邊不得超過 240 公分。2.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四)、(六)」。 | |
新媒體藝術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動態影像檔案,可存於光碟或 USB 送件(恕不退件),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於送件表(二)提供下載網址】。2. 8×10 吋相片三張(不同角度拍攝或不同段落之影像)。
3. 300dpi/Tif(或 EPS 格式)圖檔,或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 數位作品或動態影像請備 3 分鐘內長度版本,須為 MPEG4 或 標 準 DVD 播 放 格 式(VOB)】,影片內容請勿具作者姓名。 4. 展示所需空間之平面設計圖【布置後空間以 3(長)×3(寬)×3 (高)公尺為限】。 展示所需之設備清單及使用技術說明。 |
1. 須附完整版本之作品數位檔,以及作品說明、空間平面設計圖、設備需求表及操作說明。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或 USB 送件(恕不退件)【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提供下載網址】,內含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並於光碟表面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作品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含展示設備)由作者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展出所需之電源(以提供 3 組為限)及基本隔間牆由主辦單位提供。2. 布置後空間以 3(長)×3(寬)×3
(高)公尺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並以不違反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為原則。 3. 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可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4.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 (五)、(六)」。 |
|
綜合媒材 | 1. 送件表、電子檔案【作品動態影像檔案,可存於光碟或 USB 送件(恕不退件),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於送件表(二)提供下載網址】。2. 可附 8×10 吋相片三張(內容為作品全貌或局部特寫、不同角度拍攝、不同段落之影像)。
3. 作品含動態影像者請備 3 分鐘內長度版本,須為 MPEG4 或標準DVD 播放格式(VOB),影片內容請勿具作者姓名。 4. 展示所需空間之平面設計圖【布置後空間以 3(長)×3(寬)×3 甲、(高)公尺為限】。 5. 作品中任何一組件,如參加任何競賽獲入選(含入選)以上獎項者,視同不符合參賽資格。 |
1. 須附作品說明、空間平面設計圖。作品所需之布置材料、器材設備(含展示設備)由作者自行準備,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展出所需之電源(以提供 3 組為限)及基本隔間牆由主辦單位提供。2. 平面作品須裝裱完成,如為立體作品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如含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或 USB 送件(恕不退件)【或另上傳雲端空間後,提供下載網址】,內含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並於光碟表面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布置後空間以 3(長)×3(寬)×3(高)公尺為限、重量不得超過 1 公噸,並以不違反公共安全及消防法規等相關規定為原則。
3. 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可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5. 作品內容及展示方式、參考作品規格詳見「伍、送件方式,二、複審(五)、(六)」。 |
註:一、初審送件,除版畫類外,概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二、 初審送件,局部放大照片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主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參與審查。
三、 各類作品原件必須裝裱完成;玻璃裝裱者,不予收受,並不予審查。
四、 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包裝安全,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 作品不符合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柒、展覽
一、展覽展出所有入選以上(含入選)得獎作品。
二、 所有入選以上(含入選)得獎作品應參與展出,於得獎名單公告後至展覽結束前不得提借或退件。
三、 主辦單位負責整合並協調展覽空間,並得視各場地狀況保留作品布展彈性,得獎人(含入選)之展出內容應與參與評審之得獎內容相符。
四、 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主辦單位得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布展,或不予展出。
捌、作業時程
作業階段 | 預訂時程 | 備註 |
徵件簡章公告期間 | 110 年 11 月 17 日-111 年1 月 14 日 | 110 年 11 月 17 日起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紙本簡章自 110 年 12 月起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
初審收件 | 111 年 1 月 8 日-1 月 14 日,計 7 天 | 郵戳為憑(提早或逾期送件,不符本簡章規定,恕不受理及退件) |
初審 | 111 年 2 月-3 月 | 入圍名單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
複審收件 | 111 年 4 月 7 日-4 月 9 日,計 3 天 | 收件地點於國立臺灣美術館(逾期視同放棄) |
複審 | 111 年 4 月-5 月 | |
成績公佈 | 111 年 5 月 31 日前 | 得獎名單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並個別通知 |
展覽 | 111 年 7 月-9 月 | 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展出(展場依本館空間可行性及檔期安排狀況調整) |
頒獎典禮 | 111 年 7 月 | |
展出作品退件 |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 |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公告。
玖、獎勵
各類別分設獎項
一、金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20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10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三、 銅牌獎:1 名,奬金新臺幣 6 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四、 入選若干名,各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五、 各獎項(含入選)均得從缺。得獎人(含入選)均發給展覽專輯二冊。
六、 免審查獎: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 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本展展出,並發給「榮譽狀」乙紙(標註免審查期間)。
拾、作品安全及保險
一、 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一) 初審版畫作品,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 5 仟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二) 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臺幣 2 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三) 複審評審後,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每件作品保額新臺幣 10 萬元整、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臺幣 5 萬元整;未入選者以每件作品新臺幣 2 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
二、 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拾壹、退件
一、 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辦理退件;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辦理退件。
二、 各類作品均由主辦單位逕行退運,惟退運地點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如退運地點為國外或中國地區,由作者自行辦理退運事宜。
三、 參展者若無法於退件期間(111 年 11 月 30 日前),配合主辦單位完成作品退件者,由主辦單位保管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自行領回;逾 111 年 12 月 31 日仍未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
拾貳、授權及其他事項
一、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及審查結果。
二、 參賽者應於送件前自行取得作品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圖像、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書面資料,如有爭議或涉及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 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倘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或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損害他人權益之情事者,若經評審委員會議認定有抄襲或損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含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榮譽狀等)。四、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著作財產權需因應主辦單位展覽展示、出版及推廣等需求,授權主辦單位執行,包括︰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散布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相關文宣品發行及販售。
五、 入選以上(含入選)作者授權主辦單位為研究、推廣美術等非營利目的,錄製相關影音成果,不受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限制,包括︰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播送權、散布權、重製權等權利。
六、 參賽者於報名表上所填寫之創作理念,同意提供主辦單位及本活動相關之印刷、網站及其它公共使用。倘參賽者所提供之創作理念有引用他人文字,請自行於送件前取得相關授權同意,若事後涉及相關法律爭議,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七、 入選以上(含入選)作者同意展覽現場開放民眾於無腳架、無閃光燈條件下攝影。
八、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九、 本簡章俟立法院預算審定後執行。
十、 簡章及送件表請於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美術館網站 http://www.ntmofa.gov.tw下載,或至國立臺灣美術館、各生活美學館、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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