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國際工藝設計競賽入選或得獎者補助

111年國際工藝設計競賽入選或得獎者補助

報名時間: 2022-02-22 ~ 2022-10-30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主辦單位電話: 02-2388-7066分機126(謝靜怡)

主辦單位Email:emmyhsieh@ntcri.gov.tw

宗旨:

本中心鼓勵國內工藝相關創作者參與國際工藝設計競賽,為使補助經費之執行公平、公正、公開,並得到合理有效的運用,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為執行之依據。

獎補助對象說明:

1. 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國際工藝設計類競賽中入選或獲獎者。

2. 核定方式

申請者提出參與國際工藝類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邀請函、入選或得獎證明、錄取通知等),由本中心召開審查會議核定。若有特殊情形,本中心得另案專簽處理。

3. 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及額度將依本中心年度經費及個案情況酌予考量:

(一)機票費:補助入選/得獎者經濟艙機票來回1張(檢據核銷),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補助商務艙。須以搭乘最捷徑之本國籍航班為優先。日韓機票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歐美則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

(二)住宿費:補助入選/得獎者之住宿費不得超過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所訂之70%,補助日數以7天為上限。

(三)作品運費:僅限補助入選/得獎作品去程,每人每年申請次數不限,補助總金額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採藝術品運輸包裝公司寄件者,僅予以補助一半;以郵局或一般國際運輸╱快捷公司寄件者,則補助全額運費。

(四)前項補助經費,旅費(即機票及住宿費)補助以每人三次為限。請於展覽前提出申請!

4. 注意事項

(一)若有獲文化部及其相關附屬單位之補助,則不得重複申請,違反本作業規範者,本中心得予以收回補助。

(二)如獲文化部及其相關附屬單位以外之機關補助,須敘明機關名稱及受補助項目。

5. 結案核銷

受補助者返國後依約於期限內提交結案報告(提要表如附件,僅獲運費補助者免)並檢據(運費收據、電子機票、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住宿證明與收據及領據等)辦理核銷撥款手續。

6. 其他

本作業須知有未盡之處,依相關法令或召開審查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承辦人:

謝靜怡

02-23887066 ext.126

emmyhsieh@ntcri.gov.tw

備註:

111年分三期受理,截止日期為5月15日、8月15日及10月30日;受理期程將視實際狀況調整。

受理申請日期:

111/02/22~111/10/30 23:59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國際工藝設計競賽入選或得獎者補助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1062000475 號文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1082001285 號文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5 日 1092000288 號文修訂
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1102000347 號文修訂

一、宗旨

本中心鼓勵國內工藝相關創作者參與國際工藝設計競賽,為使補助經費之執行公平、公正、公開,並得到合理有效的運用,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為執行之依據。

二、依據

依據本中心 104 年 9 月 4 日藝技字第 10430017712 號令修訂之「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推展工藝文化與工藝傳承計畫補助要點」:三、補助象(二)政策性補助:對推動地方產業發展、工藝文化研究、國際性工藝文化交流及商展、推廣及工藝技藝傳承政策有重大助益或具示範帶動或具時效性者,本中心得 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

三、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國際工藝設計類競賽中入選或獲獎者。

四、核定方式

申請者提出參與國際工藝類競賽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邀請函、入選或得獎證明、錄取通知等),由本中心召開審查會議核定。若有特殊情形,本中心得另案專簽處理。

五、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及額度將依本中心年度經費及個案情況酌予考量:

(一)機票費:補助入選/得獎者經濟艙機票來回 1 張(檢據核銷),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補助商務艙。須以搭乘最捷徑之本國籍航班為優先。日韓機票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2,000 元,歐美則以新臺幣 4 萬元為上限。

(二)住宿費:補助入選/得獎者之住宿費不得超過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所訂之 70%,補助日數以 7 天為上限。

(三)作品運費:僅限補助入選/得獎作品去程,每人每年申請次數不限,補助總金額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採藝術品運輸包裝公司寄件者,僅予以補助一半;以郵局或一般國際運輸╱快捷公司寄件者,則補助全額運費。

(四)前項補助經費,旅費(即機票及住宿費)補助以每人三次為限。請於展覽前提出申請!

六、注意事項

(一)若有獲文化部及其相關附屬單位之補助,則不得重複申請,違反本作業規範者,本中心得予以收回補助。

(二)如獲文化部及其相關附屬單位以外之機關補助,須敘明機關名稱及受補助項目。

七、結案核銷

受補助者返國後依約於期限內提交結案報告(提要表如附件,僅獲運費補助者免)並檢據(運費收據、電子機票、登機證、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住宿證明與收據及領據等)辦理核銷撥款手續。

八、其他

本作業須知有未盡之處,依相關法令或召開審查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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