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保齡球錦標賽

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保齡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10-28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78-5123分機1555(林信佑老師)、06-278-5123分機1551

主辦單位Email:yawg@mail.cjcu.edu.tw

一、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10009194 號函辦理。

二、宗 旨:

為推展正當休閒活動、提倡保齡球運動、促進身心健康並增進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交流。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委員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保齡球委員會。

六、承辦學校:

長榮大學。

七、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臺南市體育總會保齡球委員會、黃金保齡球場。

八、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 年11 月18~20 日(星期五~日),共三天。

九、比賽地點:

臺南市黃金保齡球場(70166 臺南市東區莊敬路 12 號,TEL:06-236-3612)。

十、參賽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一、邀請參加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教育局單位。

十二、參加資格:

(一) 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教職員警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

(二) 各單位之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均不得參賽。

(三) 退休人員以曾退休學校為報名單位。

(四)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教育局單位,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聘僱人員為限。

十三、比賽分組:

(一) 公開組: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皆可報名參賽。

1.男生組。

2.女生組。

(二) 長青組:凡年滿 55 歲【56.11.18(含)以前出生者】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

1.男生組。

2.女生組。

十四、比賽項目:公開組、長青組:

(一) 團體賽(個人賽)。

(二) 雙人賽。

(三) 全項。

(四) 盟主賽。

註:報名時如不足 2 人(隊)及全項賽制如不足 6 人時,則取消該項賽事。

十五、報名及比賽限制:

(一)所有組別各單位只得報名一隊(6 人)為主隊,角逐各競賽項目,其餘運動員只得角逐個人賽及盟主賽獎項,並且不得與主隊配組,其雙人賽制之 6 局大會以聯合國編排方式穿插安排以完成賽事。

(二)因本賽事無候補人員,各隊不得於技術會議時更換主隊名單,倘若原始報名主隊人員無法參賽造成不足 6 人時,才可由原始報名人員第 7 人(含)以後遞補,若無列名於原始報名名單內之人員,不得遞補之,遞補人員請於技術會議時提出,技術會議結束後,不得再提出更改。

(三)每人限報名一隊(組)。

(四)男生組若人數不足時得以女生運動員遞補(遞補女生運動員不得再參加女生組各項賽制,其成績均計算於男生組中),惟女生組若人數不足時不得以男生球員遞補。

(五)凡報名公開女生組選手,皆以實際成績計算,不另加分,但曾當選保齡球國手之女運動員報名公開女生組比賽,每局得讓分 8 分。

(六)凡女生球員遞補報名參加公開男生組之各項賽制時,每局比賽得加分 8 分。

(七)凡曾當選保齡球各級國手之女運動員遞補報名參加公開男生組之各項賽制時則不加分;凡曾當選保齡球國手之男運動員於各項組別賽制中比賽,每局得讓分 8 分。

(八)各組別報名人(隊)數僅 1 人(隊)時則取消該組別比賽。

十六、報名方式:

(不論以任何方式完成報名後,請務必來電確認)

(一)日期:即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5 點報名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掛號郵寄:71101 臺南市歸仁區大潭里長大路 1 號。

(長榮大學體育室林信佑老師收)。

【報名費請使用現金袋或匯票(匯票抬頭:長榮大學)】。

聯絡電話:06-2785123 轉 1555、1551。

傳 真:06-2785177。

e-mail: yawg@mail.cjcu.edu.tw

(三)手續:

1.請按大會所發之報名表將各項資料填寫清楚並加蓋校印或體育主管單位章。

2.競賽資訊網址: https://dweb.cjcu.edu.tw/sport/files/1150(長榮大學首頁→行政支援→體育室→活動專區)

(四) 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相關證明必須攜至比賽會場備查,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五)競賽代辦費:每人新台幣 600 元整並於報名時同時繳交或以郵局現金袋(匯票)郵寄。

十七、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保齡球協會審定世界 10 瓶組織(WTBA)之最新國際保齡球比賽規則。

(二)競賽制度:

1.團體賽:每隊六人(不得低於五人)每人 6 局總分,取最優前五名計算團體總成績。

2.個人賽:由團體賽中取個人 6 局總分為個人賽成績。

3.雙人賽:二人一組,每人六局,共計 12 局總分。

4.全 項:依團體賽(個人賽)及雙人賽二項賽制之個人 12 局總分。

5.盟主賽:依團體賽(個人賽)及雙人賽共 12 局總分,擇優參加盟主賽,並以半淘汰對戰賽制進行比賽;各組盟主賽錄取名次係依據參賽人數訂定,並於技術會議時公布。

※盟主賽說明:每一輪淘汰賽之對戰均以全項成績為基準,最高分對抗最低分、次高分對抗次低分(以此類推),採一局決勝制。

(三)長青組:各賽制均依長青組加分表採計加分。

(四)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參加公開組各項賽制,則不再採計加分表加分。

十八、技術會議:

(一)時間:訂於 111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11:00 舉行。

(二)地點:臺南市黃金保齡球場。

(三)參加技術會議者,須為領隊本人或請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者,若非前述人員,則不具發言權及表決權。

(四)報名完成後,若主隊選手已不足 6 人需遞補時,必須以列於原始報名表候補名單人員遞補,並於技術會議時提出,技術會議結束後,不得再更換運動員。

(五)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九、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參賽單位請於 111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10:00~11:00 至臺南市黃金保齡球場辦理報到手續,並領取競賽資料。

(二)各參賽單位運動員,應於表訂或大會最新公佈比賽時間 30 分鐘前到場檢錄準備比賽(逾時未出場比賽時依國際保齡球規則內遲到的球員辦理,比賽時間以大會時間為標準)。

(三)球員必須隨身攜帶選手證、身份證及服務證以備查驗,當場未能提出證明者,不得參加比賽。

(四)比賽球員應於上衣背面佩掛大會分發之號碼布。

(五)請各參賽單位運動員盡量穿著統一樣式之保齡球上衣及同色系長褲(運動長褲可,但褲腳不得為束緊之樣式)參賽,球員不得穿著短褲(女性可)及牛仔褲,保齡球上衣應為 POLO 衫或圓領 t-shirt,以莊重舒適為原則,違者,大會得依規則立即終止該球員於該場次比賽。

(六)運動員進入比賽區域內時,除比賽用球外,不得攜入任何物品,並禁止飲用含有酒精之飲料、吃檳榔、嚼口香糖、吸菸(含使用菸草產品或合成電子菸等),並不得無故擅自離開賽場;若是球員在賽事進行當中抽菸,則該局為零分;若局與局當中抽菸,則接下來的球局則以零分計算;如同一球員被抓到兩次抽煙違規,則將由審判委員會取消該選手賽事資格。

(七)盟主賽:依團體(個人)、雙人共 12 局總分擇優錄取參賽,進行半淘汰對戰(對半決賽),每一輪淘汰賽的對戰均以全項成績為基準,最高分對抗最低分、次高分對抗次低分(以此類推),採一局決勝制。

(八)取得參加盟主賽之選手,應依大會訂定時間前親自報到。

(九)同分之裁決程序:

1.若是個人組、雙人組、團體組有二人以上總分同分,則分別以最後一局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排名,若是仍然平手,則以倒數第二局的成績排名,以此類推。

2.若是全項有兩個以上同分,則比較全項最後一個賽事的最後一局較高者。如果依舊平手,則比較倒數第二局,以此類推。

3.同分發生於盟主賽中,則同分選手將加投一球,若是平手狀況依舊,將繼續至打破僵局為止。

(十)各隊應於各賽制比賽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競賽組提交新出賽配組順序名單,不再另行通知,若未提交新出賽配組順序名單,則依原始報名資料編排,不得異議。

(十一)道次由競賽組於賽前進行電腦亂數編排。

(十二)為使賽會順利進行,本次賽會不驗球及不開犯規燈。

(十三)開幕典禮訂於 111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11:30 分於黃金保齡球館舉行。

二十、獎勵:

(一)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二十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身分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一經查獲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有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運動員身份經查證不符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單位主管負責。

(四)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事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單位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種教職員工比賽一年。

二十二、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提出。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唯比賽仍需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退還保證金,否則予以沒入並納入大會比賽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三、附則:

(一)參賽單位之各項參賽費用請各單位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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