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慢速壘球錦標賽

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5-27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分機37(陳進劼)

壹、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10008777號函辦理。

貳、宗 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提高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及教育行政人員運動風氣,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伍、主辦委員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壘球委員會

陸、承辦學校: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柒、比賽日期:

111年06月26日(星期日)起至06月29日(星期三)止,共四天。

捌、比賽地點: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棒壘球場、田徑場

玖、比賽分組:

男、女不拘,每單位以參加一隊為限。

拾、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

採用2018-2022國際壘球規則。

二、 比賽球棒:

符合慢壘規格之木製、竹製球棒。

三、 比賽制度:

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1) 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 60 分鐘。

(擊球員擊球,好壞球數採一好一壞開始制)。

(2) 報名四隊以下不舉行比賽。

(3) 報名八隊以下(含八隊)採單循環制比賽 。

(4) 報名九隊至二十隊(含二十隊)採分組循環制(各取二名),再進入單淘汰制比賽。

(5) 報名二十一隊以上(含二十一隊)採分組循環(每組取一名),再進入單淘汰制比賽。

(6) 若滿四局差十分或滿五局差七分以上,則提前結束。

(7) 賽完七局若仍平分,八局起採「突破僵局制」,到分出勝負為止。(採最新國際壘球規則)

(8) 承辦學校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取之名次)。

四、 循環賽計分法:

(1)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2)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均不予計算。

(3) 如遇兩隊或兩隊以上積分相等時:

01.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02.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03.總失分少者為先。

04.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05.總得分多者為先。

06.以上相同抽籤決定之。

拾壹、領隊會議:

一、日期及地點:111年06月06日(星期一)15時30分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孟祥體育館體教七舉行。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有關參賽者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拾貳、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111年06月27日(星期一)中午12時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棒壘球場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並於二十分鐘前向大會報到。

二、閉幕典禮:111年06月29日(星期三)下午16時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棒壘球場舉行,請各單位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準時參加,並於二十分鐘前向大會報到。

拾參、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拾肆、邀請參加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拾伍、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為限。

三、選手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相關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拾陸、報名辦法: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05月27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912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110教職壘) 體育室 收

電話:(08)7740323#6481

傳真:(08)774-0471

二、 人數:各隊除領隊、秘書、總教練、教練、管理外,隊員(含隊長)以二十名為限。

三、 手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 14pt),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印章,以限時掛號寄送並mail報名表電子檔至hochamei@mail.npust.eud.tw,逾時恕不受理。本次報名表檔案,請至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站下載。

四、 繳交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參仟伍佰元整(匯票抬頭請填寫: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未隨報名表繳交匯票者視同未報名﹚

拾柒、競賽規定事項:

一、 各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並提出球員上場名單,比賽時間到而不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二、 每場比賽由參賽隊伍在賽前送交攻守名單時,一併提供名單上選手服務單位證明文件供大會查核(若上述參賽隊伍人員之服務證明無照片可供核對時,該單位選手另需出具身份證明文件以利查核,否則以本條(三)之罰則處理之)。

三、 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被取消資格之球隊在循環比賽之結果不予計算。

四、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五、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權停止其比賽。

六、 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七、 遇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滿四局(含)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進行未賽完之部分。(原攻守名單不可再更改或加填)。

八、 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自行準備。

九、 比賽中抗議時間應予扣除。

十、 每場比賽將屆限制時間終了前10分鐘由主審召集兩隊教練宣佈該局為最後一局。

十一、 好球帶一律使用好球板(球觸本壘板為好球)。

十二、 守方腳踩本壘板、攻方腳踩好球板為判定依據。

十三、 投手投拋物線高度之規定不得低於6呎(180公分)外,亦不得高於3.6公尺(360公分)。

十四、 採用4.5米封殺線規定。

十五、 頭盔必須有雙護耳,如違反規定打擊者進入打擊區即成立。至於頭盔在比賽中掉落時由大會依規定來處理。

十六、 111年度種子隊之分配,以參加110年度進入決賽之隊伍為種子隊之依據。

十七、 預賽場次隊名在前為先攻隊伍,在一壘休息區,決賽之場次每場賽前決定攻守。

拾捌、獎勵:

一、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 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 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 四隊(人),錄取二名。

(3) 五隊(人),錄取三名。

(4) 六隊(人),錄取四名。

(5) 七隊(人),錄取五名。

(6) 八隊(人),錄取六名。

(7) 九隊(人),錄取七名。

(8)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 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四、 頒發本賽會明星選手獎牌四名(冠軍隊二名、亞軍隊一名、季軍隊一名)、打擊獎三名、投手獎及教練獎各乙名。

拾玖、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貳拾、申訴:

一、 凡規則或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比賽進行中有關技術性判定之問題,須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異議,且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如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於賽後一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

三、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決議。

貳拾壹、保險:

一、 選手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領隊會議時繳驗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 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貳、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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