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義市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嘉義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申請須知
壹、 計畫說明
一、 依據: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中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研發、協助本市產業經濟佈局,依據「111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配合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 』訂定「111年度嘉義市政府『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 (地方型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嘉義市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促進嘉義市產業發展。
二、 目的: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本市中小企業知識布局以形成推波助瀾的效果,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嘉義市經濟發展。
三、 推動架構: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
(一)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或「創新研發」,且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1. 「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2.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 「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1)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2)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3. 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創意設計,如:
(1) 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台,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 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貳、 計畫申請
一、 計畫屬性:
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內涵之研發,計畫性質將著重於「健康產業」、「文化創意產業」、「食品暨生物科技產業」及「精密機械產業」等4大類類別。
二、 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其本公司地址登記於嘉義市者。
(二)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不分行業別,凡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事業,均為本標準所認定之中小企業。〈須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三) 僅受理本公司申請,且同公司僅接受一案。
(四) 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含「國稅」與「地方稅」之無欠稅證明)。
(五) 獲本府相關計畫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
(六) 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七) 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八)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嘉義市。
(九) 非屬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十) 最近10年內曾獲補助超過4次之廠商,不得申請。
(十一) 未有境外公司持有申請公司股份達50%以上(含)者。
三、 申請期限:
自111年5月1 日起至111年6 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 應備資料:
(一) 申請研發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1. 申請表1份。
2. 公司、行號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份。(製造業者應額外提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1份)
3. 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份。廠商因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相關文件代之;新創未滿1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4. 計畫書1式6份。
5. 廠商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1份(未進駐者可免繳)。
6. 僱用勞保員工人數及參與計畫人員之證明文件1份(最近一個月之勞保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或名冊),公司人數為5人(不含)以下,須檢附證明文件(如勞保退休證明或公司/行號未滿5人聲明書)。
7. 無欠繳應納稅捐之證明文件1份(含「國稅」與「地方稅」之無欠稅證明) 。
8. 申請者自我檢查表1份。
9.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1份(參與本計畫之成員每人皆須繳交)。
(二)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嘉義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機關網站→建設處→相關網站→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下載相關資料使用。
(三) 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五、 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 申請者備妥應備資料,請依「申請者自我檢查表」確認齊全後,親送或郵寄至收件窗口「嘉易創 創育中心」(600嘉義市林森東路151號E棟4樓)。
(二) 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請電洽「嘉易創 創育中心05-2771796 鄭先生」或「嘉義市政府 05-2254321 #129」聯絡。
六、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計畫補助款編列範圍以計畫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目為限,總補助經費最高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且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整。計畫期程為6個月,申請者如需延長契約期間必須詳述變更之理由,並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屆滿30日前以書面通知嘉義市政府,經同意後始可變更契約期間,但延長計畫期間最多以 1 個月為原則。
參、 計畫審查
一、 審查作業流程
註:本府於正式收件、書面審查備齊文件日起2個月內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完成函覆結果,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二、 審查內容
(一) 計畫審查重點
1. 技術創新性。
2. 研發人員專業能力。
3. 實施方法、時程、計畫可行性。
4. 關鍵技術及智財引進與轉委託研究。
5. 人力、經費、使用設備等投入資源合適性。
6. 建議補助額度與權益。
(二) 簡報內容
1. 計畫創新性說明 (創新之核心技術或服務模式、國內外發展情形)。
2. 實施方法 (執行步驟及研究方法、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管理)。
3. 計畫分工架構 (含委外工作說明)。
4. 預定進度及查核點。
5. 審查意見及回復。
(三) 簡報應注意事項
1. 因會議場地限制,請每家廠商與會人數至多為3人(其中委外單位與會人員至多1人),報告者須為公司全職人員(以計畫主持人報告為原則) ,與會人員請提早20分鐘到場準備。
2. 簡報格式不拘,簡報時間以10分鐘為限,請配合簡報時間斟酌所準備之簡報頁數,並且於開會當天提供簡報紙本一式8份。
3. 簡報請同時針對「審查意見及回復表」回復,並提供書面資料(份數與計畫說明簡報相同)。
4. 簡報需於指定時間內E-mail寄送至嘉義市地方型SBIR收件服務窗口,以利後續電腦測試與安排(以下兩個E-mail皆需寄送:raycheng@plus1-inno.com.tw、incubator@plus1-inno.com.tw)
5. 會議當天,請避免交換名片。
6. 如有需要請攜帶公司簡介資料,以節省簡報時間。
肆、 計畫簽約與執行
一、 計畫簽約:
(一) 契約生效日(同計畫起始日)為本府審查通過核定通知之當月第1日或下1個月之第1日(例如:本府核定日期為7月20日,則其契約生效日得為7月1日或8月1日)。請申請者配合本府訂定之契約起始日以利統一作業與管考。
(二) 簽約廠商應於核定通知函發文日起30日內完成簽約(本府得視情況調整該期限),若無法依限辦理,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1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二、 補助款撥付:
(一) 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1次簽約、2次付款。期初支付核定補助款50%。俟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支付另50%補助款。
(二) 如有市議會審議本府預算之特殊原因,本府得逕行通知調整補助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
(三) 廠商應將核予之補助款設置專戶妥善管理並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任何非本計畫款項混淆。
(四) 廠商之計畫專戶孳息,計畫結束後須配合繳回本府。
三、 計畫管考
(一) 簽約廠商若違反契約規定,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依契約規定終止計畫或解除契約。
(二) 簽約廠商須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束後3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三) 簽約廠商須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及會計報告,以利本府了解計畫進行情況。
(四) 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或經期中訪查委員審查結論不同意計畫繼續執行者,本府得逕行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
(五) 執行本計畫廠商之各項費用支出應檢具合法之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等),憑證須有參與本計畫之人員之簽署,並於會計報告以影本核銷補助款(每張憑證皆需註明「經濟部地方型SBIR計畫補助」,並用印「與正本相符」、「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利查核。
四、 實地查核與稽核
本計畫之實地查核與稽核作業,將採不定期之查訪方式分別進行「實地查核」與「財務稽核」。查核稽核時間點原則上均以廠商計畫執行期間超過二分之一後或計畫結案時。其作業方式說明如下:
(一) 時間點:期中實地查核:本府原則均以計畫執行開始滿3個月後約2個月內擇期實地訪查。結案後約2個月內進行期末報告審查會。
(二) 廠商現場應備供本府查核與稽核文件。
1. 實地查核
2. 簡報及補充資料5份。
3. 技術成果資料、轉委託合約、技術引進合約(如:查核點之成果、專案技術及專利文件等,若無則免)。
4. 研發人員工作紀錄簿、執行計畫工時相關表格。
5. 財產設備清冊(含設備使用紀錄簿,若無則免)。
6. 計畫變更相關函文(若無則免)。
7. 財務稽核:
(1) 計畫執行會計報表、相關記帳憑證正本或影本。
(2) 經費動支記錄(銀行專戶存摺或銀行對帳單與銀行往來紀錄)
(3) 研發人員勞保投保紀錄、薪資明細清冊、薪資扣繳憑單或轉帳紀錄。
(4) 計畫變更應檢附之各項文件(涉及各項計畫變更應檢附資料文件)。
(三) 實地查核與稽核之作業方式(本府得評估狀況更改作業方式)
1. 廠商簡報10分鐘(簡報內容以計畫執行情況為主)。
2. 現場實地訪查研發地點、設備及情況20分鐘。
3. 綜合討論10分鐘。
(四) 實地查核與稽核重點與原則
1. 計畫查核
(1) 執行情形是否與預定進度、目標相符。
(2) 工作報告是否詳實具體,且檢附足夠之相關報告、資料、圖表、測試數據,以佐證實際執行情形。
(3) 計畫執行進度及差異檢討與計畫變更情形。
(4) 技術引進及轉委託計畫執行情形。
(5) 人力及經費運用情形。
(6) 研發人員工作紀錄簿、執行計畫工時相關表格填寫情形。
(7) 期中訪查需將「實施方法」、「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列為查訪項目。
(8) 結案訪查需將「執行進度」、「計畫目標」列為主要查訪項目。
2. 財務稽核
(1) 計畫與財務管理之執行現況。
(2) 經費支出各項憑證是否符合計畫執行內容。
(3) 專戶動支情形(結餘、調整、利息、溢領)。
伍、 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本府與審查委員及相關人員均已簽署保密協定,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由本府正式函知。
二、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因須存檔查考,均不予發還。
三、 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
四、 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且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五、 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六、 經費編列一律依四捨五入原則進位至千元為單位。
七、 廠商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本府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
八、 廠商申請補助款高於100萬元之計畫,本府不予受理。
九、 申請者自籌款總額須小於申請者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十、 申請計畫之團隊成員專長或學經歷須與研發標的相關,如有待聘人員亦同,待聘人員須為新聘且為廠商加保之正式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