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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

111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

最高獎金: 11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20

主辦單位: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995-3456

壹、 緣起

臺灣係文化薈萃的島嶼,有語言學、考古學、遺傳學等學者推論「臺灣是南島民族擴散的原點」,近400年來,隨著閩、粵及外省族群的大量移入,加上近年來新移民的增加,使臺灣的文化更為豐富且多樣性。

17世紀漢人遷移至臺灣以前,平埔族群居住地遍及臺灣淺山及平原地區。然長久以來,平埔族群的語言、文化,在與外來民族互動的過程與歷來不同政權的影響下,流失情況非常嚴重。平埔族群的語言、文化再不積極蒐錄保存、傳承發揚,其蘊藏的豐富文化內涵亦將隨之消逝。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復振平埔族群文化及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爰訂定本計畫,期能從聚落出發,以平埔族群為主體,促成平埔族群文化的保存與傳承。

鑒於蔡英文總統在105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宣布設置「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稱原轉會),經查本計畫之「復振部落傳統文化」工作項目與原轉會文化小組、歷史小組、語言小組及和解小組之任務均有關聯,並有助於該等任務推動。

貳、目的

一、建構平埔族群文化之復振、傳承及推廣之環境。

二、培力平埔族群文史與聚落營造人才,推動聚落營造工作。

參、實施期程:

111年1月至12月。

肆、補助對象: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伍、申請資格及原則:

必須為立案之民間團體,每一單位限申請1聚落為本計畫執行地點。

陸、申請條件:

一、 第1年秧苗型:未曾執行過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者。

二、 第2年秧苗型:前年度執行第1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三、 第1年結穗型:

(一) 第1類:前年度執行第2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二) 第2類:曾經執行本計畫2年以上之聚落,平均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四、 第2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1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乙等以上。

五、 第3年結穗型:前年度執行第2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甲等以上。

柒、補助計畫別及額度:

一、 補助計畫別:

(一) 文化復振與推廣:含部落史、生命史及傳統文化之記錄與調查、辦理研討會等學術活動,與部落文化復振、傳承、推廣、交流,以及與聚落資源調查與盤點(依當年度營造中心規劃之項目辦理)工作。

(二) 營造民族生活環境:傳統建築保存與修復、文化空間建置、民族意象及族語指標環境之建置。

(三) 培育聚落營造人才:辦理聚落營造人才相關培訓。

二、 補助額度:

(一) 秧苗型:

1. 業務費:第1年最高補助50萬元,第2年最高補助60萬元;其中營造民族生活環境之補助上限為20萬元。

2. 人事費:專職聚落營造員最高補助47萬元,其中每月薪資2萬7,200元、

1 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另勞健保費、職災及勞退金依規定額度提報,餘為行政管理費(最高補助7萬元)。

(二) 結穗型:

1.業務費:

(1) 第1年結穗型:執行第2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90 萬元;甲等最高補助80萬元。

(2) 第2年結穗型:執行第1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100 萬元;甲等最高補助90萬元;乙等最高補助70萬元。

(3) 第3年結穗型:執行第2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110萬元;甲等最高補助100萬元。

2.人事費:

(1) 第1年結穗型:執行第2年秧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50 萬元;甲等及乙等最高補助48萬元。

(2) 第2年結穗型:執行第1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50 萬元;甲等及乙等最高補助48萬元。

(3) 第3年結穗型:執行第2年結穗型計畫,評鑑成績獲優等最高補助50萬元;甲等最高補助48萬元。

包含:

(1) 聚落營造員:未滿2年相關營造經驗者,每月薪資27,200元;具2年以上至未滿4年經驗者,每月薪資2萬8,400元;具4年經驗者每月薪資 30,000元(倘計畫年度評鑑為優等者,次一年度每月薪資得增加1,000元)、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另勞健保費、職災及勞退金依規定額度提報。

(2) 行政管理:最高補助7萬元。

捌、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應於110年11月20日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1)提報計畫書共1式10份(含電子檔)至地方政府。

二、 地方政府依檢核表(如附件2)辦理資格審查,並彙整轄內合格申請單位計畫書 10份(含電子檔光碟 1份),併同申請計畫彙總表(如附件 3)於

110年12月10日前函報本會。

玖、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秧苗型第1年計畫

(二) 審查方式:

1.初審:由地方政府就提案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2.複審:由本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申請單位應列席複審會議並簡報。

(三)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50%)

2.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含聚落營造員是否為在地族人)。(20%)

3.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15%)

4.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資源(10%)

5.簡報答詢。(5%)

(四) 複審結果:依本會110年預算編列情形,按評比序位擇優核定補助資格,並俟計畫審查通過後再行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審查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資格。

二、秧苗型第2年與結穗型計畫

(一) 審查方式:

1 初審:由地方政府就提案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2.複審:由本會或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二) 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及其重要性。(50%)

2.計畫內容之永續性及其影響(含聚落營造員是否為在地族人)。(20%)

3.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20%)

4.計畫組織分工及人力資源。(10%)

(三) 複審結果:取得續提計畫資格者,俟計畫審查通過後再行核定補助金額,未通過審查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資格。

拾、經費撥付及核銷

一、 經費撥付:

(一) 對地方政府之撥付:本計畫主要補助項目為人事費及基本維運部分,依照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依業務需要核實分三期撥付。

1.第1期:111年1月31日前,地方政府檢具領據、納入預算證明,撥付補助經費30%。

2.第2期:111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應完成110年度經費結報,並檢具111年度上半年經費執行統計表、領據,撥付補助經費50%;若因部分受補助單位核銷延宕,可就已完成核銷之受補助單位先行提報111 年度上半年經費執行統計表,本會則依比例撥付補助經費。

3.第3期:111年12月15日前,地方政府應依本會補助地方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及聚落活力計畫經費核銷手冊之規定,辦理對本補助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並檢附督導紀錄表、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及執

行本計畫產生之相關書籍或影音光碟等資料各 1 份函報本會辦理核結,撥付補助經費20%。

(二) 對受補助單位之撥付:由地方政府分3期撥付各受補助單位:

1.第1期:由受補助單位檢具領據及本會核定公文,撥付補助經費30%。

2.第2期:受補助單位執行進度達30%,檢具第1期款支出原始憑證、第2期款領據、經費結報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撥付補助經費50%。

3.第3期:受補助單位執行進度達100%(須檢附第2期款支出原始憑證),檢具領據、經費結報明細表、經費分攤表及成果報告,另若有採購設備者,應檢附全年度財產清冊(含清點紀錄)、財產管理辦法,撥付補助經費20%。

二、 經費核銷:

(一) 本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地方政府不得移作它項計畫支用。

(二) 補助計畫間之經費於不超過10%之額度可相互流用,上開經費不得與人事費流用,經常門與資本門不得相互流用。

拾壹、成效查核

一、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或邀請受補助單位至本會說明。

二、 本會於111年6月與11月分別辦理各受補助單位期中訪視與執行成果評鑑,作為次年度補助審查之重要依據。

三、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派員查核各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並將查核情形函報本會備查。

拾貳、計畫撤銷或中止

實際執行內容與計畫不符、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經查核屬實者,應撤銷補助,追回全部款項;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明顯無法於本計畫實施期程完成者,應中止補助,追回部分撥付款項。

拾參、附則

一、 計畫變更:計畫經核定後,不得任意變更執行項目與內容,若涉及主要工作重點、經費配置變更,如確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循行政程序報請所轄地方政府轉陳本會核可。其餘授權地方政府核定修正,並副知本會。

二、 撤銷補助情形: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實施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狀況撤銷補助之全部或一部,除不再撥付後續款項外,依法追繳已撥款項,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1年至3年:

(一)經函文催辦2次仍未修正計畫送審者。

(二)如經訪視、督導與評鑑,進度嚴重落後者。

(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相關工作者。

(四)計畫經核定後,經1個月而仍未執行者。

(五)發生其他重大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六)執行「營造民族生活環境」項目之受補助單位,未於計畫核定次日起1 個月內補正相關建物或土地之使用同意及所有權證明文件者。

三、 專職聚落營造員進用規定:

(一) 每聚落限1名,聚落營造員進用資格依「社會團體工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不得為受補助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二) 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2年社區(聚落)營造工作經驗者。

(三) 聚落營造員之聘任須經聚落會議或受補助單位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四、財產設備管理:

(一) 為妥善管理執行本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受補助單位應訂定「財產設備管理辦法」,並於適當位置標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 財產設備之修繕及維護,除特殊情形經本會同意補助外,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 計畫經本會撤銷或中止者,執行計畫所購置之各項財產設備,須移交接管單位保管使用(移交清冊應函送本會備查),或繳回本會列冊保管。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至少需召開1次與聚落間之工作協調會議,以利聚落完成請款、核銷及結案等事宜。

六、本計畫核定後將於網站公告補助之對象、項目及金額等資訊,並將於年度執行完成後3個月內於網站公告計畫執行成果。

拾肆、附件

一、 提案計畫書格式。

二、 檢核表。

三、 申請計畫彙總表。

四、 經費用途說明(依本會核定經費之用途別編列及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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