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
請於111年1月7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並函送本部。
一、依本部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作業要點(如附件,以下簡稱專書計畫作業要點)及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務必先行詳閱各項規定。
二、依專書計畫作業要點,計畫主持人已有專書寫作計畫執行中或逾執行期限,而尚未出版或未經審查而逕行出版者,不得提出新年度專書寫作計畫。
三、本專書計畫之執行期限自111年8月1日開始。
四、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過去曾申請專書計畫及其出版狀況,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主持人資格,計畫主持人曾執行專書計畫者,應確認該專書之出版情況,符合者始得將其申請案彙整送出,並連同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經有關人員核章後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
五、專書計畫申請表格同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表格,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案全面實施線上申請,各類書表請至本部網站( http://www.most.gov.tw)登入「學術研發服務網」製作。計畫類別請選擇「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並於學門代碼勾選所屬學門。相關申請文件,請至本部網站─學術研究─「專題研究計畫專區」下載使用。
六、本案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本部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212-058、(02)2737-7590~2。
(二)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部人文司承辦人藍小姐,電話:(02)2737-7460, e-mail: wclan@most.gov.tw。
111年度補助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 作業要點
103年11月24日修正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提升人文學及社會科學領域專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如下:
(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二)經本部認可之行政法人學術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醫療社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符合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人文學及社會科學領域人員。
(二)退休之人文學及社會科學領域教學、研究人員,且其申請機構於人文學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以下簡稱專書寫作計畫)申請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設備供其進行寫作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但不包括退休後在非前點申請機構擔任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
四、 專書寫作計畫不含編注、教科書及譯注計畫,其寫作範圍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未曾出版之博士論文改寫。
(二)計畫主持人歷年人文學及社會科學研究計畫成果改寫成專書或該類成果之延伸。
(三)計畫主持人有關人文學及社會科學主題之學術性專書撰寫
(不包含計畫主持人歷年期刊論文之合集)。
五、 計畫主持人須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製作申請案之相關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部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專書寫作計畫申請書應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專書寫作計畫之內容須包括前點寫作範圍之過去成果概述及重要性說明、專書之章節架構及其預期成果。
(二)計畫主持人曾執行專書寫作計畫者,應說明該專書之出版情況。
計畫主持人已有專書寫作計畫執行中或逾執行期限,而尚未出版者,不得依本要點另行申請新年度專書寫作計畫。
六、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本文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但書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七、計畫主持人同一年度內以執行一件專書寫作計畫為限。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本部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八、專書寫作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依本部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審查重點:計畫主持人之研究表現與專書寫作計畫之執行能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預期目標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 專書寫作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 專書寫作計畫得依實際需要,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申請各項經費補助。
十一、 專書寫作計畫執行期限至多三年。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計畫執行結束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十二、 學術倫理規範如下:
(一)專書寫作計畫應由計畫主持人親自撰寫。
(二)同一專書寫作計畫不得重複向本部或其他機構申請補助。
(三)計畫參與人員於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三、 專書寫作計畫之成果報告(專書初稿)應包含重要相關文獻之檢討與評述、計畫主持人具創見之論述、引用、書目、注釋及重要之相關資料。
十四、 成果報告繳交及經費結報如下:
(一)本部核定執行多年期專書寫作計畫,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內至本部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
(二)申請機構應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於專書寫作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並督促計畫主持人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線上繳交專書初稿之精簡版及完整版。專書初稿之精簡版內容為該專書之目錄、序論與第一章。計畫主持人對精簡版及完整版之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涉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不宜對外公開者,不得列入精簡報告;本部原則上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不予公開。未依規定辦理者,本部不再核給專書寫作計畫補助。
十五、 專書初稿應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覓妥出版社,經審查後出版。如未出版或未經審查而逕行出版者,計畫主持人不得再行申請專書寫作計畫補助。
十六、 專書寫作計畫之智慧財產權及其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部所有者外,全部歸屬申請機構所有,其專利申請、技術移轉、著作授權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申請機構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 為完成專書而利用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其因利用而生之相關授權事宜,由申請機構自行處理。如有利用歸屬於本部之著作或其他成果者,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申請機構利用,其應於該專書內註明係本部補助計畫之研究成果。
十八、 專書寫作計畫之簽約、撥款、須事先報經本部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含流用)、延期,經費結報、成果報告之繳交、科技資料之保密等事項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專題計畫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