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第十九屆總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臺南市代表隊選拔賽

111年第十九屆總統盃全國跆拳道錦標賽臺南市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9-26

主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99-0858

壹、 宗  旨:

推展全民運動、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貳、 依 據: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111 年 8 月 5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110028391 號函備查

參、 指導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處)、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臺南市體育總會

肆、 主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

伍、 承辦單位: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國中

陸、 競賽日期:

111年10月09日(星期日)

柒、 比賽地點:

臺南市關廟區關廟國中體育館

捌、 比賽組別區分:

區分男(女)子組各八量級,採【單淘汰制】進行比賽。

 

量 級

男 子 組

量 級

女 子 組

1

-54公斤級

54.09公斤以下

1

-46公斤級

46.09公斤以下

2

-58公斤級

54.10-58.09公斤

2

-49公斤級

46.10-49.09公斤

3

-63公斤級

58.10-63.09公斤

3

-53公斤級

49.10-53.09公斤

4

-68公斤級

63.10-68.09公斤

4

-57公斤級

53.10-57.09公斤

5

-74公斤級

68.10-74.09公斤

5

-62公斤級

57.10-62.09公斤

6

-80公斤級

74.10-80.09公斤

6

-67公斤級

62.10-67.09公斤

7

-87公斤級

80.10-87.09公斤

7

-73公斤級

67.10-73.09公斤

8

+87公斤級

87.10公斤以上

8

+73公斤級

73.10公斤以上

 

壹、 選手資格:

一、參賽選手須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之學校並具有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壹段以上資格者。

二、年齡:年滿 17 足歲以上(民國 94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者)。

三、混合團體組參加選手需為獲選本市個人男、女子組之代表隊參賽選手。

並依協會之111年全國總統盃競賽規程規定,各縣市只能組一隊參加比賽,本市混合團體代表隊(2男2女)將由,教練團從台南市男女代表隊中、指派實力及體重適合的選手参加比賽。

四、參賽組隊方式:以本市各學校、道館等名稱組隊(個人報名不予受理) 。

貳、 報名手續:

本次比賽採網路報名

一、 請上 http://www.chtkd.org.tw/register/網路報名,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9月26日23:59止,逾期概不受理,報名完成後請列印報名表格並加蓋負責教練戳章連同匯款收據郵寄至台南市安平區永華四街15號王致詔總幹事(06-2990858、0933336985)收。

二、 報名費:每人新台幣1000元(不含便當)

匯款帳號:郵局700 帳號:0031127-0162024 王致詔(匯款時,請註明匯款人姓名)

三、 報名時應備齊(國內小段證影印本、身分證影本或學生證影本、成績證明影本)所有證明資料、繳費存根聯,缺件者恕不受理。

四、 選手報名時所提資料,如有偽造不實者,經檢舉查明屬實,除教練、選手負其責任外,同時取消該選手所獲成績,所屬單位將以偽造文書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參、 比賽規則:

採世界跆拳道(World Taekwondo)頒佈之最新競賽規則。

肆、 領隊會議及抽籤:

民國111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假臺南市安平區府前五街建平活動中心舉行抽籤。(電話:06-2990858,0933-336985)

伍、 報到與過磅:

一、 民國111年10月23日(星期六)上午07:30-08:30,在關廟國中體育館提供大會指定之磅秤供所有參賽選手過磅。

二、 過磅以一次為限,選手如於第一次過磅失敗,允許於大會規定之過磅時間內再過磅一次。

陸、 選手過磅時男生以赤足及裸身著短褲為基準,女生以輕便服(短褲)為基準,各選手應攜帶【身份證】過磅,未於限定時間內完成過磅者,以失格論。

柒、 大會裁判:由本協會選聘,另函發布之。

捌、 競賽規定:

一、 參加比賽之男女選手一律穿著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認可之競技比賽道服,並自備護檔(陰)、護手肘、護腳脛、DAEDO GEN2電子襪,手套及護牙套等個人裝備。

二、 本次競賽採用DAEDO GEN2電子護具及電子頭盔。

三、 DAEDO GEN2電子護具及電子頭盔由大會提供。

玖、 各組各量級錄取成績前二名獲選臺南市代表隊書狀乙紙。

拾、 懲戒:

一、 警告:凡本會會員於競賽中有下列情事者,一律予以警告處罰。

(一) 裁判員在一次競賽中任裁判連續判決一次以上錯誤,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定者。

(二) 教練或選手在競賽場中,有不雅行為者。

(三) 教練或選手無正當理由在競賽進行中,向裁判提出抗議者。

二、 停權:具有下列情事者,停止本次比賽後續賽程一切權利,並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一) 教練或選手連續遭到警告三次,仍不知悔改者。

(二) 教練或選手在會場以言行擾亂會場秩序者。

(三) 教練或選手對大會會員粗鄙言行及暴力行為者。

(四) 教練或選手在大會場內,以惡劣言行,表示抗議者。

(五) 在競賽中,裁判集體舞弊,妨害公正判決,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六) 競賽進行中,選手故意拒絕出場,或唆使別人拒絕出場,經查屬實者。

(七) 競賽中,令不合格選手出賽之教練,及該與賽選手。

(八) 比賽中,拒絕大會安排之合法裁判者。

(九) 競賽中,未經大會認定而私自更改選手成績者。

拾壹、 申訴:

一、 依據世盟跆拳道競賽規則辦理。

二、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之比賽成績,並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三、 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十五分鐘,檢附申訴書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比賽之成績。並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拾貳、 一般規定:

一、 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違者依競賽規則規定給予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判罰。

二、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大會除不接受該項申訴,並懲處該選手及其教練,二年不得參加國內比賽資格。

三、 參加比賽選手憑【身分證或學生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檢查後自行保管,於比賽時交該場次比賽陪審查驗,學生證以台南市境內學校為主。

四、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30分鐘檢錄完畢,經播報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五、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得勝後始算確定得勝;如勝方選手未按規定進入場內經主審宣判獲勝,則視同棄權論(對手過磅未通過者除外) 。

六、 比賽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由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拾參、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疫期間請隨時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區查詢相關資訊,或撥打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並請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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