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總統盃國小組團體桌球錦標賽

111年總統盃國小組團體桌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8-2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8-9942

主辦單位Email:ami090663@gmail.comctta27789942@gmail.com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8 月 10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110028934 號函辦理

一、宗 旨:

為增進國民身心健康提高桌球技術,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

民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至 25 日(星期二、三、四、五、六、日)。

七、比賽地點:

新北市立板樹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 90 號)。

八、參加資格: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小學且合乎分組資格者得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不得兩校聯合組隊或男、女生合併組隊。

(二)每人限報名一組參賽,中年級組得參加高年級組,高年級組不得參加中年級組。

(三)參賽選手學籍需滿一年以上之在籍學生,即轉學生限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0 日(含)以前轉學者方得參賽。

九、比賽項目:

(一)國小男生中年級組團體賽:限就讀四年級(含)以下。

(二)國小男生高年級組團體賽。

(三)國小女生中年級組團體賽:限就讀四年級(含)以下。

(四)國小女生高年級組團體賽。

十、比賽制度:

(一)各組採四單一雙(單、單、雙、單、單),五點三勝制單打不可兼雙打,每隊最多報名 8 人。

(二)各場比賽均採五局三勝。

(三)採勝敗部淘汰賽,勝部爭冠、亞軍,敗部爭三、四、五、七名。

十一、報名辦法:

(一)凡公私立國小在校學童設有學籍滿一年以上(在籍連續滿 1 年以上者),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單位參加,每項每單位至多可報名 2 隊參賽,請填妥本會印製之報名表。報名 2 隊之單位,請以 A、B 區分;上屆優勝者,會列為種子,如非以 A、B 區分者請改以 A、B 區分,並將種子隊列為 A 隊。將報名資料(WORD 檔)存檔,以電子郵件報名,於 111 年 8 月 25 日 17:00 前傳本會報名專用電子信箱:

1. ami090663@gmail.com

2. ctta27789942@gmail.com

※為免遺漏,請務必將報名資料傳至上列 2 個信箱(本會收到電子郵件後,會回信收到報名表)。

(二) 請各單位備齊應繳報名費及證明文件,於比賽首日(9 月 20 日)於會場報到時繳交,並領回收據。證明文件貼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並註明就學日期,如電腦作業原始證明書無就(轉)學日期者,請另予加註,並加蓋單位章。(如有塗改視同無效)否則不予受理,如有填寫不實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三)報名二隊以上之單位如名單有重複報名時,大會有權任意刪除其一,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報 名 費:

每隊新臺幣 600 元。「如因故請假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每隊報名教練人數最多 3 人)。

十三、抽籤日期:

民國 111 年 9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4:00 正,在本會舉行,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用球:

STIGA PERFORM 40+三星比賽白球。

十五、比賽用桌:

CHANSON CS-6900 桌球檯。

十六、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 110 年 1 月 1 日出版之桌球規則。

十七、比賽細則:

(一) 出場比賽之選手應穿著符合規定之運動服出場(請勿穿著主體白色運動服),並在上衣背面須縫貼大會發給之姓名布,違者經裁判員勸導,仍不依規定者,取消其比賽資格(若大會未提供時,不受此限)。選手應依比賽時間提前 1 小時到場,如遇比賽時間更改,以大會競賽組報告為準。違者取消其比賽資格。

(二) 凡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出場比賽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所得成績。

十八、獎勵辦法:

各組錄取前 7 名,前 4 名由大會頒發獎盃,5-7 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第五名取二隊,第七名取二隊)。

十九、申訴事項:

(一)比賽進行中發生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以裁判員判決為終決。

(二)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 30 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元,由審判委員會裁決,若申訴成立時,退回保證金,否則充為大會比賽經費,其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四) 性騷擾申訴管道: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劉家妤 組長,

電話:(02)2778-9945 傳真(02)2778-9945

電子信箱: bonnie_liu33@yahoo.com.tw

二十、本規程由本會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布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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