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臺北市青年盃法式滾球錦標賽
111年臺北市青年盃法式滾球錦標賽比賽細則
一、比賽是否開啟下一局之判定,依第12顆球擲出後,比賽時間未結束,而場內全部的球完全靜止,此時則視為自動開啟下一局比賽。
二、比賽若採循環賽制,勝隊得積分3分,平手雙方各得1分,敗隊則0分。
三、領隊、教練、管理及選手資格如有不符規定、冒名頂替、打假球、傷人、不服從審判委員或裁判判決、違反競賽安全或運動精神等不當之行徑者,立即停止該隊/選手比賽,所有已賽之成績(含相關隊伍)不予計算,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中華民國滾球協會及臺北市體育總會滾球協會等)。
四、開賽5分鐘內,全隊未到場出賽,則沒收該場次該隊比賽資格。
五、有關參賽選手資格及比賽服裝等問題,須於比賽開始前提出。開賽後,大會不予受理。
六、禁止非該場次比賽的教練或選手進入比賽區。
七、禁止在比賽區外,製造不當聲響、閃光或吆喝聲等可能影響比賽秩序之行為。違者裁判將對場外及場內同隊伍,同時處以口頭警告,若再犯,則處以「場外違者」離開球場(無法再影響比賽)。
八、以不當丈量行為等方式,意圖拖延比賽時間或加快比賽運作機制者,判罰該隊黃牌警告(適用累進罰則)。
九、不服從裁判判決等違反運動精神之行為,而未於1分鐘內出場者(由裁判當場告知計時),判罰給予對隊3分,依此類推計算罰分。
十、不服從裁判判決,而有罷賽行為者,裁判可逕自宣布沒收比賽,並送相關單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