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網球錦標賽

111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網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11-04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4-835-9000分機1325(黎淑媛老師)

主辦單位Email:pe1325@gm.ccut.ed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110009194 號函辦理。

二、 宗 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推展網球運動,增進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暨教育行政人員情感並切磋球技,特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 承辦委員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球委員會(中州科技大學)

六、 承辦學校:

中州科技大學。

七、 協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員林市公所、彰化縣體育會、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彰化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中州科技大學學務處體課組。

八、 比賽日期:

111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五)至 12 月 4 日(星期日)止,共三天。

九、 比賽地點:

縣立員林運動公園(彰化縣員林市員南路 17 號)。

十、 參賽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十一、邀請參加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教育局(處)。

十二、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職員工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約聘僱人員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教育局,以編制內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僱人員為限。

(三)退休人員合乎規定者可以原單位報名,惟再任專任教職者限代表新任學校參賽(以最後任職學校為報名代表參賽單位)。

十三、比賽分組:

(一)首長組:必須為大專校院曾任或現任之校長、副校長(至少一人)搭檔現任一級主管以上,此組為邀請賽,不列入團體賽成績。

(二)男甲組:凡獲得 109、110 年度甲組比賽前四名及乙組冠軍之各校均應參加本組比賽,其他自願者,亦可組隊參加本組;採雙打 5 點制。

(三)男乙組:可自由組隊,惟獲得 109、110 年度甲組比賽前四名及乙組冠軍之球員,不得參加本組;採雙打 5 點制。

(四)男壯年組:四十五歲以上(民國 6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採雙打 3 點制。

(五)男長青組:五十五歲以上(民國 5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採雙打 3 點制。

(六)女子組:限女性球員參加,採雙打 3 點制。

備註:

1. 各組每單位報名隊數至多以二隊為限。

2. 男子組若人數不足時,得與女性球員混合組隊(惟長青組需搭配 45 歲以上之女性球員),但女子組人數不足時,則不得與男性球員混合組隊。

3. 每位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組),首長組可跨組參賽,惟僅限跨一組(隊)。

十四、報名辦法:

(一)日期:即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4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紙本一律以掛號郵寄(電子檔另請寄 email)。

(二)地點:中州科技大學-體課組。

地址:510 員林市山腳路三段二巷 6 號(體課組 黎淑媛老師收)

聯絡人:黎淑媛 電話:(04)8359000 轉 1325

(三)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防護員各一人。男子甲、乙組每隊以十四人為限;男子壯年組、男子長青組、女子組每隊以八人為限【需在選手名單內才得代表學校下場比賽】。首長組不受此限制,每組可報名二人。

(四)報名程序:報名表請自中州科技大學學務處體課組網頁。

http://www.ccut.edu.tw/adminSection/front/news.asp?site_id=sa_act下載,加蓋單位人事室及體育室(組)印章,隨選手保險單影本一併以掛號通信報名。為作業順利,電子檔務必請同時寄至行政聯絡人信箱: pe1325@gm.ccut.edu.tw(凡報名後擬更動選手名單時,須在抽籤前辦理)。

(五)競賽報名費:每隊繳交新台幣伍仟元整、首長組每隊壹仟元整。

1. 匯款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2. 戶 名:黎淑媛

3. 帳 號:026-005-567555

※若以個人帳戶匯款者,請來電告知匯款人代表之學校名稱。

(六)保險費: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加。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七)備 註:每單位(校)報名同一組超過一隊時,報名表請分開填寫,凡逾時報名或報名手續不全者,概不受理。

十五、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網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用球:

採用 DUNLOP AO (澳網比賽球)

(三)比賽制度:

1. 各組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 各組報名二隊時,採二賽積分制,積分相等之勝負判定依下列循環賽計分方法之特別說明判定勝負。

3. 各組報名六隊以下(含六隊)採單循環賽制。

4. 各組報名七隊以上(含七隊),十二隊以下(含十二隊),先分組循環預賽,前一年度本組之前四名為種子隊,每組取兩名參加決賽,其賽制視報名隊數由大會決定之。

5. 各組報名十三隊以上,先分組循環預賽,前一年度本組之前六名為種子隊,取四至十六名參加決賽,採單淘汰決賽制。預賽成績不列入計算。

6. 首長組採一盤六局決勝制,男子甲組、男子乙組預賽均採雙打五點制,五點均須出賽;男子壯年、男子長青、女子組預賽均採雙打三點制,三點均須出賽;決賽男子甲、乙組先勝三點即判定勝負;男子壯年、男子長青、女子組先勝二點即判定勝負(如無預賽則各點均須出賽)。

7. 比賽均採六局制,局數六平時,採搶七決勝局(Tie-Break)制,各組預賽均採 NO-AD 制(甲組除外),進入複賽或決賽時則採正常規則。

8. 承辦學校得逕行入決賽或取得種子資格,但不得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取名次之隊數)。

(四)循環賽計分方法:

1. 勝一場得二分,平手得一分,敗一場得 0 分,積分多者獲勝。

2. 雙方尚未分出勝負前,各點如有一方選手經判定後因故無法繼續比賽,不論該場現況比數如何,一概判對方勝場,其計算必須以完整比數計之。

例:A 隊以 4 比 3 領先 B 隊,A 隊因故無法繼續比賽,則由 B 隊獲勝,比數以 6:4計算或進行至 5:5 時,以 7:5 計算或進行至決勝局 6:6 則以 7:6 計算之。

3. 如雙方均無法完成比賽分出勝負,則以平手計算。

4.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含請假未完成剩餘賽程)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比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出賽權亦予取消。

5. 積分相等其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兩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之勝隊為優勝。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積分相同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

判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 同組相關隊在該循環賽中全部比賽結果,再依 A、B、C 方式循序判定。

十六、比賽抽籤:

(一)日期及地點:11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假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辦公室舉行。(抽籤結果公佈於中州科技大學體課組與中華民國網球協會網站)

(二)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十七、領隊會議:

(一)日期地點:111 年 12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5 時 30 分假縣立員林運動公園(會議室)。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在會議中不得提出相關問題之異議。

(三)如對於某隊出賽者資格發生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八、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111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於縣立員林運動公園舉行。

(二)頒獎典禮:各組賽程完成後於網球場旁之頒獎典禮會場舉行。

(三)參賽之各隊務必請隊員參加開幕典禮及領取大會參加紀念品。

(四)參賽人員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教職員證或服務滿一年之證明等),當他隊提出身分查驗要求時,各隊須出示相關證明文件,現場無法提出時,亦接受上網查驗(如無法及時查驗身分時,可先拍照留證,比賽進行後,如查證選手不符合資格時則該場比賽依空點處理)。

(五)各參加比賽單位,應提前二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準備比賽,並填寫球員出賽名單(以大會時間為準,逾規定時間十分鐘未出場者以棄權論)。

(六)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七)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應在領取場表排點前向大會聲明,並自行並告知對方後只可將到場選手排在前面各點,中間不得有空點,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對方之勝點(不得以正在前來為理由,若未在排點前告知,則該場比賽依空點處理)。若有空點現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空點一經判定,則不論該場勝負如何,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其比賽之計算,五點制為 5:0,三點制為 3:0。

2. 空點經判定後,僅該場判為負場,其先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勝場。

十九、獎勵:

(一)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 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107 年 7 月 24 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二十、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選手資格之申訴應在第一點比賽前提出,選手身份申訴應在各點第二局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時間一概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當行政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學校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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