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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

111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

 總獎金: 413000

最高獎金: 15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11-14

主辦單位: 教育部

主辦單位電話: 03-422-7151分機33463(林小姐)

壹、目的:

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鼓勵大專校院學生提升本國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111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 協辦單位: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三、 承辦單位: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

參、競賽說明:

一、 競賽對象:

競賽時需為全國大專校院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學生、學士後專班學生、研究生)。

二、 競賽項目

(一)演說

1、 國語。

2、 閩南語。

3、 客家語。

4、 原住民族語(分 21 語種)。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請參閱(附件 1)

(二)作文

1、 國語。

2、 閩南語。

3、 客家語。

三、 競賽員限制:

各競賽員每學年每人以參加 1 項為限,不得跨語言或跨項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110 年取得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第一名者,不得參加同語言同項同組競賽。各語言各項各組報名人數如逾 30 人,得先辦理初賽,原則上取前 30 名進入決賽。

四、 各項競賽時限

(一)演說

1.國語: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2.閩南語: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3.客家語: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4.原住民族語:每人限 5 至 6 分鐘。

(二)作文:均限 90 分鐘。

五、 競賽內容規範

(一)演說

國語、閩南語、客家語不事先公布題目,競賽員於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手抽定題目。原住民族語得事先公布題目。

(二)作文

1、 國語

(1)題目當場公布。

(2)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3)應使用教育部審定國字標準字體,並詳加標點符號。

(4)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2、 閩南語

(1)書寫組:

A.題目當場公布。

B.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C.應詳加標點符號。

D.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2)電腦打字組:

A.題目當場公布。

B.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C.以電腦操作,並使用「臺灣閩南語漢字輸入法」。拼音及用字應使用教育部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臺羅正式版)及「臺灣閩南語推薦用字」(700 字詞)為標準,超出推薦用字之其他漢字以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3、客家語

(1)書寫組:

A.題目當場公布。

B.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C.應詳加標點符號。

D.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2)電腦打字組:

A.題目當場公布。

B.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

C.以電腦操作,並使用「臺灣客家語拼音輸入法」。拼音及用字應使用教育部公告之「客家語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為標準,超出推薦用字之其他漢字以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主。

六、 競賽評判標準

(一)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 1 分,未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惟誤差在 3 秒之內者,考量按鈴操作,不予扣分。

(二)作文

1、 國語

(1)內容與結構:占 50%。

(2)邏輯與修辭:占 40%。

(3)字體與標點:占 10%。

2、 閩南語

(1)書寫組:

A.內容與結構:占 50%。

B.詞彙與語法:占 40%。

C.字體與標點:占 10%。

(2)電腦打字組:

A.內容與結構:占 50%。

B.詞彙與語法:占 40%。

C.標點與版面:占 10%。

3、 客家語

(1)書寫組:

A.內容與結構:占 50%。

B.詞彙與語法:占 40%。

C.字體與標點:占 10%。

(2)電腦打字組:

A.內容與結構:占 50%。

B.詞彙與語法:占 40%。

C.標點與版面:占 10%。

七、 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項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於評判委員會議確認通過後公布於大會網站。

八、 優勝錄取名額各語言各項各組均取優勝共 6 名,獎次為: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惟各語言各項各組實際與賽人數未達 12 人以上者,則由評判評定優勝名次,亦得從缺。

九、 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名額不超過 30 人為原則,主辦單位得視當年度報名情形,請承辦單位先辦理初賽,再辦理決賽,賽程表另公告於大會網站。

肆、競賽辦理時間:

一、 初賽:111 年 12 月 18 日(星期日)舉行。

二、 決賽暨頒獎典禮:112 年 3 月 12 日(星期日)舉行。

伍、 競賽地點:

國立中央大學(320317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 300 號)。

陸、報名方式及出場序:

一、 符合報名資格之就讀全國大專校院之在學學生(不含進修學士班學生、學士後專班學生、研究生),應於 11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網路報名,同時將線上報名表印出核章後掃描上傳報名系統,始完成報名手續。

二、 出場序由大會於 112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公開以電腦抽籤,並公告於大會網站。

柒、競賽獎勵:

一、 競賽員部分:獲獎者頒發獎金及獎狀,第一名 1 位,獎金新臺幣 1 萬 5,000 元整;第二名 2 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整;第三名 3 位,獎金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 指導人員部分:競賽員獲獎者,其指導人員(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以一人為原則,不限學校老師)由大會頒發獎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三、 本競賽與客家電視臺、公視台語臺及原住民族電視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共同協力,凡「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之優勝者,參與客家電視臺「後生提攜計畫」暨學期實習、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大專校院學生實習等甄選,將列為優先錄取對象;公視台語臺將視節目製作人才需求,提供對電視傳播有興趣之優勝者實習工讀機會。上述實習、徵才招募事宜,依各電視臺相關辦法或作業要點辦理。

四、 獲獎者發給獎狀,獲獎者之姓名如有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員於頒獎典禮後或 112 年 3 月底前填寫競賽員姓名更正單(如附表 1),將併同誤(漏)植獎狀親送或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捌、附則:

一、 競賽員資格如有不符,不予計分,如有冒名頂替者(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為憑)以棄權論。

二、 競賽員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競賽員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三、 競賽員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報備棄權。

四、 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表 2),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各該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後(含評判講評時間)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各競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申訴方式請參閱「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申訴規則」(如附件 2)。

五、 競賽員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競賽員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3 至 6)。

六、 「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違規裁處規定一覽表」、「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決賽評判遴聘原則、注意事項暨評分標準」、「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評判委員迴避切結書」、「全國大專校院學生本國語文競賽命題注意事項」 (如附件 7 至附件 10)。

七、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聯絡人

林小姐,聯絡電話03-4227151分機轉33463。

主辦單位

協辦單位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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