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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臺中市辯論比賽

111學年度臺中市辯論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2-13 ~ 2023-03-03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491-1599分機301(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學務處蔡佩勤主任)

112年1月7日中市教終字第11200014471號函核定

一、目的:

為鼓勵學校重視說話批判思考教學,增進語言交流及溝通技巧,並藉以培養良好之應對禮節及應變能力,活絡人際關係並促進社會祥和,以符合時代趨勢。

二、 指導單位:

臺中市政府

三、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四、承辦單位: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五、 參加對象:

本市各公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學生及任職本市教育人員。

六、 比賽方式:

採用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七、 比賽組別:

每組每校限報名乙隊,教育人員組除外。

(一) 國小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二) 國中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三) 高中職學生國語組:以學校為單位。

(四) 教育人員國語組:由本市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組隊(可跨校組隊或一校多隊)。

八、 比賽規則:

比賽規則。

九、 辯題如下:

(一)國小學生組

  • 辯題一:國小學生應全面廢除寒暑假作業
  • 辯題二:國小學生應強制學會游泳

(二)國中學生組

  • 辯題一:我國應該全面禁菸
  • 辯題二:我國應廢除娛樂稅法

(三)高中學生組

  • 辯題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應全面免學費
  • 辯題二:我國推動囤房稅可抑制房價增漲

(四)教育人員組

辯題一:我國應廢除娛樂稅法

十、比賽時間:

112年4月8日(星期六)~112年4月9日(星期日)。

十一、 比賽地點:

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十二、 報名日期與方式:

(一) 各組一律採網路報名,112年2月13日(星期一)~3月3日(星期五)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8bAz3Urn2wqKcNSF6可由光正國中網站首頁連結。

(二) 書面報名表(附件一)逐級核章後連同每位選手的錄音錄影授權書(附件二、附件三)於112年3月3日(星期五)前寄至「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學務處」(41279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68號),信封請註明「辯論比賽報名表」。

(三) 報名完成後參賽名單可更動乙次,更動之書面報名表(附件一)連同每位選手的錄音錄影授權書(附件二、附件三)須於112年3月8日(星期三)前送達光正國中,逾期不予受理。

(四) 網路報名與郵寄之書面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同,以書面報名表為主。

(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學務處蔡佩勤主任。(24911599轉301)。

十三、領隊研習會議暨領隊會議:

(一) 辯論比賽籌備會議:

1.時間:111年12月21日(星期三)13:30~16:00

2.地點: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3.主題:比賽規則與賽制、辯題與題目定義、綜合座談

4.對象:今年要參賽之學校。

(二) 領隊研習會議:

1.時間:112年3月8日(星期三)14:00~17:00

2.地點:臺中市立光正國民中學

3.事項:抽籤決定賽程、報告比賽場地及設備狀況、問題反應與討論。

4.注意事項: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不得異議。

十四、 獎勵:

(一) 各組錄取冠軍、亞軍各乙隊,並視參賽隊數擇優錄取若干名。

(二) 最佳辯士視參加隊數及比賽實際情形擇優錄取若干名。

(三) 學生組指導教師之獎勵,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之附表(二)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冠軍核予嘉獎二次,亞軍核予嘉獎一次。(四)教育人員組獲獎之教師獎勵,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第三點之附表(四)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冠軍核予嘉獎二次,亞軍核予嘉獎一次,最佳辯士另予嘉獎乙次。

(五)主辦及承辦工作人員,於活動完成後依「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人員獎勵要點」及相關規定敘獎。

十五、 凡參加本比賽人員及工作人員,活動期間核予公(差)假登記。

十六、 本比賽決賽賽事將由主辦單位錄影並進行網路直播,賽後將提供檔案供參賽學校作為教育推廣訓練之用。

十七、 比賽當日報到時學生組參賽選手應於報到時出示具有學生照片之在學證明(加蓋關防)或學生證正本,並親自簽名完成報到,避免有掛名不參賽之情事。比賽當日因故無法出席必須提出說明,無故未參賽,取消其敘獎資格。

十八、 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請所有參與人員配合本局訂定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護措施(附件六),於賽前填妥參賽人員防疫紀錄表(附件七),於報到時繳交表單。

十九、 本計畫相關經費由112年度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目及財政部賦稅署代辦經費支應。

二十、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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