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烈嶼鄉「烈嶼.入鏡」攝影比賽
一、 活動緣由:
結合烈嶼地區推廣觀光,藉由攝影比賽活動,增進更多遊客對烈嶼地區特色自然人文風情之發現與認同,經由照片詮釋本鄉美景,藉此活動廣羅烈嶼各角度之美並吸引遊客認識烈嶼鄉。
二、 主辦單位:
三、 攝影主題:
以烈嶼鄉美景為題材(非人物特寫),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等,充分呈現出烈嶼之美。
四、 相片拍攝期限:
110年1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止。
五、 收件日期:
自111年11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六、 參加資格: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七、 參加數量:
每位參賽者作品以3張為限,連作(組照)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八、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擇期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組成評審團公開評選,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決議,不得異議。
九、 評審標準:
(一)攝影主題呈現 (主題內容、創意性、整體表現等)30%。
(二)構圖與創意30%。
(三)攝影技巧30%。
(四)主題說明 (說明作品之概念) 10%。
十、 獎勵辦法:
(一)第一名:計1名,獎金1萬元,紀念品1份,獎狀乙紙。
(二)第二名:計1名,獎金5,000元,紀念品1份,獎狀乙紙。
(三)第三名:計1名,獎金3,000元,紀念品1份,獎狀乙紙。
(四)優選獎:計10名,紀念品1份,獎狀乙紙。
(五)佳作獎:共20名,紀念品1份,獎狀乙紙。
十一、 收件辦法: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烈嶼.入鏡』字樣,如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於評審前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於收件期限內送達至: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西路60號,金門縣烈嶼鄉公所農觀課收,電話:082-364510,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 得獎公布:
經評選後,結果公告於烈嶼鄉公所官網、烈嶼旅遊網及臉書粉絲專頁。
十三、 給獎方式:
領獎日期、方式及地點由主辦單位通知得獎者,屆時請得獎者撥空出席領獎,若因故無法出席請盡早告知主辦單位,將另行告知領獎方式。
十四、 參賽規範:
(一) 作品規格:請沖洗5X7之彩色相片,並須一併提供原照片電子檔以JPG檔案寄送至lieyu.tour@gmail.com,有效畫素1,000萬以上,參賽作品數位檔案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例如:王OO-作品名稱),並與該作品報名表、作品資訊表所填資料相符,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不受理之。
(二) 參賽作品不得有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或其他修改情事。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經評審錄取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四) 投稿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無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五)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包括規格、資格不符或爭議者)。
(六)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 每張參賽作品反面須填寫攝影者姓名、主題名稱,並個別填寫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填寫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八) 得獎作品,著作權無償讓與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九)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須自行處理並負完全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十一) 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規定辦理所得稅登載或扣繳事宜。。
(十三)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 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四)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十五)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十六)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並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辦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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