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花蓮縣學生舞蹈比賽

112學年度花蓮縣學生舞蹈比賽

報名時間: 2023-09-20 ~ 2023-09-23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854-347

主辦單位Email:abc0728@hlc.edu.tw

一、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及選拔優秀隊伍代表本縣參加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決賽。

二、 依據: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三、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

教育部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

北區:花蓮縣立化仁國民中學

中、南區:花蓮縣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

四、辦理方式:

分北、中南二區辦理。

(一) 辦理時間地點:

1、 北區比賽時間:112年10月25日(星期三)。 北區彩排時間: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

地點:花蓮縣立體育館(花蓮縣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23號)

2、 中、南區比賽時間:112年10月24日(星期二)。

中、南區彩排時間: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

地點:國立玉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活動中心(玉里鎮中華路424號)

3、 分區規定:

(1) 北區:花蓮市、秀林鄉、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 豐濱鄉。

(2) 中、南區:光復鄉、萬榮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卓 溪鄉。

(二) 比賽組別:

1、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1) 國小A、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 國中A、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 高中(職)A、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3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 2、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A、B組。

(1)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2)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國中補校、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3) 高中(職)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 年日夜間部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3年之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則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 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 大專個人組: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 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 年之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1、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2、 B組為非舞蹈班。

3、 團體A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4、 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五、 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之舞蹈,含祭典 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 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型式的技巧,表 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 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一、二年級學生): 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 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六、 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1、甲組:31人至75人為限。 2、乙組:12人至30人為限。

3、丙組:2人至11人為限。

(二) 個人組以1人為限。

(三)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上場每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四)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包含 手套、鞋襪等衣物遮蔽)參與表演之行為,違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五)各參賽單位凡是在演出節目中,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 器之人員,不得上臺演出,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違者扣總平均分 數1分。

七、 演出場所:

個人組及團體組均在室內舉行。

八、 演出時間(含場布及復原):

(一)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1、 個人組:以6分鐘為限。

2、 團體乙、丙組:以9分鐘為限。

3、 團體甲組:以10分鐘為限。

(二) 計時標準:

以演出之開始(含場布人員、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 影像之出現等),為計時之開始;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為計時之 結束。場地之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 分數3分。

(三)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每逾時30秒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如 未滿30秒鐘者,以30秒鐘計算,依此累計扣分。

九、 參加人員:

(一) 團體組:

凡本縣轄區內之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各級學校,均得報名 參加各類型舞蹈(即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及各分 組(甲、乙、丙組)比賽,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 組比賽,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二) 個人組:

1、 凡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均得於上網報名後,列印紙本報名

表,經所就讀學校核章後,確認為該校學生,由就讀學校向承 辦學校報名。

2、 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華東、東莞及上海 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 灣學校),其所屬學生可向在台設籍達半年以上(即112年5月

20日以前設籍者)之戶籍所在縣市報名參加初賽。

十、 報名方式及時間:

(一) 報名時間:112年9月20日起至9月23日止。(通訊或親自向各區承辦學校報名,惟通訊報名應在9月23日前寄達)。

(二) 報名表格式:初賽報名請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登錄報名資料完畢後,線上列 印紙本報名表填寫1式3份,加蓋學校印信(團體組)或註冊組章 戳(個人組)後,2 份分別向化仁國中(北區)及中城國小(中南區) 報名,1 份報名者自留(攜帶至決賽現場進行報到及檢錄),報名表 上請註明參加區別(中南區、北區)、組別【國小、國中、高中(職)

(三) 參賽者如因故無法參賽,應於112年10月13日前由學校發文至承辦 學校,並於承辦學校函復之指定時間內進行修正,逾時不候。

(四) 填寫報名表時舞碼演出時間敬請核實,以利賽程安排。

十一、 領隊(說明)會議及抽籤:

(一) 北區:

1、 抽籤時間:112年10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地點: 化仁國中。

2、 領隊會議時間: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地點:花蓮縣立體育館(小巨蛋)。

(二) 中、南區:

1、 抽籤時間:112年10月6日,上午10時。

2、 領隊會議時間:112年10月13日,上午10時。 3、地點:玉里鎮中城國民小學。

(三) 抽籤方式:

各類各組別均由承辦學校代抽,各參賽單位得派員出席觀看並核予公(差)假登記。

(四) 領隊會議請各參賽單位務必派員出席並核予公(差)假登記,未出席者對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 評審委員:

由本府遴聘專家若干人擔任之。

十三、 評分標準:

(一) 古典舞及民俗舞,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二)現代舞,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編創具有創新風格 之現代舞蹈為評分範圍。

(三) 兒童舞蹈,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透過肢體探索, 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四) 評分內容:

1、 主題表現佔30%,音樂佔10%,服飾(以配合舞型、適當為宜) 佔10%,舞蹈藝術(包括編舞、創意、舞技)佔50%。

2、 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則以「計點法」計算。

註一:計點法:將各評審委員所評定之某隊(人)分數,以其最高分者為1點,其次為2點,再其次為3點,餘據此類推之。然後將各評審委員所評之點數(分數依計點法所換算之點數)相加,得「合計點數」(亦稱總點數);其數值最小者為第一等,其次為第二等,再其次為第三等,餘據此類推之。所得之等第亦即為名次。

十四、 評列等第:

(一) 團體組公布等第,如欲檢視分數,應填具成績申請書(附件1)於報到時向各承辦單位申請,申請分數僅提供總平均成績。

(二) 個人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數。

(三) 各比賽組別之代表權原則於本年度比賽全部結束後,公告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三)成績公布時,皆按參賽序列名,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1、特優:總平均90分以上(包含90分),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 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者。

註一:「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指評審委員有5 位時,其「特優」須有3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90分以上。 註二: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特優」,而名次在前者未獲「特 優」之情況發生,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優等」。 2、優等:總平均85分以上者。

3、甲等:總平均80分以上,不滿85分者(成績不滿80分者概不 錄取)。

十五、 獎勵辦法:

(一) 團體組:

1、 取得全國賽代表權者:核發學校團體獎狀一紙,編舞教師、指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各予嘉獎一次,惟總人數以6人為限;如聘請校外教師改頒獎狀一紙。

2、 其餘甲等以上者:核發學校團體獎狀一紙,各項參賽人數未達10人者,指導教師1人頒予獎狀一紙;達11人以上者,指導教師及相關人員得列2人各頒予獎狀一紙。

(二) 個人組:

1、 取得全國賽代表權者:編舞教師1人嘉獎一次,如聘請校外教師改頒獎狀一紙。

2、 其餘甲等以上者:編舞教師1人頒予獎狀一紙。

(三) 各高中、職以上學校及私立中小學獲優等者,其指導老師及行政人 員,請各校依權責給予獎勵。

(四)本府及承辦單位有關工作人員視績效由本府簽請敘獎。

十六、 代表隊產生:

(一) 以各舞蹈類型(古典舞、民俗舞、現代舞及兒童舞蹈)分別評分為原則,並以各類各組第一名(評分須達80分以上)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上列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

(二) 連續2年獲得決賽個人組同類型特優前三名,及團體組同類型同組別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個人組或團體組仍得檢具相關資料報名參加縣賽,其參賽成績不佔本年度本縣參加全國賽名額。(團體組採計110、 111學年度成績;個人組於 113學年度開始實施)十七、經費:

(一)參加本縣初賽所需費用由各參賽單位自行籌措。

(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隊伍所需經費,本縣所屬各國中小由本府酌 予補助,若有不足自行籌措,高中職組由參賽單位自行籌措。

(三)各區承辦學校所需經費由本府視預算狀況補助。

十八、附則:

(一) 凡參加本縣舞蹈比賽之各參賽單位領隊、工作人員及比賽人員,一律給予公(差)假,所需差旅費及代課鐘點費由各校相關經費勻支,本府不另函通知。

(二) 賽事相關訊息,均公告於全國舞蹈比賽資訊網,各參賽單位應自行查看。

(三) 各參賽單位均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30分鐘前到達會場向競賽組報到,並須依出場序與賽,若經唱名3次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2、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主辦單位準備,但所需服裝、道具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含吊桿〉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3、 比賽期間大會僅提供CD及USB音響設備一組供參賽者運用,請參賽單位自備CD及USB各一組〈格式須為MP3檔案類型〉,音樂CD 及USB只可燒錄一首表演用曲目並應於比賽前30分鐘送交主辦單位工作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

4、 報名單上所填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一經報名,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報名表(含團體組及個人組)請在表內加蓋校印。

5、 各指導教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手勢等示範指導。

6、 同一編舞老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分組

(甲、乙、丙)之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註:初賽時,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跨縣市」重 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凡經查證屬實,將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之資格;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7、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否則大會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有造成損害情事者,應由該參賽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大會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經大會技術核定後始得使用,否則予以扣總平均2分。

8、 參賽單位應自行清掃比賽場地,使其回復原貌,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場地之恢復標準以大會之認定為主,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則總平均3分;擅自黏貼其他物品未清除者扣總平均分數1分。

9、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打印5份,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並由大會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10、 參賽單位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11、 使用之道具若嚴重影響比賽場地之清潔,應於該節目結束後,立即且主動協助清掃比賽場地,以利後續比賽順利進行。

12、 應服從大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13、 參賽單位所需之音樂選曲,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大會得要求提出證明。

14、 大會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大會拍攝、製作各項比賽實況,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

15、 參賽作品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應註明原創者姓名,若未經原創者授權,卻在每一舞段內,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1分鐘,或在不同的舞段中援用舞蹈連續動作累計長達2分鐘,均視為抄襲。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3日內檢具錄影帶,並經大會受理後,被檢舉人應依大會通知申復之翌日起3日內提出申復,由大會聘請當場次比賽評審委員共同裁決處理,逾期未提出申復者以抄襲論,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並須退還大會所頒全部獎項。

16、 大會為保障編舞人及參賽單位及個人權益,參觀人員請勿私自錄影,以免侵犯編舞人之著作權,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使用手機、錄影、錄音及拍照等事項;參賽單位之指導老師與工作人員於比賽現場亦請遵守大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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