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

報名時間: 2023-04-03 ~ 2023-04-14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6-215-5691分機260、06-215-5691分機261、06-215-5691分機262、06-215-5691分機263、06-215-5691分機264

主辦單位Email:ctba.org.tw@gmail.com

A、依據

A1.依據:

A1.1.依 教育部體育署112 年 1 月 17 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 1120002047 號函備查辦理。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A1.2.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B1.2.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B1.3.參賽單位:直轄市、各縣市(以下簡稱各參賽單位)

C、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C1.2.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C1.3.球員:

1.須年滿 15 歲以上者(即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含)以前出生者)。

2.選手未成年,應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未成年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3.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 3 年以上者,且至 112 年 10 月 26 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 年 9 月 8 日)為準。但有一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金門縣或連江縣服役之現役軍人,得依選手意願選擇代表金門縣或連江縣或設籍地區參賽(應符合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規定),惟僅限代表一個單位參賽。

(2)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原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3)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註冊參賽。

(4)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其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設籍直轄市、縣(市)參賽。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等參賽單位註冊各競賽種類之選手人數,在 20 人(含)以上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3 人;選手人數 12 人至 19 人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等職員 2 人;選手人數在 11 人(含)以下者,得設領隊 1 人,教練 1 人。

C2.2.各隊所報之領隊及管理不得穿比賽服及擔任跑壘指導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C2.3.球員:含隊長 20 名(不含 2 名候補球員,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C3.報名

C3.1.日期:自 112 年 4 月 3 日至 14 日(以籌備會公告為準)

C3.2.方式:以籌備會公告為準。

C3.3.110 年冠軍(臺北市)及 112 年舉辦城市(臺南市)雖不用參加資格賽,但仍須於上述期限內完成報名。

C3.4.進入會內賽(決賽)隊伍毋須辦理報名作業,如有選手因參加資格賽或國際正式錦標賽(2022 年第 19 屆亞洲運動會及 2023 年第 31 屆世界盃(U18)青棒錦標賽)受傷之因素致無法參加全運會,而有更換球員之需要,最遲仍應於大會規定報名截止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公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函送籌備處核辦,至於全運會獎勵或成績證明之給予,以更換後之名單為準。

C4.教練會議及時間

C4.1.時間:112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 14 時;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4 樓會議室。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安康路 22 巷 33 號 4 樓)

C4.2.會議內容

C4.2.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

C4.2.2.抽籤排定預賽賽程。

C4.2.3.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C4.3.比賽時間:112 年 6 月 26 日起至 30 日止。

C5.罰則

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訓練員違反職權規定被判驅逐出場 $8,000 3場
8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9 拖延爭議 $10,000
10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3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4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6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8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19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20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2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3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4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5 不服從大會判決而引發棄權罷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主持明星球員之挑選會議。

D1.7.每場比賽開始至少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 10 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 1 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 3 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 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 24 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D8.比賽方式:

取前六名參加會內賽

D8.1.九局制,採突破僵局制。

D8.2.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D8.3.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D8.4.突破僵局制:

D8.4.1.在正規局數(9 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 10 局)起採用。

D8.4.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4.3.第 10 局起將繼續沿用第 9 局的打序,如第 9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4 棒第 10 局的打者將從第 5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3 棒,一壘跑者為第 4 棒。

第 11 局延續第 10 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D8.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6.1.壘上 2 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D8.6.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6.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 9 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8.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台南市立、亞太成棒副棒球場。

E1.2.若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若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的時候,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擴音器、大聲公、音響、哨子。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如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競賽規程 C5 罰則第 1 項處置。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如改變已定之球衣背號,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競賽規程 C5 罰則第 1 項處置。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胸前須明確中文隊名且須大於其他語言隊名及小號碼,內衣衣袖不得為白色,違者將依競賽規程 C5 罰則第 1 項處置。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3.選手席

E3.1.主隊(隊名在前者)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隊名在後者)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領隊及管理除外)才可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使用 DH。

E4.2.比賽用球:採用華櫻 BB-980 硬式棒球。

E4.3.球棒:

1.本會認定之比賽用球棒(品牌及型號,球棒清單請於本會官網查詢)。

2.棒球規則 3.02(d)木製球棒顏色,本會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並自 109 年 3 月 23 日起開始實施。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 C5 第 4 項處置。

E4.4.護具:擊球員及跑壘員必須戴雙耳頭盔,跑壘指導員可戴任何安全頭盔。

E4.5.賽前 40 分鐘開始守備練習,主隊先客隊後,每隊各 10 分鐘,若賽程延誤時,則以前一場結束 30 分鐘後,進行下一場賽事(雙方 10 分鐘熱身活動、10 分鐘同時守備練習,10 分鐘大會整理場地)。

E4.6.各隊應於開賽前 90 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教練、球員國民身份證正本及攻守名單(1 份 5 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未帶證件之教練、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若因球員人數未達 9 人,大會將褫奪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E4.7.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 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 5 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 1 局則取消。

E4.8.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9.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0.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6.01(i)規定。

E4.11.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E4.11.1.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E4.11.2.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E4.11.3.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E4.11.4.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E4.11.5.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比數 7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E5.2.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E5.3.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E5.4.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限 1 次。

E5.5.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E5.6.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7.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8.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E5.9.一局中,跑壘指導員不得更換指導區。

E5.10.比賽中不得有偷竊暗號行為,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最終處置(裁決):

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保險

G1.參加本項比賽期間之相關人員(含球隊隊職員、工作人員),將由主辦單位辦理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新台幣 300 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請確實詳填保險名單,未滿 18 歲者另須填寫旅行平安保險投保同意書)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其他事項

I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總教練於本壘相互致意並交換打擊順序表。

I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且站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I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 10 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潔離開。

I4.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I5.有關性騷擾本會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02-27931828 轉 102,申訴傳真:02-27935567,申訴信箱: ctba.org.tw@gmail.com

112年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

112年全國運動會籌備處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9:00~17:00 (午休12:00~13:30)

聯絡電話:(06)-2157691

聯絡地址:702002 臺南市南區體育路10號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中華民國全國運動會相關競賽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