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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徵件

112年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徵件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4-30

主辦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主辦單位電話: 049-231-6881分機408(編輯組林小姐)

主辦單位Email:stila@mail.th.gov.tw

參加評審者,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出版之圖書8部(如為電子書者,請自行列印裝訂3部,並附上電子檔光碟3份),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免備文,並同時將申請表電子檔案寄至 stila@mail.th.gov.tw信箱。

參加評審書刊,以民國110年5月(含)以後出版與臺灣文獻有關之學術性或推廣性書刊、地方志書為限。由出版者或著作人提出申請;以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提出者,需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同意(需檢附同意書)。

實施要點暨申請表詳如附件。

本案承辦人:編輯組林小姐,電話:049-2316881分機40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 實施要點

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出版臺灣文獻書刊以保存文獻史料,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政府機關及所屬。

(二)歷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學校及所屬。

(三)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檢附證明影本)。

(四)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範圍:

文獻書刊: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二年內出版之臺灣文獻書刊、地方志書為限。由出版者或著作人提出申請,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須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同意其申請。

四、申請獎勵要項:

(一)臺灣文獻書刊:已得過本館獎勵金之書刊若經修訂及增訂均不受理申請。(二)地方志書:同一系列志書超過二種,如屬不同年度出版,最多以申請二次為限。

申請文獻書刊獎勵者應填妥申請表及檢附出版之書刊八部(不論入選與否,書刊均不退還)。申請表如附件。

五、申請時間:

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審作業方式及流程:

由本館就申請案件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文獻書刊分為學術性書刊、推廣性書刊兩類進行評審,由申請者自行決定類別。

評審委員評分差距十分以上者,於評審會中,經原評審委員提出說明,由評審會議討論後議決分數。

七、獎勵方式:

(一)審查結果分為政府機關(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及民間團體或個人兩類,政府機關合於獎勵者依分數高低僅發給獎狀,民間團體或個人錄取若干名額,視經費情形發給獎狀或獎金,其獎勵方式及金額由審查小組評議後決定之。

(二)為避免非使用政府預算之申請單位或個人重覆獲獎產生排擠效應,民間團體或個人獎勵金獎勵以一件為限,至於獎狀頒發件數則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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