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徵件
參加評審者,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出版之圖書8部(如為電子書者,請自行列印裝訂3部,並附上電子檔光碟3份),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免備文,並同時將申請表電子檔案寄至 stila@mail.th.gov.tw信箱。
參加評審書刊,以民國110年5月(含)以後出版與臺灣文獻有關之學術性或推廣性書刊、地方志書為限。由出版者或著作人提出申請;以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提出者,需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同意(需檢附同意書)。
實施要點暨申請表詳如附件。
本案承辦人:編輯組林小姐,電話:049-2316881分機408。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 實施要點
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出版臺灣文獻書刊以保存文獻史料,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政府機關及所屬。
(二)歷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學校及所屬。
(三)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檢附證明影本)。
(四)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獎勵範圍:
文獻書刊:以評審月份(五月)前二年內出版之臺灣文獻書刊、地方志書為限。由出版者或著作人提出申請,著作人(個人或一人以上),須獲出版單位及合著者同意其申請。
四、申請獎勵要項:
(一)臺灣文獻書刊:已得過本館獎勵金之書刊若經修訂及增訂均不受理申請。(二)地方志書:同一系列志書超過二種,如屬不同年度出版,最多以申請二次為限。
申請文獻書刊獎勵者應填妥申請表及檢附出版之書刊八部(不論入選與否,書刊均不退還)。申請表如附件。
五、申請時間:
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六、評審作業方式及流程:
由本館就申請案件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文獻書刊分為學術性書刊、推廣性書刊兩類進行評審,由申請者自行決定類別。
評審委員評分差距十分以上者,於評審會中,經原評審委員提出說明,由評審會議討論後議決分數。
七、獎勵方式:
(一)審查結果分為政府機關(含政府機關成立之基金會)及民間團體或個人兩類,政府機關合於獎勵者依分數高低僅發給獎狀,民間團體或個人錄取若干名額,視經費情形發給獎狀或獎金,其獎勵方式及金額由審查小組評議後決定之。
(二)為避免非使用政府預算之申請單位或個人重覆獲獎產生排擠效應,民間團體或個人獎勵金獎勵以一件為限,至於獎狀頒發件數則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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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檢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實施要點」暨申請表各1份,歡迎踴躍送件提出申請,請查照。一、依據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10年2月23日臺編字第1090000461號函辦理。 二、有意參加評審者,請填具申請表、檢附出版之圖書8部(需為民國108年5月(含)以後出版),並於110年4月30日(星期五)前寄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出申請。 三、如為電子書者,請自行列印裝訂3部,並附上電子檔光碟3份,寄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出申請。 四、本要點及申請表可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網址: https://www.th.gov.tw )「公告專區─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規則」項下下載,或參考「最新消息」。
- 轉知本府文化局函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實施要點」暨申請表各1份,並歡迎各單位踴躍送件提出申請案一、本案係本府文化局函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實施要點」暨申請表各1份,並歡迎各單位踴躍送件提出申請案。 二、有意參加者,請填具申請表、檢附出版之圖書8部(需為民國109年5月(含)以後出版),並於111年4月29日(星期五)前寄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出申請。 三、如為電子書者,請自行列印裝訂3部,並附上電子檔光碟3份,寄送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出申請。 四、本要點及申請表可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網址: https://www.th.gov.tw )「公告專區─政府資訊公開─行政規則」項下下載,或參考「最新消息」。
- 112年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獎勵出版文獻書刊徵件活動簡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獎勵出版臺灣文獻書刊以保存文獻史料所辦理。 活動主題 臺灣文獻書刊:已得過本館獎勵金之書刊若經修訂及增訂均不受理申請。 地方志書:同一系列志書超過二種,如屬不同年度出版,最多以申請二次為限。 參賽資格 政府機關及所屬。 歷史文化學術研究機構、學校及所屬。 經政府立案之團體(檢附證明影本) 個人(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活動時程 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 報名方式 參加評審者,請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出版之圖書8部(如為電子書者,請自行列印裝訂3部,並附上電子檔光碟3份),於民國112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比賽網站 : https://contest.bhuntr.com/tw/xy6s71z0odye0kywk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