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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籃球錦標賽

112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籃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5-1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分機37

主辦單位Email:ctusf52@mail.ctusf.org.tw

壹、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 號函。

貳、宗 旨:

為倡導全民體育,提高全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運動風氣,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肆、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

伍、承辦學校:

國立東華大學(壽豐校區)

陸、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6月14日(星期三)至06月18日(星期日)止,共五天

柒、比賽地點:

國立東華大學 體育館

捌、參加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

玖、邀請參加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

拾、參加資格:

一、以各單位正式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退休人員及約聘僱人員為限,工友及約聘僱人員應在學校服務滿一年方得報名(請於報名表備註欄填寫到職年月日,不含兼任教職員、各類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部派專任教練、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二、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單位,以編制內之員工及服務滿一年以上約聘雇人員為限。

三、退休人員限報名丁組,如再任他校專任教職者限代表新任學校參賽(以最後任職學校為報名代表參賽單位),並隨報名表檢附健康聲明書(如附件一)。

四、選手身分證明不符合事實時,相關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拾壹、比賽分組:

一、男子甲組:男子三十歲以下(民國8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二、男子乙組:男子三十一歲至四十歲(民國72年1月1日至民國81年12月31日出生者)。

三、男子丙組:男子四十一歲至五十歲(民國62年1月1日至民國71年12月31日出生者)。

四、男子丁組:男子五十一歲以上(民國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五、女子組:不限年齡。

1.年齡高者可以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低之組別,唯年齡較低者不可跨組參加年齡限制較高之組別。

2.男子組若人數不足時,各單位可男女混合參加:

(1)女子滿四十一歲以上者(民國7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可參加任一組。

(2)女子三十一歲至四十歲(民國72年1月1日至民國81年12月31日出生者)可參加男子甲、乙、丙任一組。

(3)女子三十歲以下(民國8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僅可參加男子甲、乙任一組。

3.男女每位球員只限報名一組。

拾貳、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SPALDING TF-1000Legacy新一代ZK合成皮比賽用球

三、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二隊時,則採用兩賽制。

3.各組報名五隊(含)以下時,採單循環賽制。

4.各組報名六隊(含)以上時,預計採分組循環。

5.決賽賽制依報名隊數之多寡決定之。

四、循環賽計分法: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籃球規則規定辦理。

拾參、抽籤及領隊會議:(不另行通知)

一、領隊暨抽籤日期訂於112年 5 月22 日(星期一 )12:30進行線上會議, https://meet.google.com./yht-xzbz-rrq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有關參賽者資格問題有異議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做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拾肆、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2年 5月15 日(星期一)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陳進劼收

電話:02-27710300轉37 ctusf52@mail.ctusf.org.tw

傳真:02-27710305

(一)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含隊長)以十八人為限(各場比賽前需提出登錄12隊員名單)。

(二)手續:請用電腦打字方式填妥正式報名表(請用標楷體 14pt),加蓋校印或人事室印章,以限時掛號寄送並mail報名表電子檔 ctusf52@mail.ctusf.org.tw,逾時恕不受理。本次報名表檔案,請至中華民國大 專院校體育總會網站下載。

(三)競賽代辦費:每隊新台幣伍仟元整,(匯票抬頭請填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未隨報名表繳交匯票者視同未報名﹚。

拾伍、競賽規定事項:

一、各隊須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到場,並向競賽組報到。於規定比賽時間開始逾十五分鐘者,作棄權論,以大會時間為準,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比賽賽程由承辦單位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三、比賽服裝需準備白色球衣及深色球衣各一套。比賽時以秩序冊編排之順序,在前者為主隊,著淺色服裝,後者為客隊,著深色服裝,請依規定著裝參賽。

四、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攜帶服務證 ,必須攜帶服務證、身分證及該隊保險證明書 、身分證及該隊保險證明書,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否則不得出場比賽。

五、為使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由大會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六、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准出場比賽 ,不准出場比賽。

七、球員必須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權停止該球員繼續比賽之權利 ,否則裁判有權停止該球員繼續比賽之權利。

八、因時間關係,本次比賽除暫停、罰球、前三節最後14秒及決勝期最後1分鐘停表外,其餘時間不停表。

九、凡比賽發生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事項,裁判無法判決時,由審判委員會裁決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拾陸、獎勵:

(一) 參照大專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五款相關規定以修正獎勵名額限制,優予獎勵,以資鼓勵。

(二) 錄取優勝原則修訂如下:(107年7月24日(二)第九屆第一次技術與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三)優勝各隊由大會致贈:個人賽頒發獎牌乙面、團體賽頒發獎盃乙座。

拾柒、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賽時,一經發現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已完成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 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座,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比賽期間如有選手鬥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拾捌、申訴:

(一)凡規則或規程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進行中有關技術性判定之問題,須接受裁判之判決,不得異議,不得停止比賽,否則以棄權論。

(三)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球隊認為權益受損,可依國際籃球規則抗議程序進行。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決議。

拾玖、保險:

一、選手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領隊會議時繳驗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附則:

一、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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