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海洋委員會表彰海洋保育貢獻楷模獎
海洋委員會表彰海洋保育貢獻楷模獎選拔要點
一、海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辦理海洋保育工作績效優良之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擇優頒發表彰海洋保育貢獻楷模獎(以下簡稱本獎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際從事我國海洋保育工作,並就下列事蹟之一,具有重大貢獻者,得遴選為海洋保育貢獻楷模: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
(三)海洋保護區之推動。
(四)海洋生物資源保育及管理。
(五)海洋污染防治。
(六)海洋保育教育及資訊之推廣。
(七)海洋保育與其相關之產業、經貿及科技等各項國際交流。
(八)非政府組織間之交流活動或其他符合本要點宗旨、配合政策推動方向之活動。
(九)對海洋保育相關調查、研究、執法具有重大貢獻。
(十)其他海洋保育事項。
三、本獎項之遴選,每年定期舉辦一次,候選名單應就符合第二點各款條件之一者,依下列推薦方式徵求:
(一)團體組:由相關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位)推薦;各推薦單位每年度以推薦二個團體為限。
(二)個人組:
1、由推薦單位推薦;各推薦單位每年度以推薦三人為限,並應經當事人同意。
2、自我推薦。
前項推薦得以網路、電子檔或書面方式檢具推薦書(附件一、團體組推薦之用;附件二、個人組推薦之用)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會推薦為候選者。
四、選拔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候選者資格審查:由本會海洋保育署派(聘)三人至五人組成初審小組或得委由第三方民間團體辦理。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九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會,就候選者資格審查合格名單予以評審;評定入選名單,團體組以十組為限、個人組以十人為限。
五、第四點第二款評審會之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之,並以本會海洋保育署署長為召集人,其中外聘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一)本會代表三人至五人(含召集人)。
(二)對海洋保育富有研究及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關心生態環境永續發展之社會人士三人至五人。
評審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由本會主任委員依評審會評審結果核定得獎者,團體組以五組為限、個人組以五人為限。
六、評審會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獎項得獎者,由本會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屬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得獎者,由本會及其服務機關(構)審視參與人員之得獎事蹟情形予以獎勵。
(二)非屬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得獎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由本會通知團體組得獎者或個人組得獎人之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依權責辦理敘獎。
本獎項個人組得獎人為外國人士者,其獎狀得附譯本。
八、曾因同一事由已獲國內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頒給獎金者,不再頒給獎金。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已受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通過審查並核定得獎者,應撤銷其獲獎資格及命其返還所獲獎狀、獎座;其獲頒獎金者,並應命其返還:
(一)推薦書內容及提供之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
(二)違反海洋保育相關法令。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海洋保育署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