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
一、宗旨:
全國運動會為本市爭取錦標之體育最高層級賽會,應以奪標為參賽目標,為選拔本市代表隊參加全國運動會,俾使選拔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並維護本市優秀選手權益,以組成最具奪金陣容之代表隊。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羽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光華國中
六、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3月 26 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
光華國中 (新竹市北區光華街10號)
八、選拔賽組別:
(一)、男子單打(二)、男子雙打(三)、女子單打(四)、女子雙打
九、報名資格及標準:
(一)、戶籍規定: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2年10月26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2年9月8 日)為準。
(二)、年齡規定:選手年齡依國際規則或技術手冊之年齡規定,須年滿 15 足歲(民國 97年9月8 日以前出生者) ,未滿 18 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報名時即應檢附同意書。
(三)、報名時出具兩年內參加全國性以上賽會前八名獲獎證明(日期以 110 年4月1 日起計算)。
(四)、比賽當日報到時繳交押金 1000 元於賽後歸還,若因選拔賽優勝但無故不代表本市參加全運會比賽者,沒收押金。
(五)、報名時須繳交資料如下:
1. 報名表
2. 兩年內參加全國性以上賽會獲獎證明
3. 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含個人詳細記事)
4. 未滿18歲繳交選手保證書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六)、報名方式採書面資料郵寄審查,郵寄地址:新竹市民生路 67 號,收件人:新竹市羽球委員會
十、報名日期:
112 年1月 12 日(星期四)至 112年3月5 日(星期五)止
十一、比賽抽籤:
採電腦亂數抽籤,不得異議。
十二、賽程公布:
112 年3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五點公佈於新竹市羽球委員會 FaceBook 公開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hcbad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三戰二勝制,每局 21 分決勝負,20 分平須連贏 2 分,最多加至 30 分。
(二)、競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複決賽採單淘汰(大會保有變更賽制之權利) 。 (三)、如採循環賽時,積分算法如下:
1.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棄權得零分,積分多者為勝。
2. 二隊積分相等,勝者為勝。
3. 三隊以上積分相等,以積分相等之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1) (勝點和)-(負點和)之差,大者為勝,若相等則以下列分數計算之。
(2) (勝分和)-(負分合)之差,大者為勝,若再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之。
4.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選手,其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以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四)、選手產生方式:
1. 名額:男子正選 10 名(單打 4 組,雙打 3 組) ,女子正選 10 名(單打 4 組,雙打3 組) 。
2. 報名上限依照 112年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競賽規程為準,若報名人數有所變動,將按照排名優先順序錄取。
3. 若選拔賽人數不足額,其餘名額本委員會將根據過去二年內選手表現綜合評估徵召本市籍優秀選手。
十四、其他規定:
(一)、各參賽選手應詳閱出賽時間,第一場應於賽前 40 分鐘向大會報到,未依規定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變動,以大會時鐘為準。
(二)、為使大會比賽順利進行,大會擁有提早賽程之權利,選手必須出賽前 30 分鐘到場,若比賽時間超前大會得以直接要求選手上場比賽,經場上唱名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同棄權。
(三)、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大會規定者,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四)、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後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達大會審查,並繳交保
證金新臺幣 2000 元,以大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 如抗議成立則保證金退還。
十五、罰則:
如有發生球員互毆或汙辱裁判及大會事件,除按規定停止其出賽比賽外,並 報請有關單位議處,並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委員會所辦之比賽一年。
十六、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公告修訂之。
相關連結:
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相關競賽:
- 112年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112年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日期: 112 年1月 12 日(星期四)至 112年3月5 日(星期五)止。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2年3月 26 日(星期日) 比賽地點: 光華國中 (新竹市北區光華街10號) 比賽抽籤: 採電腦亂數抽籤,不得異議。
- 110年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110年新竹市全國運動會羽球項目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日期:110年1月12日至110年3月3日止。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110年3月27日。 比賽地點:竹光國民運動中心(新竹市北區竹光路325號) 戶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於本市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