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第二次徵件

112年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第二次徵件

報名時間: 2023-05-29 ~ 2023-06-30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332-2592

主辦單位Email:tynbarn169@gmail.com

一、依據: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

三、申請項目:

1. 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2.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3.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4.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四、本次申請收件日期:

公告日起至6月30日止。

五、本次開放本場館可申請空間及可預登檔期:

1. 可申請空間:B棟小劇場、C棟小型工作空間。

2. 可預登檔期:112年7月19日至112年12月31日(詳網頁下方「112年米倉劇場檔期表」附件),每次申請時長以一週為原則,建議可多列備選時段,避免發生入選團隊間撞檔期之窘境。

六、申請應備文件:

1. 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2. 申請表暨申請書(如網頁下方附件)。

七、申請方式:

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紙本、一份電子檔(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郵寄或親送米倉劇場或本局表演藝術科申請。截止日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1. 若採郵寄方式:建議郵寄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表演藝術科收)。

2. 若採親送方式:請於本局及米倉劇場開館日親送。本局開館日為週一至週五8:00-17:00、米倉劇場開館日為週三至周日10:00-18:00。

八、審查作業程序:

1. 初審: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 公告審查結果:預計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獲選單位之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本次審查結果預計於7月中公布並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若本次徵件仍有剩餘檔期,將另行公布本年度第三次徵件時間,請留意本頁面更新公告。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桃市文演字第1120004132號令訂定

一、 主旨: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與音樂、戲劇、舞蹈等相關表演藝術團隊合作以發展桃園米倉劇場(以下簡稱本場館)場地空間,營造並建立自身特色及提升市內多元展演能量,特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米倉劇場場地合作計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單位與資格:

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 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三)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四)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前項規定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 本要點由本局提出本場館可用空間,供申請單位規劃使用,並由申請單位提出合作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執行。

(一) 計畫內容:由申請單位規劃活動內容,說明活動宗旨、活動類型、規模、期程及行銷規劃,計畫內容得加強與當地之互動。

(二) 合作期程:依申請單位所提活動時間(含進、撤場),每次申請時長以最長一週為原則。

(三) 本局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1、 申請使用本場館B棟小劇場及C棟小型工作空間者,免收場地使用費,惟仍須繳交保證金,並依契約規定辦理;申請使用本場館B棟小劇場者,除保證金外,亦須繳交電費。

2、 提供本局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

四、 回饋辦法:

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或其他商業性質活動,須自提票房(或銷售額)拆帳比例繳納回饋金或票券回饋方案或其他回饋方案。合作計畫若無售票規劃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機制。

五、 申請時間與地點:

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局官網公告為準。

六、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立案或登記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申請表暨試辦計畫申請書。

七、 申請方式:於本局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一式五份紙本、一份電子檔(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郵寄或親送米倉劇場或本局申請。截止日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如本場館於非受理收件期間仍有剩餘檔期,本局另得視需要另案接受專案申請,不受前項收件期間及方式限制。

八、 審查作業:

(一) 本局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進行所提合作計畫之審查,並由本場館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辦理審查會議。

(二) 評審作業程序

1、 初審: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將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2、 複審:通知初審通過之申請單位出席簡報,由評審委員進行現場審查,未出席者視同放棄。

3、 公告審查結果:預計將於截止收件翌日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及合作序位,並依合作序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獲選單位之試辦計畫書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九、 注意事項:

(一) 申請單位計畫需將本局列為合作單位,所需提供之宣傳照片授權、成果報告書格式等事宜由本場館另行規範。

(二) 合作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單位若於本場館辦理售票演

出,應提供票券至多每場十張,以供本局現場查核。

(三) 申請單位使用本場館,應遵守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或注意事項,若有毀損場館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或經本局同意後進行修復。

(四) 申請單位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未於活動日兩週前函知同意變更且無正當理由者,將列入合作觀察名單。

(五) 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局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場館場地使用資格一年:

1、 未依規定於簽約翌日起十四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或於本合作計畫開始前十四個工作天前未繳交保險單據,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

2、 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辦理變更逾三次(不含三次)者。

3、 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4、 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未繳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

5、 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六) 申請單位依契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或保證金、回饋金等其他責任而未依限改善者,將循法律程序追償,未清償前將不得再次提案申請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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