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北市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

112年臺北市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時間: 2023-08-07 ~ 2023-08-16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立大學

主辦單位電話: 02-2871-8288分機7323(曾韻潔)、02-2872-3227(李允翔)

第一條

本市為發展全民體育運動,增進身心障礙市民身心健康,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及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以下簡稱113 年全障運),特舉辦臺北市112年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以下簡稱本選拔賽),並成立臺北市112年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籌備會(簡稱大會)。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本選拔賽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7、8日(星期六日)、10月 14、15日(星期六、日)、10月28、29日(星期六、日)、11月4、5日(星期六、日)與11月11、12日(星期六、日)於相關場館(地)舉行(詳如附表1)。

第三條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第四條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立大學

第五條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臺北市立啟聰學校、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臺北市立萬芳高中、臺北市12區公所、臺北市體育總會帕拉林匹克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射擊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第六條

參賽單位:臺北市各行政區。

第七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 戶籍規定:

設籍臺北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符合各參賽項目分級、審查標準,且在本市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以110 年1月19日以前設籍為準),選手得跨行政區報名,但每位選手限代表一行政區參賽。

二、 年齡規定:

(一)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準)。

(二)未滿18歲之選手註冊時,應經監護人於「監護人授權同意書」上簽名同意。(如附表2)。

三、 分級及審查:

(一)肢障者部分,須列名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以下簡稱帕總)最新公告之分級清單(Classification Master List)者;未列名該分級清單者,不得報名註冊。

(二)視障者部分

1.須列名帕總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最新公告之分級清單者。

2.為配合112年身心障礙運動視障分級鑑定活動期程,大會得接受分級卡逾期之選手先行報名;分級卡逾期之選手請提供原先之分級卡佐證。待帕總公告最新分級清單後,由大會進行資料核對,未列名帕總最新公告之分級清單者,取消參加本賽會資格。

(三)智障者部分

1.參加聯誼性活動者,採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報名資格,如下:

(1)凡8足歲以上在學者報名時,提供各級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證明屬智能障礙者或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始能報名。

(2)凡8足歲以上非在學者報名時,領有新制ICF鑑定證明屬心智障礙類者,始能報名。

2.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

(1)須經帕總心智委員會或國際智障者運動總會審查通過。

(2)未經審查通過者,須檢具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報名註冊,並於本賽會報名截止(112年8月17日)後由本局統整轉送帕總心智委員會辦理資格審查。

a.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指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全量表智商 75(含)以下。其分量表間的IQ分數有明顯落差者,應再就全量表智商分數重新解釋或判定無效。

b.適應功能明顯不足者,指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障礙。

c.於0至22歲發展階段有明顯呈現智能障礙事實者,其智力功能及適應行為評鑑工具依VIRTUS認定或採認標準化測量工具;常模(Norm)參照測驗,應包括一般常模、特殊群體常模對照,並依系統觀察程序及收集證據。須依帕總心智委員會最新規定辦理。上述所提資料均為帕總心智委員會所發布之最新資料,如後續該會公告更新相關資料,本賽會亦隨之更新。

(3)經帕總心智委員會認定資格不符之時間點與參賽資格之取消原則,說明如下:

a.於本賽會辦理前,帕總心智委員會認定資格不符者,取消參加本賽會資格。

b.於本賽會辦畢後,始經帕總心智委員會認定資格不符者,取消其賽會成績,名次依序遞補。

c.獲選為本市代表隊選手,並業已報名113年全障運完成後,始經帕總心智委員會認定資格不符者,除取消其賽會成績外,本市將釐清相關責任歸屬。

(4)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於最近一次參與國內各運動種類正式賽事及帕總認可相關賽事之選手,經主辦單位判定資格不符者,不得報名註冊。

(四)聽障者參加本選拔賽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始得報名參賽:

1.取得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聽力登錄號碼者,且審查結果非失格(DQ) 者。

2.凡未取得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聽力登錄號碼者須執賽會報名前2 個月內之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含)以上之聽力鑑定表辦理報名註冊(聽力鑑定表請至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官方網站下載,鑑定採計日期自112年6月1日至8月16日止)。

(五)參加本比賽優勝並獲選參加113年全障運選手,仍須參加分級及審查者,須於正式網路註冊前取得分級及審查通過資格,如資格未符規定,將無法代表本市參加113年全障運。

四、教練規定:

(一)報名非聯誼性活動競賽組別之每位選手,得於報名表填具教練姓名、教練證號、發證單位、所屬協會及發證日期,並檢附教練證影本,後續若選手代表本市參加113年全障運獲獎,有功教練以本次報名時登記為準,且不得要求更改(請審慎填寫),未填報者,視同放棄提報有功教練權利;輔導選手之體育團體以本次報名時登記為準(請審慎填寫),未填報者,視同放棄提報所屬體育團體權利。

(二)報名非聯誼性活動競賽組別之每位選手,報名時填報之教練若未領有教練證,得不檢附教練證資料,最遲須於113年全障運各種類比賽前提供教練專業證明資料。(依據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與教練及學校或體育團體獎勵金發給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每位選手需簽名確認,惟視障選手簽名得以本人親自蓋章代替。

(四)參賽單位(本市)應遴聘具該競賽種類有效期限內C級以上教練證者擔任代表隊教練。

(五)上揭教練證應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帕拉林匹克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登錄或授證。

(六)113年全障運臺北市代表隊教練遴選原則:

1.競賽項目參賽選手數為四人以下之教練人選,應具備該競賽種類C級以上教練證,原則由入選選手填具之指導教練為主,指導選手較多數之教練優先提報,如指導選手數量同樣多數之教練,以選手選拔賽成績先後排名作為提報順序,並於選拔會議核定。

2.競賽項目參賽選手數為五人以上之教練人選,應具備該競賽種類B級以上教練證,教練名單原則以多數選手所屬協會優先提出推薦,如所屬選手數量同樣多數之協會,則以選手選拔賽成績先後排名作為提報順序,並於選拔會議核定。

3.如教練經上揭程序仍無法定案,則提交選拔會議議決。

五、 參賽證明:

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本賽會競賽組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健保卡、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

六、 參賽限制:

(一)每一位選手最多參加同障別中之2種類競賽,2種類競賽個人合計最多

只能參加3個競賽項目(不包含團體項目,田徑、游泳項目不在此限)。

(二)請選手依競賽規程比賽時間,自行衡量報名比賽項目,如遇比賽時間衝突等情況,請自行負責,大會不同意變更賽程或比賽時間。

七、 參加競賽性活動者須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得參加劇烈運動競賽

(檢查證明自留備查),並應於報名表申請人簽署處親自簽名。

八、 各種競賽項目隊職員與選手應填具個人資料授權書(如附表4)。

第八條

競賽種類:

一、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一)肢障: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輪椅網球06.健力07.射擊 08.輪椅籃球09.保齡球10.射箭11.地板滾球。

(二)視障:01.田徑02.游泳03.保齡球。

(三)智障:01.田徑02.游泳03.桌球。

二、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01.田徑02.游泳03.羽球04.桌球05.射擊06.籃球07.保齡球。三、聯誼性活動: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

01.特奧羽球02.特奧保齡球03.特奧滾球04.特奧輪鞋競速05.特奧籃球。

第九條

報名註冊、單位報到及領隊(技術)會議:

一、報名註冊:

(一) 報名簡章等相關資料,請於112年8月7日(星期一)起向各區公所索

取紙本或至本賽會官網: http://dsports.utaipei.edu.tw/自行下載使用。

(二) 一律採取繳交紙本資料報名,填妥完畢後請將紙本資料送至本市任一區公所,送件期間為8月7日(星期一)起至8月16日(星期三)止。本市各區公所統整後,請於8月17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親送至臺北市立

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二樓體育室(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號),曾韻潔小姐收,電話:2871-8288分機7323。

(三)不接受選手直接送件至大會,一律採取選手送件至本市任一區公所,再由各區公所統整資料親送大會辦理報名。有關資料審查與補件通知統一由大會辦理,補件截止日為8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詳細補件作業將另行通知須補件者) 。

(四)參賽選手請按報名表內容填寫,須附:

1.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正本(個人記事不省略)1份。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正反面),凡未取得國際聽障運動總會(ICSD) 聽力登錄號碼之聽障選手,須執賽會報名前2個月內之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含)以上之聽力鑑定表辦理報名註冊(聽力鑑定表請至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官方網站下載,鑑定採計日期自112年6月1日至8月16日止)。

第七條

第三項相關資料影本1份。

4.未成年選手請附監護人同意書(父母雙方皆為監護人,須共同簽署同意書;有辦理監護登記者,以登記之監護人簽署)。

二、 抽籤會議:球類抽籤於112年9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在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6樓C617會議室舉行,由各單位派專人參加抽籤,未到者由競賽組代抽,參加單位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三、 參賽單位報到時間及地點:

112年10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時至10時30分於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6樓C617會議室辦理報到手續,並領取資料(秩序冊、選手證、選手號碼布等),逾時不予受理(不另行通知)。

四、 總領隊會議定於112年10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於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行政大樓6樓C617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

五、 聯誼性活動領隊會議將另行安排通知。

第十條

競賽規則:依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

第十一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2個單位以上。

二、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田徑、游泳之接力及桌、羽…等球類之團體賽) 註冊人數須達2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

三、 各競賽種類(項)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得併項併組併級比賽,但成績、名次分列。

第十二條

獎勵:

一、 參加競賽各組各項均錄取前6名,第1至3名頒發獎狀、獎牌,第4 至6名頒發獎狀。大會競賽成績提報113年全障運臺北市代表隊選拔委員會評核,作為評選代表臺北市參加「中華民國113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之參考。

二、 如成績相同名次並列。

第十三條

選拔:

一、 113年全障運臺北市代表隊選拔委員會成員由本府邀集本市特殊學校代表、臺北市立大學及本市體育總會帕拉林匹克協會等相關專家學者組成。

二、 113年全障運臺北市代表隊選拔以本賽會競賽組所公布賽事成績先後列為入選參考依據,經資格審查確認後,列入本市代表隊候選名單,並以成績前3名且達標準者為優先入選名單(前項標準係為該成績須優於

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公布之前3名成績,如11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公布是項成績僅有

第1名或前2名,則以

第1名或前2 名之成績為選拔標準)。

三、 本次賽會選拔之代表隊選手,若113年全障運未辦理該參賽項目,則無法代表臺北市參賽。

四、 徵召

1.本市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辦理完竣,各競賽項目經選拔會議確認入選名單後仍有名額,得擇優徵召選手。

2.選手完成選拔賽報名後,如因故無法參賽,得於本次選拔賽結束後5 日內,視選手障別,肢障、視障、智能障礙(非聯誼性競賽)由本市體育總會帕拉林匹克協會推薦;聽障由臺北市體育總會聽障運動協會推薦;參加智能障礙聯誼性活動者由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推薦,或代表我國名義出國比賽者,由帕總證明,將納入選拔審查會議討論是否擇優取得代表權。

3.如選拔賽因疫情或其餘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比賽無法辦理,本市代表隊 選手由選拔會議依據選手成績證明資料擇優遴選產生。

4.上述2及3程序所述之選手,如本市身心障礙運動代表隊選拔賽各競 賽項目確認入選名單已足額,則不納入選拔審查會議討論。

第十四條

競賽編配:

一、 各種運動秩序,依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編排之。

二、 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規程中,並於賽前抽籤會議中決定,如有需要,並得安排會前賽。

三、 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賽者負責,不得要求大會提供。

四、 選手自備之器材須於下述時間點進行檢驗,始得參賽:田徑項目之鉛球、標槍、鐵餅於比賽前2小時送交大會器材組檢驗;其他自備之框架、輪椅、保齡球、地板滾球比賽用球及選手所需之輔具、桌球拍、射箭弓具、射擊槍枝與裝備等,於當日比賽檢錄時,由裁判當場檢驗。

第十五條

申訴:

一、 有關本選拔賽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5)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或選手監護人或選手本人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 正式申訴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繳庫。

第十六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七條

罰則:

一、 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 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之前參賽成績及之後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 選手、職員及教練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導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選拔賽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團隊參加本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毆打裁判員之選手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本選拔賽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取消該職員終身代表臺北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權利。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除競賽規則另有規定外,未於

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選手或職員(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選手或職員參加本屆及下一屆本選拔賽該單項之比賽。

四、 具學生或軍公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大會函請所屬主管機關議處。

五、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選拔賽之裁判員。

六、 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七、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應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提出更正,除不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八、 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其參加下一屆本選拔賽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九、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 裁判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否則取消其裁判員資格。

第十八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後公布實施,網址: http://dsports.utaipei.edu.tw/本規程經籌備會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報名聯絡電話

臺北市立大學

窗口:曾韻潔 連絡電話:02-2871-8288 分機 7323

窗口:李允翔 連絡電話:02-287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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