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暨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擊劍項目選拔賽
一、 依據:
臺南市政府體育局○年○月○日府教體局競字第 字號辦理。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辦理之。
二、 目的:
為本市中等學校體育活動及選拔本市參加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手,提升本市中等學校學生健康體適能,特舉辦本比賽。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擊劍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六、比賽日期:
111年12月4日(星期日),共計一天。
七、比賽地點: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八、比賽項目:
個人賽(各項目報名人數若不足六人則不予開賽)
(一) 男子組
1.鈍劍個人賽 2.銳劍個人賽 3.軍刀個人賽
4.鈍劍團體賽 5.銳劍團體賽 6.軍刀團體賽
(二) 女子組
1.鈍劍個人賽 2.銳劍個人賽 3.軍刀個人賽
4.鈍劍團體賽 5.銳劍團體賽 6.軍刀團體賽
九、參加辦法:
(一)學籍規定:
全臺南市國中、高中在學學生。
(二)年齡規定:
1.國中組:限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
2.高中組:限民國9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
(三)報名費:
報名費:個人賽每人每項新台幣700元整(含保險費)。
(四)經報名後(除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已報名者若因重大事由無法出賽,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不得無故放棄比賽;如放棄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五)無故棄賽者主辦單位得依FIE規則o.56.3之精神罰款其所屬單位新台幣1000元整,未完成繳納罰金前暫停其所屬單位所有選手的比賽。
(六)請於報名時將報名費匯入此帳戶
銀行帳號:第一銀行(007)歸仁分行
戶名:陳韋婷 帳號:62968300756
(七)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截止,一律網路報名(E-mail寄件日期為憑),主旨請寫明「111年全國第二次少年擊劍錦標賽-單位名稱」,檢附報名表電子檔(個人資料須填寫正確,未滿十五歲者須填寫監護人資料,以利辦理保險)、報名表掃描檔(簽章)及匯款證明,請於報名表送出後2個工作日內來電確認收件。
註:報名表及匯款證明一併email寄送繳交,各項資料備齊後始受理報名。
報名聯絡人:陳韋婷小姐
E-Mail: winnie.fencingtnh@gmail.com
電話: 0922-249500
十、報名人數規定:
(一) 個人賽:各參賽學校各組各劍種項目至多3人為限,且不得跨劍種。
(二) 團體賽:各參賽學校各組各劍種項目以1隊為限,由個人賽參賽運動員組隊,並可跨劍種比賽,每隊正選3人,並得報候補1人,候補運動員不須為個人賽參賽運動員,亦不計入各組各劍種項目報名至多10人之額度限制。
(三) 參賽運動員可跨競賽種類,但如遇賽程衝突時由運動員自行決定參賽相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賽程,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該項目以自動棄權論。
十一、賽程:
111年12月4日(日)
1.高男組:個人銳劍、個人鈍劍、個人軍刀、團體銳劍、團體鈍劍、團體軍刀
2.高女組:個人銳劍、個人鈍劍、個人軍刀、團體銳劍、團體鈍劍、團體軍刀
3.國男組:個人銳劍、個人鈍劍、個人軍刀、團體銳劍、團體鈍劍、團體軍刀
4.國女組:個人銳劍、個人鈍劍、個人軍刀、團體銳劍、團體鈍劍、團體軍刀
※選手檢錄時間為比賽當天上午8:00開始,8:30檢錄完畢並準時開賽。
十二、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擊劍協會最新翻譯公告之規則;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FIE公布之最新英文版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十三、 競賽辦法:
(一) 預賽採分組循環,複、決賽採單淘汰制。
(二) 依組別、劍種及類別各項目進行預賽分組循環,複、決賽採單淘汰制。循環賽每場5點/競賽時間3分鐘。複、決賽每場15點、3回合,每回合3分鐘。
(三) 各項目人數達4人以上時,依組別進行預賽分組循環及複、決賽;各項目人數未滿12人時循環賽皆不淘汰。
(四) 各項目人數未達4人時,預賽分組循環及複賽與前一項目類別同時進行,循環賽分組皆不淘汰,再按各項目進行決賽及最終排名。
(五) 各項目人數未達2人時得跨前一項目類別比賽,跨類別人數達2人以上即可開賽,採讓分制,最終積分排名仍分別採計。
十四、 器材規定:
(一)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國際擊劍總會規則之規定。運動員應自備符合國內賽事規定之裝備和器材參加比賽,劍服、劍褲、面罩、小背心須達到350牛頓抗力以上,未符合標準者不得上場比賽。
(二)本次競賽無賽前器材檢驗,比賽選手自備合格劍具、裝備由場上裁判檢核。
(三)比賽裝備劍具請運動員自備,並準備上場的第二把(含以上)的預備器材,沒有預備器材,依規則之第一類罰則處罰之。
十五、 獎勵:
(一) 各項比賽冠軍、亞軍、季軍(3、4名並列)頒發成績證明書。
(二) 獲獎選手於領獎時須穿著劍服或隊服(不得穿著短褲)、劍鞋或運動鞋。服裝未符規定者不得上台領獎。
(三) 本次競賽成績提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並列為112年臺南市中等學校運動會暨參加112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選拔賽。
十六、附則:
(一)領隊會議於111年12月4日上午8:20在比賽場地召開。
(二)個人賽各項目報名人數若不足六人則不予開賽。
(三)檢錄完成後無故棄賽,則罰鍰其所屬單位新台幣1000元整,罰金未繳清前該單位不得報名擊劍協會主辦之各級排名積分賽,並公告於協會網站。
(四)各比賽劍道,嚴格控管人員進入,除裁判及參賽選手,其餘人員請於休息區或看台上觀看比賽。(預賽只有比賽選手能進場,複賽能有一名教練進場指導。)
(五)每場比賽於第二次唱名後一分鐘,與賽選手仍未出席者,即以棄權論。
(六)已報名參賽選手若因重大事由無法出賽,請事先以書面通知本會,不得無故放棄比賽。
(七)報名表所填列之個人資料為本次賽會統一辦理投保,此外不另作其他用途。
(八)報名截止後欲修改資料如報名單位等,將加收行政費用新臺幣200元。
十七、為維持會場秩序,讓賽事公平順利進行,特別提醒參賽人員務必遵守下列紀律規定:
(一) 非上場比賽選手或指導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二)初賽時教練不得進入比賽場地指導選手。
(三)比賽進行中,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行為(包含聲音、動作)干擾選手表現及裁判判決。
十八、為強化性騷擾防治,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02-8772-3033 傳真:02-2778-1663
電子郵件信箱: taipeifencing2@gmail.com
十九、申訴
(一)有關本賽事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一)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教練簽名或蓋章,向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教練簽名或蓋章,向主辦單位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