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花蓮太平洋能高棒球節全國社會乙組棒球錦標賽
A、宗旨及依據
A1.宗旨:
A1.1.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棒球計畫。
A1.2.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及紀念台灣第一支花蓮原住民棒球隊-「能高團」。
A1.3.加強推展棒球運動,積極培養棒球優秀人才。
A2.依據:
A2.1.依據花蓮縣政府補助花蓮縣體育會年度計畫辦理。
B、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花蓮縣議會
B1.2.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B1.3.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B1.4.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
C、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
C1.1.1.球隊:凡在臺人士(中華民國之國民或合法居留之外籍人士),均可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C1.1.2.教練: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C1.1.3.球員: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或合法在台居留人士年滿16歲(民國94年8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並未具下列身分,皆可報名。
C1.1.3.1 三年內(108-111)未登錄於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木棒組學校之鋁棒及木棒組球員。
C1.1.3.2 三年內(108-111)未登錄於大專棒球聯賽公開一級與公開二級之球員。
C1.1.3.3 三年內(108-111)未登錄於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甲組聯賽之球員。
C1.1.3.4 五年內(106-111)未登錄於職業棒球運動之球員。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 職員:領隊1名、教練3名(總教練請排第一位),總計4名。
C2.2. 球員:含隊長25名,最少不得低於15名。(報名時可報名至30人,惟教練會議時需勾選正式出賽之25人名單。)
C3.報名
C3.1.日期:自112年5月29日(星期一)起至6月21日(星期四)中午12 時00分截止。
(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入,繳費憑證及佐證資料則報名截止後依然還可以上傳),上傳已完成之報名表件,報名名單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C3.2.方式:一律採線上報名( http://3s.nchu.edu.tw/178)及上傳相關文件,由報名單位自行註冊並下載已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於112年07月10日(星期一)下午18時前上傳賽事系統,始完成報名程序。請參閱賽事系統公告之報名操作說明及掃瞄解惑QRCode提問。若上傳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PS.繳費憑證請單獨上傳,報名佐證資料請全部貼於WORD後轉成一個PDF檔案,可有多頁,上傳系統。
C3.3.費用:本次賽事須繳交報名費新臺幣2,000元及保證金1,000元,於完成表訂賽程後,無爭議事件待處理,即將保證金退回。
C3.3.1費用繳交時間:所需費用(報名費及保證金)應於教練會議前繳交,未繳交者,將不列入賽程。
C3.3.2 費用匯款帳號:
-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銀行代碼216)
- 帳號:110-001-0001886-8
- 戶名:花蓮縣體育會汪錦德
C4. 相關會議及比賽時間/地點:
C4.1.教練會議:
C4.1.1.時間:112年7月12日(星期三)上午11時。
C4.1.2.方式:採Google Meet線上會議方式進行(會議室代碼於完成報名後公告)
C4.1.3.會議內容:
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C4.2.技術會議
C4.2.1.時間:112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6時。
C4.2.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 (地址:花蓮市中華路302號B1會議廳)
C4.3.裁判會議
C4.3.1.時間:112年7月21日(星期五)下午18時。
C4.3.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 (地址:花蓮市中華路302號B1會議廳)
C4.4.比賽時間:
C4.4.1.時間112年8月12日(星期六)至8月13日(星期日)。
C4.4.2.比賽地點:花蓮縣國福棒壘球場、花蓮縣立平和國中棒球場。
C5.獎勵
C5.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
C5.2.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3.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4.最佳教練獎:1名
C5.3 為慶祝能高團102周年紀念,凡獲邀請參賽之隊伍,皆由大會贈送參賽隊職員每人紀念T恤乙件。
C6.罰則
C6.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C6.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6.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C6.4.
項目 | 違規行為 | 停權 |
1 |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 該場比賽沒收 |
2 |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
(須恢復原狀) |
3 |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 總教練1場 |
4 | 使用不合格球棒 | 該場比賽沒收 |
5 | 暴力丟擲裝備 | 該球員1場 |
6 |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 1場 |
7 |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 0至3場比賽 |
8 | 拖延爭議 | 0至3場比賽 |
9 |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 0至3場比賽 |
10 |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 0至3場比賽 |
11 |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 0至3場比賽 |
12 |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 0至6場比賽 |
13 |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 1至4場比賽 |
14 |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 1至4場比賽 |
15 |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 1至6場比賽 |
16 |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 1至6場比賽 |
17 |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至6場比賽 |
18 |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 3至6場比賽 |
19 | 肢體碰撞裁判 | 3至8場比賽 |
20 | 打架 | 3至8場比賽 |
21 | 使用變造球棒 | 7至8場比賽 |
22 |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 5至10場比賽 |
23 |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 0至6場比賽 |
24 |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5仟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5仟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5仟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亞洲棒球總會(BFA)U18青棒規則。
D8.比賽方式:
D8.1.預賽、淘汰賽7局制,採突破僵局制。
D8.2.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D8.3.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D8.4.突破僵局制:
D8.4.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
D8.4.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4.3.第8局起將繼續沿用第7局的打序,如第7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棒第8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9局延續第8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D8.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6.1.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D8.6.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6.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9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8.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花蓮縣立國福棒壘球場、平和國中棒球場、花蓮縣立棒球場
1.投捕距離:18.44公尺。
2.壘間距離:27.43公尺。
3.二壘至本壘距離:38.80公尺。
4.全壘打距離:91.43公尺(兩側)、106.68公尺(中間),或現有球場。
E1.2.若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時,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除非事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否則不准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除非獲得該場賽事技術委員事先同意。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1~25號),聯隊時須穿著胸前須有中文縣市名稱隊名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E3.選手席
E3.1.主隊(隊名在前者)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隊名在後者)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領隊除外)才可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E4.2.比賽用球:採用大會認可之硬式棒球。
E4.3.球棒:
1.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定之比賽用球棒。
2.棒球規則3.02(d)木製球棒顏色,訂定如下:原木、黑、棕、紅及棕、紅的深色系,含上述二色組合為限,不得有第三種顏色或環節式之配色。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顏色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賽事規定罰則C第4項處置。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E4.6.各隊應於開賽前6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5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7.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E4.8.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9.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0.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兩隊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E5.2.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3.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限1次。
E5.4.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E5.5.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6.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7.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8.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9.一局中,教練不得更換指導區。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最終處置(裁決):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保險
G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其他事項
H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H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往三、本壘靠近)。
H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H4.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H5.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H6. 為因應各項法定傳染病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H6.1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列為隔離或檢疫人員,則不建議參賽,若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 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
H6.2 工作人員或參加人員到比賽場地,準備進場參加比賽,必須先進行體溫檢測,體溫在 37.5度(含)以上,必須強制戴上口罩:
a. 無呼吸道症狀-暫時留置體溫檢測站旁安置區,靜待5分鐘後,進行第2次額溫測量,若額溫仍超過規定者,必須離場禁止進入,執意進場將偕同警力處理。
b. 有呼吸道症狀-禁止入場並通知所屬球隊人員陪同強制就醫,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相關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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