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中華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府文圖二字第 1027401329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府文圖二字第 1083801670 號函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府文圖二字第 1093800709 號函修訂
一、 宗旨: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史資料整理保存與推廣,提昇本縣藝文風氣及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參選資格: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 P 者。
(二)(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五)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縣鄉土風情為主要內容者,均可參加。
三、本府得主動邀請學者專家或由評審會主動進行,在無版權疑慮下(包括取得家屬授權),針對已故的雲林作家編纂其作品集。
四、徵選作品須以中文電腦繕打,字體以標楷體 14 號為標準、A4 紙張橫式打字、列印、左邊裝訂,繳交書面 6 份、電子檔光碟 1 份或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 ylhg28284@mail.yunlin.gov.tw。
(一)徵稿項目:
1.文學創作:作家未經發表之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含原創及改編)、兒童文學等文學作品。(已發表之作品以作家仍擁有著作權者為限)
2.文學論述:臺灣文學研究相關論文、文學批評或對雲林作家之評論。
(二)作品字數:總字數以 6 萬字至 9 萬字為原則,但兒童文學類總字數以 3 萬字左右為原則、詩詞類行數及首數不拘,出版頁數以菊 16 開
(約 22 公分×15.8 公分)150 頁以上為原則。
(三)參選作品必須包含作品目錄、頁碼及作品簡介,來稿所附圖片、照片不予採用。
(四)外國文學之翻譯作品及古詩、方誌、雜文等項目不列入本徵文範圍。
五、評審會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徵集。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評選全程不提供作者姓名及簡介。
(三)應客觀、詳實、嚴謹填寫評審表。
(四)獲獎名單評審委員應簽名認證,並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六、凡經入選作品,每件由主辦單位贈送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已故的雲林作家獎勵金得由家屬具領),經出版後贈送作者 100 冊。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主辦單位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七、報名者應以掛號郵寄至「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圖書資訊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雲林縣作家作品集」、「書名」及「類別」。
(一)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2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700 時止,請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三)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影印。
八、報名簡章請於本府文化觀光處網站下載,或親至本府文化觀光處圖書館 1 樓服務台索取。網址: https://content.yunlin.gov.tw/5523192.htm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310 號
九、得獎者應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後續推廣活動;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勵。
十、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十一、文稿影印模糊,辨識困難者不予受理;不符合參選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另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現除追回稿酬外並註銷資格,作者應賠償本府出版相關費用及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得獎作品之作者應免費授權本府於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任何方式利用其作品。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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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相關競賽:
- 113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113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收件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13年5月2日(星期四)下午五點止,請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總字數以6萬字為原則,但兒童文學類總字數以 3 萬字左右為原則、詩詞類行數及首數不拘,出版頁數以菊 16 開(約 22 公 分×15.8 公分)150 頁以上為原則
- 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700時止,請以掛號郵寄。 凡經入選作品,每件由主辦單位贈送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已故的雲林作家獎勵金得由家屬具領) 參選資格: 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 111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111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收件自公告日起至5月16日止,請以掛號郵寄。 凡經入選作品,每冊由主辦單位贈送稿酬新臺幣1萬元整(已故的雲林作家獎勵金得由家屬具領),經出版後贈送作者100冊。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主辦單位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 110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110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徵稿項目:文學創作、文學論述。 凡經入選作品,每冊由主辦單位贈送稿酬新臺幣一萬元整(已故的雲林作家獎勵金得由家屬具領),經出版後贈送作者100冊。以上得獎獎金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於主辦單位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扣(免)繳憑單另逕寄得獎者。
- 109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109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 符合以下資格之民眾得報名參加徵選: (一) 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 設籍、就業或服役:(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 就學:(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 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本府得主動邀請學者專家,或由評審會主動進行,在無版權疑慮下(包括取得家屬授權),針對已故的雲林作家編纂其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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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活動參賽資格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五)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縣鄉土風情為主要內容者, 均可參加。 徵件規定 徵選作品須以中文電腦繕打,字體以標楷體 14 號為標準、A4 紙張橫式打字、列印、左邊裝訂,繳交書面 6 份、電子檔光碟 1 份或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 ylhg28284@mail.yunlin.gov.tw。 (一)徵稿項目: 1.文學創作:作家未經發表之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含原創及改編)、兒童文學等文學作品。(已發表之作品以作家仍擁有著作權者為限) 比賽網站 : https://content.yunlin.gov.tw/News_Content.aspx?n=11480&s=401817
- 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活動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公告 壹、主旨:公告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為辦理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 徵選活動,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貳、依據: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實施要點辦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府文圖二號第1093800709號函辦理 參、公告事項:依照上開徵選實施要點,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徵文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止。 二、資格條件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五)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縣鄉土風情為主要內容者, 均可參加。
- 「 112 年 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一、 宗旨: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蒐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文史資料整理保存與推廣,提昇本縣藝文風氣及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參選資格: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一)本籍:凡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三)(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四)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五)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縣 鄉土風情 為主要內容者,均可參加。 三、本府得主動邀請學者專家或由評審會主動進行,在無版權疑慮下(包括 取得家屬授權),針對已故的雲林作家編纂其作品集。 四、徵選作品須以中文電腦繕打,字體以標楷體14號為標準、A4紙張橫式打字、列印、左邊裝訂,繳交書面6份、電子檔光碟1份或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
- 雲林縣政府辦理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即日起至112年5月18日,歡迎踴躍參加。雲林縣政府辦理112年「雲林縣作家作品集」徵選,即日起至112年5月18日。 參選資格為: (一)本籍或(曾)設籍雲林縣人士。 (二)曾於雲林縣就學、就業及服役者。 (三)父母親其中之一人,為設籍或出生於本縣者。 (四)未具前述資格,但其作品以描述雲林鄉土風情為主要內容者,亦可參與徵文活動。 徵選以作家未經發表之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含原創及改編)、兒童文學及文學論述(含臺灣文學研究相關論文、文學批評或對雲林作家之評論),凡經入選作品,每件作品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作品出版後再贈得獎作者100冊,以表彰對文學創作之熱忱。詳情請參考簡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