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大專校院足球聯賽

113學年度大專校院足球聯賽

報名時間: 2024-10-16 ~ 2024-10-25

主辦單位: 教育部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市政府體育處

主辦單位電話: ctusf41@mail-ctusf-org-tw

主辦單位Email:02-2771-0300分機23(黃正揚先生)

第一條 依 據:

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38937號函核備辦理。

第二條 宗 旨:

為提倡大專校院足球風氣,培養優秀足球球員並提升足球技術水準,特舉辦本 大專校院足球聯賽(以下簡稱大專足球聯賽或本聯賽)。

大專校院足球聯賽

大專校院足球聯賽

第三條 組 織:

一、主辦機關:

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 共同主辦: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市政府體育處及各市(縣)政府教育(局)處。

四、 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臺北市立大學)、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台灣運動傷害防護學會、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國文化大學、臺北市立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輔仁大學、長庚大學、吳鳳科技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國立臺北大學、銘傳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高雄醫學大學及各大專校院。

四、贊助單位:

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第四條 球隊註冊、人員報名規定:

一、球隊註冊:

(一)日期: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起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星期五)下午6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逕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 www.ctusf.org.tw)「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辦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二、人員註冊及報名:

(一)日期: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星期三)上午10時起至民國113年10月30日(星期三)下午6時關閉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止。

(二)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總教練1人、教練1至2人、運動防護員1人、管理2人(至 須報名總教練1人),球員報名以30人為限(含隊長)。

(三)手續:

1.逕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 www.ctusf.org.tw)「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辦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2.參賽單位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進行註冊及報名作業,依規定完成線上報名後請列印報名表(統計資料、競賽報名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戳章,連同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補齊報名手續之書面文件。

3.於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完成報名後,系統將依據報名名單產生每隊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各乙張,請所有報名參賽人員於保證書、同意書簽名(蓋章)後依前述手續郵寄。

4.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一經確認報名後,網路即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增減及更改職員及球員人數,參賽學校事先務須審慎辦理並應妥善管理帳號、密碼。

5.預賽競賽抽籤暨技術會議召開後,民國113年11月7日(四)上午10時開放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給各隊修改名單,不另行通知;欲修改名單之學校隊伍請於開放當天先電話聯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解除報名鎖定後辦理修改,系統於下午6時關閉。修改名單確認無誤後,請務必依循競賽規程本條報名規定按下「確認」以列印註冊報名表(統計資料、競賽報名資料)二頁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戳章後,併同增加或調整人員每人之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存查。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球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三、人員註冊特別規定事項:

(一)(總)教練人員註冊注意事項:本學年度起,註冊報名參賽本聯賽之(總)教練人員均應取得(第三級其中一人)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之足球C級以上教練證(即亞足聯公約核准之CTFA D級教練證,簡稱為CTFA D)資格,且在有效期限內,並應於本學年度辦理人員註冊及報名作業時,並以網路線上註冊報名系統上傳完成。

(二)第一、二級參賽(總)教練人員註冊報名特別注意事項:第一、二級球隊,其帶隊參賽(總)教練應為各參賽學校專兼任教職人員或教練,不得以學生球員兼任;比賽時,(總)教練或職隊員仍未到場者,得由主辦單位通知相關學校改正。

(三)第三級各隊註冊並報名參賽球員得兼任該隊(總)教練、管理、運動防護員等職務,惟不得兼任其他學校職隊員,違者取消該員球員參賽資格。

(四)依據教育部體育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臺教體 學(三)字第1130200210A號函指示,註冊報名參賽本聯賽之教練人員除應具備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且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法規規定、涉及兒 或其他不法事件等,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五)依據教育部體育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教體 學(三)字第1130200524號函指示,113學年度外籍學生報名大專院校體育聯賽資格規定如下:

1.報名球員資格:外國籍學生以工作簽證方式入臺者,不得報名參加,以學生簽證報名者,需檢附前次國外學籍資料。

2.報名程序:外國籍學生報名,請輸入護照號碼,另上傳居留證及簽證,以證明非工作簽證來臺。

(六)球員註冊特別注意事項:各參賽球隊辦理線上球員註冊時,球員註冊姓名應與學生證相符,若球員學生證上記載之姓名採計中、英文並列之形式,以中文姓名為準並確實登錄球員國籍中文名稱。

四、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地址:104703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3 樓。

網站: http://www.ctusf.org.tw

傳真:02-2771-0305

聯絡人:活動組黃正揚先生

連絡電話:02-2771-0300 分機 23

電子信箱: ctusf41@mail.ctusf.org.tw

第五條 比賽日期:

一、日期:自民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星期日)起至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三)止。

二、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或取消比賽。

三、 如因本競賽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影響,必要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防疫管理規定作滾動式修正比賽時間。

第六條 比賽地點:

一、 預、複、決賽場地之安排由承(協)辦單位協調之,比賽地點假各參加比賽學校且具有場地設備完善與平整狀況佳之學校為優先,必要時可於各縣市政府所轄之公共球場比賽。

二、 承辦單位有權決定因防疫需求、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或日期。

三、 提供比賽場地協助辦理本聯賽之大專校院及單位應維護各參賽球隊職隊員、裁判、臨場技術委員及工作人員之安全,並應提供交通資訊、校內免費停車、網路通(資)訊並妥適佈置比賽場地設備、辦理比賽過程錄影等,鼓勵學生到場觀賽加油。

四、 比賽協辦學校,請於賽程開賽前一天開放場地並依實際狀況排定練習時間,安排參賽球隊賽前練習。

第七條 參賽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均得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

二、 每校均得於女、男生組各級組各組一隊參加(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三、 登記球員不得重複報名(每人限參加一隊)。

第八條 球員參賽資格:

一、 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 113 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球員必須是 113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須檢附參賽球員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 專科五年制一、二、三年級學生參加 113 學年度中等學校足球聯賽 (5 人制)登錄球員,不能報名參加本 113 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

三、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保證書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四、 登記第一級(挑戰組除外)之參賽球員,其身分具有運動績優身分者(有關運動績優身分之認定依據最新年度之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中之規定辦理),參照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規定,參賽年齡限定 25 歲以下(20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其餘身分之參賽球員不受此限。

五、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各該分組正式比賽前 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第九條 比賽分組:

分女、男生組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凡就讀於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且符合參賽球員資格者均得組隊參賽,並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男生組第一級另設有挑戰組之競賽;女生可與男生混合組隊參加男生組比賽;單一學校同時參加兩(參)級/組參賽規定:球隊於賽季結束,成績取得升級資格時遇該級已有該校隊伍參賽,得自動放棄升級(保障上層級/組的參賽權,如降級亦同)。

一、女生組:第一級參賽球隊以 6 隊為原則。

(一)112學年度參加本組之球隊,於本(113)學年度需參加本級之比賽。

(二)新組隊報名本組之球隊,需先行審查其球員資格經審議後核定是否能夠參賽;至需報名7位具運動績優生身分者可參加女生組第一級之比賽。二、男生組:劃分設有第一級(含挑戰組)、第二級與第三級之競賽。

(一)男生組第一級:參賽球隊以8隊為原則。

1.參加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一級比賽獲得前六名及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前二名之球隊,於本(113)學年度需參加本級之比賽。

2.本(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一級比賽排名後二名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降級參加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之競賽。

3.112學年度取得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一級參賽資格之球隊,如無法報名參加本級比賽時,114學年度應降一級參加比賽。

4.球隊註冊作業截止後,若遇不足八隊參賽,則由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前四名隊伍依序遞補為原則。

(二)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參賽球隊以8隊為原則。

1.參加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一級競賽後二名、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第三名至第六名及男生組第二級前二名之球隊,於本(113)學年度需參加本級之比賽。

2.本(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比賽排名前二名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升級參加男生組第一級之比賽。

3.本(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比賽排名後二名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降級參加男生組第二級之比賽。

4.112學年度取得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參賽資格之球隊,如無法報名參加本級比賽時,114學年度應降一級參加比賽。

5.球隊註冊作業截止後,若遇不足八隊參賽,則由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二級前四名隊伍依序遞補為原則。

(三)男生組第二級:參賽球隊以16隊為原則。

1.參加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競賽後二名、男生組第二級第三名至第十四名及男生組第三級前二名球隊,於本(113)學年度需參加本級之比賽。

2.本(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二級比賽排名前二名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升級參加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之比賽。

3.本(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二級比賽排名第十五名(含以後)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降級參加男生組第三級之比賽。

4.112學年度取得113學年度男生組第二級參賽資格之球隊,如無法報名參加本級比賽時,114學年度應降一級參加比賽。

5.球隊註冊作業截止後,若遇不足十六隊參賽,則由112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男生組第三級前四名隊伍依序遞補為原則。

(四)男生組第三級:

1.開放參賽。

2.本(113)學年度本男生組第三級排名前二名之球隊,於114學年度需升級參加男生組第二級之比賽。

第十條 比賽制度:

各級組依據報名參賽隊數訂定比賽制度。

一、 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技術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

二、 女、男生各級組比賽制度:各級組參賽隊數未達 2(3)隊,不舉行比賽。

三、 女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一)預、複賽均採循環賽制(雙循環賽制,預、複賽成績合併計算),累計成績排名第一名、第四名及第二名、第三名等二組隊伍分別進行主客場賽制後,勝隊進入冠亞軍決賽,敗隊進入季殿軍名次賽。

(二)循環賽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為和局時,不比踢罰球點球;和場各得1分計之。

四、 男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八隊單循環賽制,依預賽成績分列前四名(第一名至第四名)與後四名(第五名至第八名)等二組分別進行循環複賽;預、複賽成績合併計算。

1.預賽成績第一名至第四名隊伍進行單循環複賽後,預、複賽(共10場)累計成績排名第一名、第四名及第二名、第三名等二組隊伍分別進行主客場賽制後,勝隊進入冠亞軍決賽,敗隊進入季殿軍名次賽。

2.預賽成績第五名至第八名隊伍進行單循環複賽後,預、複賽(共10場)累計成績順位為年度排名第五名至第八名名次,不再進行比賽。

(二)循環賽於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為和局時,不比踢罰球點球;和場各得1分計之。五、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比賽制度:預賽採單循環賽制,依預賽成績排,於複賽分二組,採單循環賽制,複賽各組排名前二名於決賽採單敗名次賽制,後二名採循環賽制。

六、 男生組第二級比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複賽依預賽各分組成績排名採分組循環賽制;決賽採單敗名次賽制。

七、 男生組第三級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區分組循環賽制,分組組數依各區報名隊數決定之,每組至多6隊,上學年度男生組第二級降級及獲得本級第三名及第四名球隊為各分區種子。

(二)分區原則如下: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縣、市名稱 臺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新北市 新竹縣市 高雄市
桃園市 苗栗縣 屏東縣
基隆市 南投縣 臺東縣
宜蘭縣 彰化縣 澎湖縣
花蓮縣 雲林縣
金門縣 嘉義縣市

(三)預賽各分區參賽隊數未達4隊,得併區(最 隊數併入次 隊數)舉行比賽;若有兩分區參賽隊數均未達4隊,則兩分區併區並由主(承)辦單位協調參賽球隊決定比賽地點。

(四)各分區排名賽比賽方式,由大會訂定之。

(五)預賽各分區晉級複賽之隊數,按各分區參賽隊數,原則以2:1比例決定之。

(六)複賽:採分組循環賽制,每組至多6隊,預賽各分組第一名球隊為複賽種子球隊,預賽各分組第一名、第二名球隊於複賽時應分列於不同分組。

(七)決賽:採單敗名次賽制,取優勝第一名至第八名。

八、各級組賽程如受本競賽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影響,得適時縮減預、複決賽賽制及規模;若無法產生最終年度競賽名次排名,則不進行名次判定與本競賽規程第九條「比賽分組」第二款各目升降級作業;相關名次判定若有疑義,送交審判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足球規則。

第十二條 比賽用球:

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型號S6000-5 5號霧面抗刮頂級車縫足球第十三條 比賽制度計分與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

勝場得 3 分,和場得 1 分,敗場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循環賽不加時賽,女、男生組第一級比賽如正規比賽時間結束為平手時即為和場,不進行罰球點球程序。

其餘男生組第一級挑戰組、男生組第二級、男生組第三級等級組比賽應立即進入踢罰球點球(三球),兩隊各派球員 3 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即結束該場賽事()。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 1 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以利各賽別循環賽兩隊積分相同時判定名次)。

循環賽某隊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該階段該小組所有球隊與該隊比賽不予計算。

(一)單循環:

1.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不計彼此勝負關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雙(三、四)循環賽:

1.兩隊積分相同時,以相關兩隊比賽勝負分關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如相關兩隊比賽勝負得分多者佔先。

(2)如相關兩隊比賽勝負得分相等時,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2. (1) (2) (3) (4) (5)依序決定名次。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2. (1) (2) (3) (4) (5)依序決定名次。

(三)主客場賽:

1.以客場進球數多者佔先,客場進球數計算為1.5倍,即客場進1球時計算為1.5球。

2.如第二場賽事結束時無法判定勝負名次時,應休息10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30分鐘,上下半場各15分鐘,如加時比賽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二、淘汰賽、名次賽、三戰二勝賽:

決賽階段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則不延長加時比賽,並依最新足球規則比踢罰球點球決勝負;三戰兩勝賽及特定場次(四強賽)若遇和局時,應休息 10 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第一級及第二級 30 分鐘,上下半場各 15 分鐘;第三級 20 分鐘,上下半場各 10 分鐘),如加時比賽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第十四條 競賽抽籤暨技術會議:

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主(承)辦單位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參加會議者,如非報名參賽之職員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未出席者,賽程經排定後不得異議。

一、 預賽: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一)時間:民國113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二)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教育部體育 3樓大禮堂(104703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 號3樓)。

二、 複、決賽: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競賽須知:

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請各參賽學校球隊出場比賽時務請應有教練或學校教職人員臨場,勿讓學生球員單獨出賽(席)。

二、 務請各校參賽職隊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三、 每場比賽時間:第一級及第二級為 90 分鐘,第三級為 8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為顧及球員安全,上、下半場得暫停“冷卻”中斷(從 90 秒開始至 3 分鐘)讓身體地溫度下降或“喝水”休息適度補充水分(含加時比賽半場)。該場次執法裁判應於開賽前通知二隊(總)教練是項訊息。

四、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填妥後於賽前 20 分鐘提交大會競賽組或該場次第四裁判,不再另行通知;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通(公)告為準。

五、 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獲大會競賽組同意或不按更改日期補賽未出賽及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比賽,視同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六、 賽前 10 分鐘,比賽雙方先發球員應集合列隊接受裝備檢查後,再行進場。七、因故逾規定時間 10 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該隊本學度繼續比賽資格

(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同時,比賽中場上因故不足七人被裁判沒收比賽亦同。

八、 (總)教練可在 30 名報名球員中,自行調整 20 名球員出賽。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可提出最多 9 人之替補球員名單,第一級及第二級比賽期間可替換 5 人,第三級比賽期間可替換 7 人,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九、 球隊參加該場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身分證明文件於賽前繳交出賽名單之同時提交該場臨場技術委員或第四裁判,以備查驗;未攜帶者該場次不得下場比賽;第二學期參賽時,應同時提交第一學期與第二學期之學生身分證明文件交查驗參賽球員註冊身分使用;學生身分證明文件採計如下:

(一)依據本競賽規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手續完成報名後,活動競賽報名暨管理系統依據報名名單產生「在學證明表」,參賽隊伍可持列印後經學校教務處(或註冊組) 簽章認定報名人員註冊在學之「在學證明表」參賽。

(二)學生證(含註冊在學證明):學生證免(未)蓋上(下)學期註冊章認證、新生或尚未領取學生證者,須由就讀學校出示註冊在學證明,註冊在學證明上須黏貼相片,未黏貼相片者須配合具相片之學生證、身分證或居留證使用。

十、 參加該場出賽之球員必須攜帶健保卡或居留證,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無須繳交查驗。

十一、 比賽場地實施嚴格秩序管制,該場次比賽時,參賽兩隊所有註冊參賽之職隊員均應就座於球員席區內,領隊、(總)教練、管理等職員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球員席區秩序;比賽結束應迅速離開比賽場並清潔球員席區。

十二、 就座於球員席區內之替補球員,均應穿著與比賽場中球員不同顏色之外套或背心,以示區別;參賽球隊均應自行準備背心及隊長臂章。

十三、 球隊應備有深、淺兩套球衣為原則,賽程表排名前者,須穿著深色球衣;排名後者的球隊,須穿著淺色球衣。(賽程表排名前者球員席區位於紀錄臺左側);各參賽單位報名作業時應登記一般球員及守門員之球衣、球褲、長襪顏色。

十四、 球衣上不得有懸掛刺繡他國國旗、俱樂部隊徽或外國職業足球球團或俱樂部之標誌,以避免侵權紛爭。

十五、 球衣應明確標示該校中、英文校名或校徽;球衣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違者不得上場比賽;守門員擔任普通球員時,不得更換球衣號碼。十六、球衣號碼以該球隊預賽第一場次出賽登載號碼為準。

十七、 名次決賽時,下半場比賽中兩隊比數相差 10 球(含)以上,即由裁判員宣告比賽結束。

十八、 被裁判判紅牌之球員或同一場兩張黃牌或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之球員,應罰停賽一場;若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罰停賽』一場,以此類推。

十九、 被裁判『警告』或『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逕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會同該場裁判討論後提交正式報告送審判委員會議處,審判委員會議決後由承辦單位以書面通知相關球隊之領隊、教練。

二十、 女生組第一級預、複賽若採雙(三)循環賽制,紅黃牌累計至所有賽程結束一併計算;其餘男生各級組比賽之預賽紅黃牌不列入複賽累計計算;惟預賽階段最終出賽場次含第三級分區排名賽)所產生之紅黃牌應累計至複賽階段一併計算;複賽階段之紅黃牌累計至所有賽程結束一併計算。

廿一、本學年度最終出賽場次紅牌應累計至下學年度第一場賽事(若球員因畢業等因素轉換參賽單位亦同)。

廿二、因天候、場地燈光電力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暫停比賽,應由該場裁判會同臨場技術委員、競賽組人員及兩隊(總)教練共同檢視研商暫停時間,如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再恢復比賽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記錄仍然有效;若判定終止比賽時,該場需重賽,並由大會競賽組逕行通知相關球隊重賽日期、時間、地點。

廿三、本聯賽各級組賽事均設置運動防護站並配置運動防護員,惟僅限於比賽場地發生傷害處理作業,嚴重之傷害報請 119 就近轉送醫療院所;不提供預防性貼紮防護,若有需要請各隊自備所需耗材,賽會運動防護員特給予協助。

廿四、如遇有轉播之場次時,對於是否進球有疑慮,臨場技術委員及裁判有權決定是否參考錄影慢動作回放輔助判決。

廿五、本聯賽如有冰敷需求,請自備冰敷袋。

廿六、本聯賽不舉行閉 典禮,於各級組決賽比賽結束後立即舉行頒獎。

廿七、各參賽單位於比賽期間所需費用,一切自理。

第十六條 比賽補助:

一、 參加本聯賽之各級球隊,可依據「113 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參賽補助計畫」向大專體育總會申請補助組訓費,申請方式及日期俟後於大專體育總會網站公告並以公文方式提出。

二、 各級組球隊申請組訓費之額度依「113 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參賽補助計畫」規定,惟若報名之全隊球員均為外籍生時,補助經費額度減 二分之一。

三、 若有球隊違反本競賽規程第十九條「罰則」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規定,將取消本學年度補助款。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

一、團隊獎:頒發年度優勝球隊、男生組第三級各分區排名賽及公平競爭獎等三項獎項。

(一)年度優勝球隊:

1.各級組錄取前八名為年度優勝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盃乙座。

2.各級組年度優勝球隊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教育部獎狀乙紙。

3.女、男生組第一級之競賽成績,將報請教育部體育 ,優予補助學校足球場地設施。

(二)男生組第三級各分區排名賽(成績和紅黃牌不予列入團體和個人獎項計算):

1.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盃乙座。

2.依據預賽各分區參賽隊數(參賽隊數以預賽競賽抽籤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基準,若因分區參賽隊數未達4隊而併區比賽時,參賽隊數加總合併計算),按下列名額錄取優勝球隊頒獎。

(1)四隊錄取二名。

(2)五隊錄取三名。

(3)六隊錄取四名。

(4)七隊錄取五名。

(4)八隊錄取六名。

(6)九隊錄取七名。

(7)十隊以上錄取八名。

(三)公平競爭獎:

1.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牌(盃)乙面。

2.各級組比賽,決賽前四名參賽球隊於預、複、決賽所有比賽場次球員紅、黃牌及生活積分扣分多寡,由各級組扣分最 之球隊獲頒獎牌(盃)乙面,以資鼓勵加強品德教育。

3.計分標準:被判紅牌者,扣生活積分3分(同一場兩張黃牌罰離場,扣積分3分);被判黃牌者,扣生活積分1分;休息區(室)髒亂未清理者,扣生活積分1分;如兩隊或兩隊以上被判扣積分數相同時,遴選順位如下︰

(1)以紅牌數較 之球隊優先。

(2)該球隊比賽場次多者優先。

(3)名次較優之球隊優先。

二、個人獎:頒發金、銀、銅靴獎及金手套獎等二項獎項。

(一)金、銀、銅靴獎:

1.頒贈教育部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2.各級組比賽,決賽前四名球員於預、複、決賽所有比賽場次個人進球數多寡依序遴選金靴獎、銀靴獎及銅靴獎等三名;惟進球數為0者,獎項得從缺。

3.進球數相等時,遴選順位如下︰

(1)所屬球隊所有比賽場次較 者優先。

(2)所屬球隊名次較優者優先。(惟同屬球隊且進球數相等,得增額同等獲獎)

(二)金手套獎:

1.頒贈教育部獎牌乙面及獎狀乙紙。

2.各級組比賽中榮獲第一名之隊伍,表現最優秀的守門員一名並由該隊伍總教練推薦產生。

三、如受本競賽規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影響,無法完成本學年度相關賽程,無法產生最終年度競賽名次排名時,得取消獎勵。

第十八條 申 訴:

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國際足球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臨場技術委員會判決,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 規則無明文規定,且臨場技術委員會無法判決或球員資格之疑義,由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四、 有關各項爭議申訴案件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比賽。

五、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頒訂最新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一)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六、 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審判委員會審議,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七、 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等申訴,應由檢舉方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併同申請書提出檢舉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八、 球員資格不符之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九、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亦同,裁定申訴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作為聯賽業務費用。

第十九條 罰 則:

一、球隊違規:處理有關球員資格不實、未具參賽資格或冒名參賽、未致力足球比賽定義和有違運動精神、球隊申請放棄比賽或無故棄權之情事。

(一)球隊如有未經報名註冊、違反本競賽規程第八條「球員參賽資格」各款規定(如:

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之球員出賽情事,經申訴程序並召開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牌)、獎狀、獎勵 (金)與補助金。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

3.所屬領隊、(總)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球隊學校依規定議處;冒名參賽者及被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分,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4.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球隊如在比賽中未致力足球比賽定義攻防展現足球比賽精神有違運動精神時:經臨場技術委員或他對教練、檢舉、申訴程序並經審判委員會議審議屬實時: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牌)、獎狀、獎勵(金)與補助金。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

3.所屬(總)教練函請各該球隊學校依規定議處。

4.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球隊申請放棄比賽:無法依據排定賽程參賽放棄出賽之球隊,至遲應於原定賽程前一日下午5時整前由學校領隊或(總)教練以公文或書面聲明傳真(02)2771-0305(事後應補齊公文)通知競賽組並經電話確認收訖,完備請假手續;一經申請放棄比賽程序完備後不得再申請復賽。

1.競賽組應依據公文取消該隊本學年度剩餘之賽程,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2.相關對戰球隊出賽所得之進球、紅黃牌等成績亦不予計算。

(四)無故棄權:未依規劃辦理請假手續而無故棄權之球隊:

1.取消該隊本學年度剩餘之賽程,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2.相關對戰球隊出賽所得之進球、紅黃牌等成績亦不予計算。

3.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

二、球員、職員個人違規:參賽球隊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推擠衝突或鬥毆或群毆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球員毆打裁判員、職員:應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及裁判提出紙本報告書送交審判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議處。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與取消該球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狀)、獎勵(金)與補助金。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

3.取消該球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球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之比賽權利。

4.除以上罰則外,另由承辦單位(大專體育總會)函請各該球隊學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教育部體育 議處並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球員:應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及裁判提出紙本報告書送交審判委員會依下列規定議處。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與取消該球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狀)、獎勵(金)與補助金。

2.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參與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各項國內、外競賽或活動權利。

3.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得取消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本聯賽之比賽權利;並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臨場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逕行裁定停賽,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除取消該球隊學校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取消該球隊學校次學年度參加本聯賽之比賽權利。

(四)球員或職員以言語侮辱、恐嚇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得依據裁判之報告,逕行判處該隊職員或球員加重禁賽場次處分,相關判決應由大專體育總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學校、球隊(總)教練以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五)球場上發生球員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

1.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毆人或互毆之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繼續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2.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2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二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總教練與該場次參與鬥毆球員應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

3.審判委員會議得針對該二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總教練與該場次參與鬥毆球員提出次學年度停止參加本聯賽比賽之權利(含轉學轉隊)以上(含)之懲處,並應將會議決議懲處狀況請大專體育總會通報教育部體育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相關學校周知並共同執行禁賽決議;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4.比賽場上發生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各參賽球隊休息區所有職隊員及替補球員均不得離開技術區域,違者得視情節輕重不同,逕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懲處名單提送審判委員會審議確認,得判處加重禁賽場次處分,相關判決應由大專體育總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球隊(總)教練以執行相關禁賽處罰;禁賽場次計算以審判委員會議召開後第二日起算。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聯賽裁判員之權利,另通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等相關單位,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第二十條 國際參賽:

本聯賽最優級組女、男生第一名可取得FISU(國際大學運動總會)大學世界盃足球賽亞洲區資格賽參賽權,如有棄權則依競賽成績遞補。

第二十一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 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其程序及規範依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辦法辦理,如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撤銷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 凡報名本賽事各級組之運動員,報名時應具備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學習平台( https://elearning.ctada.org.tw)之測驗學習平台( https://elearning.ctada.org.tw/tc_0.aspx)學習通過證明方可報名。

第二十二條 聯賽防賭相關說明規範: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臺教體 學(三)字第 1120050149 號函規定辦理。

二、 為完善國內運動聯賽防賭政策,維護公平健康之運動環境,依前函指示擬具「簽賭或打假球罰則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凡球隊職隊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1.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調單位查獲。

2.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二)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職業聯盟、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本大專足球聯賽賽事職隊員或裁判。

第二十三條 附 則:

一、 本競賽規程第五條「比賽日期」、第十條「比賽制度」、第十七條「獎勵辦法」所訂定之規定,如因天災、防治控制傳染病疫情需要或其他事由,致延期或停止舉辦,得依前述各條規定,縮減賽制及規模、取消升降級及名次獎勵。

二、 有關賽事防疫之相關規定,除依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 公布之最新規定辦理外,參加人員並應依相關防疫計畫規定辦理。

三、 本活動「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窗口負責人及電話:負責人:大專體育總會活動組黃正揚先生連絡電話:02-2771-0300 分機 23 電子信箱: ctusf41@mail.ctusf.org.tw

第二十四條 保 險:

一、 本會為本賽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相關承保範圍及理賠事項請參照本會官網公告之保單條款。

二、 球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參賽學校自行負責,本賽事之團體傷害保險則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個資法與肖像使用說明:

一、 大專體育總會基於辦理本聯賽所需,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本大專足球聯賽目的範圍內蒐集之參賽單位所提供之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性別特徵(性別、血型、身高、體重等)、學生證號、就讀系所科別、年級、入學日期、畢業高中、國籍、原住民族別、地址、連絡電話、行動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緊急連絡人及其地址、連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將僅限於大專體育總會及其業務往來機構之業務需要使用,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二、 大專體育總會有權將此項大專足球聯賽比賽之錄影、相片、個人成績攻守數據及成績於世界各地播放、展示、登錄於相關網站與刊物上,參賽者並應同意肖像與成績,用於相關之宣傳與播放活動上。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經大專足球聯賽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後,報請教育部體育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大專校院足球聯賽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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