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臺北市教育盃中小學射擊錦標賽

113學年度臺北市教育盃中小學射擊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12-06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230-9585分機124(射擊教練金慧枚)

主辦單位Email:1088@wfsh.tp.edu.tw

一、 依 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33103928號函辦理。

二、 目 的:

積極推動臺北市學校射擊運動,提升射擊運動技術及水準。培養射擊運動人才,促進射擊運動向下扎根普及開展並奠定基礎。

三、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 承辦單位: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星期四)。

六、 比賽地點: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科學樓地下室射擊場(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115 巷1號)。

七、 報名資格:

須兼具下列學籍與年齡規定。

(一) 學籍規定

1. 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由設籍學校協助報名),現仍在學者為限。

2. 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3.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為限(未曾報名參加「本賽事」及透過本賽事選拔之「全國賽」者不在此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12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小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二) 年齡規定

1. 國小組:民國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 國中組:民國97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3. 高中組:民國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八、 參賽資格

(一) 甲組資格

1. 經本局核定設置有射擊運動種類之體育班或射擊專任運動教練(含約聘僱)之學校務必報名參加甲組個人競賽項目,且統劃歸為甲組。

2. 未經本局核定設置有射擊動種類之體育班或射擊專任運動教練(含約聘僱)之學校得自行報名組隊參加甲組。

(二) 乙組資格

1. 未經本局核定設置有射擊運動種類之體育班、重點運動項目發展或射擊專任運動教練(含約聘僱)之學校務必報名參加乙組個人競賽項目,且統劃歸為乙組。設有體育班學校之非體育班學生可另行組隊報名乙組賽事,惟每位學生限報名一組,即不得同時報名甲、乙組。

2. 乙組個人競賽項目報名人數未滿7人(含7人),一律併入甲組個人競賽項目進行。

3. 乙組比賽為推廣性質,故不得申請學校體育獎勵金及學生培訓補助金。

九、 比賽組別

(一) 個人組

1. 國小男女子組空氣手槍、步槍甲組

2. 國中男、女子組空氣手槍、步槍甲組(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3. 高中(職)男、女子組空氣手槍、步槍甲組(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4. 國中男、女子組空氣手槍、步槍乙組。

5. 高中(職)男、女子組空氣手槍、步槍乙組。

(二) 團體組

1. 每一學校男、女組,各項目每隊報名人數以 3 人為限。

2. 團體成績依照 3 人之個人賽成績計算排名。

十、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星期五)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聯絡箱或親自送達以截止日為限)。

十一、 報名方式

(一) 請至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網站: http://www.wfsh.tp.edu.tw下載報名表,報名資料繕打輸入後請 mail 至 1088@wfsh.tp.edu.tw以便製作秩序冊,各單位聯絡事項與賽程通知將以各校 mail 之電子信箱聯絡人為主。

(二) 將輸入完畢之報名表格列印下來核章完畢並繳交禁藥證明電子檔,為避免遺失請以限掛方式寄出,郵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巷1號體育組收或教育局聯絡箱遞送;確認電話: 22309585#124,射擊教練金慧枚。

十二、 比賽規則:

(一) 依據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審定最新國際射擊規則辦理。

(二) 選手使用槍枝自備,但必須符合國際標準。(手、步槍不得使用銅彈頭)。

(三) 參加比賽人員應於比賽前 30 分鐘到達靶場報到,俾便完成裝備檢查,並出示學生證以利審查。

(四) 靶位順序於比賽前由裁判組編排後並公佈之。

(五) 服裝規定:依國際總會規定不得穿著牛仔褲、迷彩服等觀感不當的衣服,頒獎時必須依規定穿著代表隊服裝。

(六) 比賽成績如有異議,可在成績公佈後10分鐘內,由領隊提出,經裁判團判決後,不得再做申訴,如申訴成立,退還所繳申訴費。

(七) 選手經裁判組排定輪次後,如未按時參加比賽,皆依國際規則以0分計算。

(八) 各項目乙組報名人數若為達7人時,則合併量級,領隊會議時公佈。

(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比賽前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三、 比賽流程

(一) 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場地佈置。

(二) 114年1月2日(星期四)

1. 第一輪:09:00~10:15。

2. 第二輪:10:55~12:10。

3. 第三輪:12:50~14:05。

4. 第四輪:14:45~16:00。

5. 視報名人數及參賽項目做調整,並於賽前一週公告在官網。

十四、 領隊會議

(一) 領隊會議:114年1月2日(星期四)比賽當日上午8時於臺北市萬芳高中射擊場。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1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

(四) 領隊會議無權做出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五) 主辦單位可視選手實力調整參賽組別。

十五、 獎 勵:

(一) 優勝學校敘獎由各校逕依競賽規程辦理敘獎,得獎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二) 學生組參賽及獲勝隊伍比例如下:

1. 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 參賽隊(人)數為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

3. 參賽隊(人)數為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

4. 參賽隊(人)數為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

5. 參賽隊(人)數為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

6. 參賽隊(人)數為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7. 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 參賽隊(人)數為1個或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三) 團體賽獎項將取各校最優組別進行頒獎,待各校都領過獎後才依序遞補第二隊。

(四) 學生組參賽,優勝隊伍之學校隊職員敘獎額度:榮獲第1名者,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 2次1人、領隊、管理各嘉獎1次;第2名,領隊、管理、指導或教練各嘉獎1次;第3 名,指導或教練嘉獎1次1人。

(五) 比賽各組參賽隊伍未滿四隊者,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下:三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亞軍比照第三名;兩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三名。

(六) 教師組參賽敘獎額度為:「獲教師組第一、二、三名者,領隊、指導教師或教練、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參加各項教育盃教師組比賽,以敘獎1次為原則」辦理。

(七) 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指導教師或教練,核予嘉獎1次1人。

(八) 承(協)辦學校敘獎額度:

1. 承辦學校:校長記功1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及嘉獎1次3人。

2. 協辦學校:校長嘉獎2次,其他有功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 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上列額度自行辦理,承辦、協辦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十六、成績公告:

比賽結束後,教育局及承辦學校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各組團體賽優勝學校),請各校逕依競賽規程敘獎額度辦理敘獎,教育局不再另函通知。

十七、 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一) 大會不提供午餐、飲水,請各單位自行處裡。

(二) 報名選手請攜帶學生證,並於大會規定時間內報到及檢錄。

(三) 選手須穿著符合國際標準之服裝裝備,不符合規定者,一律取消資格。

(四) 比賽結束後該項目於當天頒獎。

(五) 比賽期間將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

(六) 參賽學生之身體狀況請家長協助評估,認可能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簽具選手個人切結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賽。

十八、 申 訴:

(一)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提出,否則概不受理,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

(三) 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亦不得提出申訴;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大會、裁判長及該局裁判組成)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 附 則:

(一)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之選手由優勝隊伍產生。

(二) 報名甲組參賽優勝隊伍,方能申請本局核發之學校體育獎勵金及培訓補助金。

(三) 選手在比賽前30分鐘至靶場報到並繳交蓋有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開賽時必須要有註冊內之教練或隊職員到場,方可參加比賽,逾規定之比賽時間15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棄權。

(四)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學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承辦學校函報本局。

(五) 萬芳高中因場地維護關係,將實施管制。比賽期間請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自行開車者請依規定停放停車格。

(六) 參賽學校若於競賽場上違反運動精神情事,當場第一次以警告方式處理,第二次再犯則中止比賽,並將此事件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及本局當日完成議處。

*(七)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23081018文,自113年度起,教育部及體育署主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項學生運動聯賽之參賽選手,應先取得通過運動禁藥測驗證明方可報名。

二十、 本競賽規程報請教育局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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