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臺北市教育盃中小學射箭錦標賽
一、 依 據: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33103928號函辦理。
二、 活動宗旨:
為推展射箭運動,增加本市射箭選手比賽經驗,提昇本市射箭水準,並為選拔本市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及全國運動會,爭取最高榮譽。
三、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四、 承辦單位:
五、 活動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4、5日(星期六、日)。
六、 活動地點:
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操場(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15巷1號)。
七、 報名資格:
須兼具下列學籍與年齡規定。
(一) 學籍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由設籍學校協助報名),現仍在學者為限。
2.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1年以上之學籍者為限(未曾報名參加「本賽事」及透過本賽事選拔之「全國賽」者不在此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12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小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二) 年齡規定
1. 國小組:民國101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2. 國中組:民國97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3. 高中組:民國94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
八、 比賽組別:
(一) 個人賽:
1. 高中男、女組(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2. 國中九、八、七年級男、女組(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3. 國小六、五及四年級以下男、女組。
(二) 團體賽:
1. 每一學校分男、女組,各隊須於報名時提報4個人名單,不得與混雙重複。
2. 團體成績依4人中之最佳3人成績加總排名。
* 3. 國小四年級以下組因比賽距離為20公尺,不得與五、六年級併組團體,報名時需另填報名表。
(三) 混雙賽:
1. 混雙成績須於報名時填報男、女各一人,名單不得與團體賽重複。
九、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星期五)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聯絡箱或親自送達以截止日為限)。
十、 報名方式:
(一)請至臺北市立萬芳高級中學網站: http://www.wfsh.tp.edu.tw下載報名表,報名資料繕打輸入後請 mail 至 eddy927@mail2000.com.tw以便製作秩序冊,各單位聯絡事項與賽程通知將以各校 mail 之電子信箱聯絡人為主。
*(二)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體字第1123081018文,自113年度起,教育部及體育署主辦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各項學生運動聯賽之參賽選手,應先取得通過運動
禁藥測驗證明方可報名。
(三)將輸入完畢之報名表格列印下來核章完畢,檢附切結書及禁藥測驗證明,為避免遺失,請以限掛方式寄出,郵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115巷1號體育組收或本局聯絡箱遞送;確認電話:(02)2230-9585轉122,射箭教練楊智中。
十一、 比賽規則:
(一) 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布之最新射箭規則辦理。
(二) 比賽制度:
1. 高中男、女組(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A、 個人賽:70 M 雙局,共72箭,採122公分靶紙,每回3分鐘射6箭。
B、 團體賽:以團體名單中最高分之3人成績加總排定團體排名。
C、 混雙賽:以混雙名單中的成績加總排定混雙排名。
2. 國中九、八、七年級男、女(全中運代表隊選拔):
A、 個人賽:50 M 雙局,共72箭,採80公分靶紙,每回3分鐘射6箭。
B、 團體賽:以團體名單中最高分之3人成績加總排定團體排名。
C、 混雙賽:以混雙名單中的成績加總排定混雙排名。
3. 國小六、五男、女組: (限六、五年級報名)
A、 個人賽:六、五年級30 M 雙局,四年級以下20 M 雙局,共72箭,採80公分靶紙,每回3分鐘射6箭。
B、 團體賽:以團體名單中最高分之3人成績加總排定團體排名。
C、 混雙賽:以混雙名單中的成績加總排定混雙排名。
(三) 國小四年級以下為單一組別,需另填報名表。
A、 個人賽:四年級20 M 雙局,共72箭,採80公分靶紙,每回3分鐘射6箭。
B、 團體賽:以團體名單中最高分之3人成績加總排定團體排名。
C、 混雙賽:以混雙名單中的成績加總排定混雙排名。
十二、 競賽流程:
(一) 114年1月3日(星期五):場地佈置。
(二) 114年1月4日(星期六):
1、 公開練習: 08:00~08:30 高中組
2、 休 息: 08:30~08:50
3、 上午賽程:
- 08:50~10:00 上午第一局
- 10:20~11:30 上午第二局
4、 上午頒獎: 12:00~13:00 頒 獎
5、 公開練習: 13:00~13:30 國中組
6、 休 息: 13:30~13:50
7、 下午賽程:
- 13:50~15:00 下午第一局
- 15:00~16:10 下午第二局
8、 下午頒獎: 16:30~ 頒 獎
(三) 114年1月5日(星期日):
1、 公開練習: 08:00~08:30 國小組
2、 休 息: 08:30~08:50
3、 上午賽程:
- 08:50~10:00 上午第一局
- 10:20~11:30 上午第二局
4、 上午頒獎: 12:00~13:00 頒 獎
十三、 領隊會議:
(一) 領隊會議訂於114年1月4、5日上午8時30分於比賽會場舉行,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領隊會議時公布。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1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審查委員會處理。
(四) 領隊會議無權做出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五) 主辦單位可視選手實力調整參賽組別。
十四、 獎 勵:
(一) 優勝學校敘獎由各校逕依競賽規程辦理敘獎,得獎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局辦理。
(二) 學生組參賽及獲勝隊伍比例如下:
1. 參賽隊(人)數為16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2. 參賽隊(人)數為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
3. 參賽隊(人)數為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
4. 參賽隊(人)數為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
5. 參賽隊(人)數為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
6. 參賽隊(人)數為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
7. 參賽隊(人)數為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8. 參賽隊(人)數為1個或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1名。
(三) 團體賽獎項將取各校最優組別進行頒獎,待各校都領過獎後才依序遞補第二隊。
(四) 學生組參賽,優勝隊伍之學校隊職員敘獎額度:榮獲第1名者,指導教師或教練嘉獎2次1人、領隊、管理各嘉獎1次;第2名,領隊、管理、指導或教練各嘉獎1次;第3名,指導或教練嘉獎1次1人。
(五) 比賽各組參賽隊伍未滿四隊者,酌予降低敘獎額度,其原則如下:三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二名、亞軍比照第三名;兩隊參賽者,冠軍比照第三名。
(六) 教師組參賽敘獎額度為:「獲教師組第一、二、三名者,領隊、指導教師或教練、管理及參加人員每人核予嘉獎1次,惟每位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參加各項教育盃教師組比賽,以敘獎1次為原則」辦理。
(七) 為鼓勵各校積極組隊參與比賽,凡各報名參賽且實際出賽學生隊伍之指導教師或教練,核予嘉獎1次1人。
(八) 承(協)辦學校敘獎額度:
1. 承辦學校:校長記功1次,其他有功人員記功1次1人、嘉獎2次2人及嘉獎1次3人。
2. 協辦學校:校長嘉獎2次,其他有功人員嘉獎2次2人、嘉獎1次2人。
3. 教職員部分請各校依上列額度自行辦理,承辦、協辦學校校長敘獎依人事程序報
局辦理。十五、成績公告:比賽結束後,教育局及承辦學校於網站公告各項比賽成績(含各組團體賽優勝學校),請各校逕依競賽規程敘獎額度辦理敘獎,教育局不再另函通知。
十六、 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一) 大會不提供午餐、飲水,請各單位自行處裡。
(二) 報名選手請攜帶學生證,並於大會規定時間內報到及檢錄。
(三) 選手須穿著符合國際標準之服裝裝備,不符合規定者,一律取消資格。
(四) 比賽結束後該項目於當天頒獎。
(五) 比賽期間將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
(六) 參賽學生之身體狀況請家長協助評估,認可能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簽具選手個人切結書留存學校備查,方可報名參賽。
十七、 申 訴:
(一)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提出,否則概不受理,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
(三)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亦不得提出申訴;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大會、裁判長及該局裁判組成)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八、 附 則:
(一)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之選手由優勝隊伍產生。
(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參賽標準如下:代表本市參賽需為教育盃團體「前三名」單位之選手,剩餘6個名額,選手單局成績需達到國中男子210分、女子190分;高中男子22 0分、女子190分以上者。
(三) 符合制度之參賽獲獎隊伍,方能申請本局核發之學校體育獎勵金及培訓補助金。
(四) 選手在比賽前30分鐘至靶場報到並繳交蓋有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開賽時必須要有註冊內之教練或隊職員到場,方可參加比賽,逾規定之比賽時間15分鐘仍未出場比賽,視同棄權。
(五)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學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承辦學校函報本局。
(六) 萬芳高中因場地維護關係,將實施管制。比賽期間請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自行開車者請依規定停放停車格。
(七)參賽學校若於競賽場上違反運動精神情事,當場第一次以警告方式處理,第二次再犯則中止比賽,並將此事件報告提交審判委員會及本局,當日完成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