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更生美影」攝影比賽
一. 活動目的:
藉由活動擴大社會各界參與,使其了解更生保護內容與成果,提升本會能見度,並向社會大眾宣導更生保護理念,激勵更生人向上的決心,拉近更生保護會、更生人與社會各界的距離,改變社會大眾對更生人的刻板印象,重塑更生人的新形象,促使民眾共同關懷並接納更生人、進而支持並參與更生保護工作。
二. 指導單位:
法務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三. 主辦單位:
四. 協辦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敦品中學。
五. 參賽資格:
1.對更生保護推展有興趣之社會大眾。
2.更生人及其家庭成員等。
3.司法及矯正機關人員、志工;更生保護會及所屬人員等。
(註:若未滿20歲之參賽者,應由參賽者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簽署有效參賽同意。)
六. 攝影內容:
拍攝足以展現「更生」光明正向之意涵內容或更生保護實錄。
七. 作品規範:
1.每 1 件報名作品請分別繳交:報名表實體照片影像數位檔案(每位參賽者最多報名2件作品),照片拍攝時間須於112年至113年之間,報名表內請填寫作品名稱及作品說明50字以內,以表達照片內之意涵。
2.「實體影像」作品8 x12吋影像格式,「數位檔案」請儲存於光碟片內(註明姓名)併同繳交;或以E-MAIL傳送至 tyc.aftercare@gmail.com信箱後,再致電03-3020722告知,以確認檔案傳送成功。
八. 收件地址:
郵遞或親送「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4樓、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信封上請註明「更生美影-攝影比賽」字樣。
九. 截止收件:
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止。郵寄或親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如採郵遞送件者,請以郵局掛號交寄,親自送件者,請於截止日前(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達收件地點,逾期報名者不再受理;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辦理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聘請國內攝影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小組,負責參賽作品之評審,參賽者對於評審及評選結果不得異議,參賽作品經評審委員共同認定,未達評審標準,獎項得以從缺,參賽者應尊重評審結果。
十一. 評選標準:
1.作品主題概念、2.攝影構圖技巧、3.創意表達呈現。
(內容須符合比賽活動內容主題,並不得含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相關內容;本比賽之參賽作品與評選結果,恕不接受探詢,主辦單位亦不對評分標準及相關內容的提問做回覆。)
十二. 獎金獎項:
1.金獎1名,獎金新臺幣6仟元,獎狀乙面。
2.銀獎1名,獎金新臺幣5仟元,獎狀乙面。
3.銅獎1名,獎金新臺幣4仟元,獎狀乙面。
4.優選2名,獎金新臺幣3仟元,獎狀乙面。
5.佳作2名,獎金新臺幣2仟元,獎狀乙面。
6.入選5名,獎金新臺幣1仟元,獎狀乙面。
得獎者不重覆,得獎者須依規定填寫並繳交得獎領據。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若超過一定金額,須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十三. 得獎公告:
得獎名單預定於本年度11月公布於本單位網站,不另行通知,所有參賽作品恕不退件,請參賽者自行備份。
十四. 頒獎時間:
預定本年度11月進行頒獎及展覽,實際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得獎者需於期限內完成領獎手續,未於期限前領獎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十五. 簡章下載: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網站 http://www.after-care.org.tw/
十六. 洽詢方式: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桃園分會,(03)216-0123分機4038吳主任。
十七. 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需由參賽者真實身份資料參賽,不接受匿名參賽,並確實簽署報名表下方「同意書」,未滿20歲之未成年參賽者應取得所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簽章,始取得參賽資格,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還(包括規格不符)。
2.參賽者得獎後須就以上著作權授權同意,另凡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使用同意。
3.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作品之一切權利,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
4.參賽作品不得涉及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及姓名、隱私、肖像、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未有第三者對該參賽作品具備任何權利、所有權、主張擁有或相關利益,亦未有其他違法侵權情事,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關。
5.參賽作品限於完全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未在其他比賽獲獎,亦不得於本次攝影比賽同一時期內重複參賽等公開發表行為,非翻攝且版權沒有爭議之作品,違反規定者視同棄權者且不予評審。參賽者得獎作品除刊登得獎者個人網站或更生保護業務宣導外,不得作為其他商業用途使用,亦不可給予任何其它個人或單位獨家授權。
6.參賽作品不得抄襲、拷貝、重製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且不得含有任何具猥褻性、挑釁性、毀謗性、情色性,或其他任何引人厭惡或不合宜之內容,主辦單位得判斷並排除該作品之參賽資格。
7.參賽者須同意將得獎作品無償且無限期授權予主辦單位使用,並承諾對主辦單位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可逕行將得獎作品使用於各種設計、重製、宣傳、發表、出版、展覽、網路公開傳輸、刊登報章雜誌、出版、販售等用途,並得對第三人再授權,主辦單位不另支付任何授權金或報酬,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8.若經主辦單位認定違反著作權法等法令規定,或發生權利人主張侵權、第三人提出檢舉等違法之紛爭者,參賽者應依主辦單位之要求及指定期限內採取補正等措施,主辦單位並有權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參賽資格。如參賽作品涉有爭議、違法或致生損害於權利人、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9.得獎者所得之比賽獎勵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
10.凡參加比賽,視為接受並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經主辦單位認定違反本簡章相關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
11.主辦單位保留變更、修改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並保留對得獎資格之審核及本活動辦法及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任何變更均自活動網站公佈時起即時生效;主辦單位並有權就本活動所有事宜進行審查並做出解釋,任何人均不得異議。
12.本簡章如有未詳盡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開於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網站,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