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30034581號函
一、宗 旨:
為推展游泳運動,提昇游泳競技水準,並選拔及培訓優秀游泳選手,以為國爭光。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四、比賽日期:
113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週四~週一),共五天。
五、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國際游泳池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4巷1號)
六、選手資格:
(一) 須為本會113年註冊選手,成績符合參賽標準者。
(二) 非本國籍隊伍其成績不列入本會113年度參加國際性比賽、本會一年內參加其他國際游泳競賽與國內選訓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依據。
七、教練資格:
報名參加本會主辦的賽事必須有教練註冊。註冊時教練個人
資料須上傳本會所核發有效期限內三級證照(A.B.C)教練證。
未符合規定者將取消其教練註冊資格,其註冊費業已用於行
政相關作業,則不予退費。
八、報名辦法:
(一) 本比賽採網路線上報名,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公布於本會網站(網址 http://ctsa.utk.com.tw)賽程與成績查詢亦同。
(二) 報名日期:113年9月30日至10月21日,逾期恕不受理報名資料修正。
(三) 報名費個人項目每項新台幣100元、每人清潔費80元。團體接力項目每項新台幣400元。請依報名系統產生之13碼虛擬帳號,依以下方式繳費:ATM轉帳、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無摺存款、合作金庫銀行網路轉帳皆可(戶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四) 網路線上報名,請詳閱註冊登記辦法,並按步驟操作。請確實核對資料無誤後送出,並遵照系統指示之13碼虛擬帳號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繳費。報名諮詢請洽本會競賽組,電話(02)8771-1486。
(五)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全額退費(不含註冊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用業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無法退費。
(六)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事舉辦地的縣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大會將以選手安全為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或延後比賽。如遇取消時,可申請退費(不含註冊費)。如比賽進行中臨時停賽,則不予退費。
(七)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註冊及報名資料僅供本會舉辦賽事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九、單位報到:
(一) 單位報到:11月7日至11月11日上午7:30開始。
(二) 裁判報到:11月7日上午7:30。
(三) 領隊會議:11月7日上午7:45於檢錄處舉行,各隊須派員參加。所有決議事項,未參與會議之單位不得異議。
(四) 裁判會議:11月7日上午8:00於檢錄處舉行。
(五) 開放進場練習時間:11月7日至11月11日上午6:45進場。
7:00至8:00暖身。
第0及第9水道為跳水衝刺用水道。
(六) 比賽場地休息區不開放佔位,大會如有規劃各隊休息區請依本會網站公告之休息區配置圖使用。
十、參加組別:
(一) 10歲及以下歲級:民國103年 1月 1日(含)以後出生者。
(二) 11歲至12歲級:民國101年 1月 1日至 102年 12月 31日出生者。
(三) 13歲至14歲級:民國99年 1月 1日至 100年 12月 31日出生者。
(四) 15歲至17歲級:民國96年 1月 1日至 98年 12月 31日出生者。
(五) 18歲及以上歲級:民國95年 12月 31日(含)之前出生者。
十一、比賽項目:
項 目 | 10歲及以下歲級 | 11~12歲級 | 13~14歲級 | 15~17歲級 | 18歲及以上歲級 | ||
5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10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20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40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80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1500M 自由式 | — | ◎ | ◎ | ◎ | ◎ | ||
50M 仰式 | ◎ | ◎ | ◎ | ◎ | ◎ | ||
100M 仰式 | ◎ | ◎ | ◎ | ◎ | ◎ | ||
200M 仰式 | — | ◎ | ◎ | ◎ | ◎ | ||
50M 蛙式 | ◎ | ◎ | ◎ | ◎ | ◎ | ||
100M 蛙式 | ◎ | ◎ | ◎ | ◎ | ◎ | ||
200M 蛙式 | — | ◎ | ◎ | ◎ | ◎ | ||
50M 蝶式 | ◎ | ◎ | ◎ | ◎ | ◎ | ||
100M 蝶式 | ◎ | ◎ | ◎ | ◎ | ◎ | ||
200M 蝶式 | — | ◎ | ◎ | ◎ | ◎ | ||
100M 混合式 | ◎ | ◎ | ◎ | ◎ | ◎ | ||
200M 混合式 | ◎ | ◎ | ◎ | ◎ | ◎ | ||
400M 混合式 | — | ◎ | ◎ | ◎ | ◎ | ||
4x50M 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
4x100M 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
4x50M 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
4x100M 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十二、競賽辦法:
(一) 本比賽採計時決賽制。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及項目不限,團體接力項目每單位限報一隊參賽(限同單位、同歲級之選手)。
(二) 檢錄報到須依規定,現場人潮擁擠等狀況必須選手自行評估報到時間。
選手檢錄報到後,禁止任意離開檢錄區。水道站錯、未出發等等,由選手自行負責。
(三) 各項未達參賽標準者,大會有權終止其比賽,附各歲級選手參賽標準(如附件) ,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另大會得視情況進行併組比賽,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四) 請於各項目比賽前20分鐘至檢錄處報到,選手檢錄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棄權以後的項目(含接力)均不得參賽,但可請假。次日之比賽仍可參加或請假。
(五) 各單位參加各項次接力名單,請於當日12:00前掃描QR CODE登入, 逾時系統關閉則以棄權論。名單輸入後12:00以前可自行修改名單;12:00以後如欲更新名單請於該項次檢錄前至資訊組更新名單。選手當天有請假或棄權者,不可選為接力名單。名單輸入後若有選手請假或棄權,系統將自動除名,請各單位於接力比賽前確認選手資格。
(六) 請假需於賽程檢錄前完成,無需檢附證明。當天請假後之項目(含接力)亦需同時請假,不得選擇性請假或出賽,請假後不得申請復賽。
(七) 參賽選手不得越級(組)報名,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選手所有項目之參賽資格,嚴禁虛報成績參賽, 違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報名系統之「參賽成績」將由系統自動篩選本會「近兩年」內最佳成績(含長、短水道),成績低於該項目參賽標準者不得報名。若兩年內無本會最佳成績者,請提供以下賽事成績證明或獎狀。並於報名截止日前三天【10/18(週五)】上傳至報名系統,逾時將不受理。
成績認定之賽會,以公告成績為主:
(1) 全國三大賽事:○ 1 全中運○ 2 全大運○ 3 全運會。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齡賽、邀請賽、盃賽。
(3) 各鄉鎮區賽、校際比賽。
(4) 國際賽事。
(八) 比賽期間,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會選手證,選手如發生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證明者,將予取消資格論。選手證遺失請參閱本協會官網之選手證註冊使用說明,或於比賽現場申請臨時證,酌收工本費 50 元(臨時證限當場賽事使用)。
十三、獎勵與罰則:
(一) 每項錄取八名,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八名頒發獎狀,以資獎勵;國際選手成績與國內選手成績一併排列及敘獎。獎狀、獎盃及獎牌等請於現場領取,會後恕不郵寄。
(二) 各歲級設男、女團體錦標,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盃。
(三) 各項名次及各歲級團體錦標之計算方式:
各歲級錦標以獎牌數,金、銀、銅牌(第一、二、三名)得數計算,以所得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錦標,次多之單位依序分別列為亞軍、季軍,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金牌(第一名) 數相同時, 以所得銀牌(第二名)數多寡判定,餘依此類推,如仍無法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四) 凡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及侮辱裁判、妨礙比賽進行者,大會得由技術委員會議決終止其後之所有參賽項目,並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五) 本場為B級賽事,未達參賽標準者不給成績皆以逾時論。棄權者每項罰款600元,接力為團體賽棄權時每項四人皆罰。如未繳清罰款者,將取消往後賽事報名的參賽資格。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公佈之游泳規則(2023-2025)及本競賽規程之規定、及現場領隊技術會議決議事項。
未參與現場領隊技術會議之單位或個人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違者依照第十三條罰則第四項辦理。
十五、申訴:
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附保證金5,000 元,向大會裁判長正式提出。
如對裁判長之裁決有疑義者,可再向技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並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最終判決;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成立則保證金發回;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撥為承辦單位,作為籌辦本比賽之用途。
十六、附則:
(一) 凡參加全國性比賽各單位(隊)教練人數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如下表:
選手人數 | 教練人數 | 選手人數 | 教練人數 |
1 ~ 5 | 1 | 43 ~ 50 | 8~9 |
6 ~ 10 | 2 | 51 ~ 58 | 9~10 |
11 ~ 16 | 3 | 59 ~ 66 | 10~11 |
17 ~ 22 | 4 | 67 ~ 74 | 11~12 |
23 ~ 28 | 5 | 75 ~ 82 | 12~13 |
29 ~ 35 | 6~7 | 83 ~ 90 | 13~14 |
36 ~ 42 | 7~8 | 91 ~ 100 | 14~15 |
(二) 本賽會成績將做為 113 年度參加國際性比賽及一年內參加其他國際游泳競賽與國內選訓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依據。
(三) 選手成績如破記錄(大會或全國)時,本會有權要求其做禁藥檢驗。
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1、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 」,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皆可能接受藥檢。
2、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 」,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 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 」申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 」:無論是否參賽,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
(S6~S9、P1) 」: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3、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0 月 16日。
4、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4) 採樣流程
(5) 其他藥管規定
(四)依據本會年度參加全國性競賽選手、教練及單位團體註冊登記辦法規定:教練註冊登記自九十三年度開始實施,每次參加本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時,註冊後選手、教練及所屬單位團體皆由本會列入輔導、考核、追蹤,以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規定,各單項協會應建立資料庫及建立資訊系統之要求。凡參賽單位教練需依前述辦法,在本會線上註冊登記,方有資格報名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全國性活動或競賽,並擔任指導工作。
(五)選手暖身練習、慢游時,全程必須由教練、領隊負責管理維護選手之安全,各單位務必遵從現場之指示或公告,除非現場有配置跳水練習專用水道,否則泳池暖身時間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跳水(包含打樁式由上而下之入水)及配戴划手板、蛙鞋練習,各隊暖身練習時禁止使用哨子及電子哨,選手請由兩端池邊坐立式緩慢入水或由兩側扶梯入水。
(六)本賽事選手使用肌內效貼膠布,必須經下列程序提出申請,否則一律禁止使用:肌內效貼使用部位,必須於各項次組別比賽前提出其上有詳細記載使用肌內效貼部位、作用與適應病症之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並填妥申請書交由裁判長簽名同意後,送交檢錄處備查,始可參賽(每張申請書僅限單一部位,如有更換使用部位,請另行填具申請書倂附該更換部位需要使用肌內效貼膠布之診斷證明書)。
(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規定投保 300 萬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八)依據 108 年 8 月 14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080028718 號函辦理,為強化性騷擾防治作為,本會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02)8771-1486 傳真:(02)2778-3026
電子郵件信箱: ctsa.sw@swimming.org.tw或
向裁判長提出即時申訴。
(九)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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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 檢送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辦理「113年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1份,請查照。二、比賽日期:113 年 11 月 7 日 至 11 日。 三、比賽相關資訊請詳閱附件。 相關檔案 113年全國冬季短水道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pdf https://www.tc.edu.tw/news-file/66f297bc99bdce75c56a1600.cab 參考網址: http://ctsa.utk.com.tw 公告備註:本文件為網路公告,將不再發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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