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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

113年全國語文競賽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

報名時間: 2024-09-25 ~ 2024-10-18

主辦單位: 教育部

壹、目的

為普及本土語文教學生活化,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素養導向教學,營造校園本土語文學習環境,特規劃辦理本競賽。

全國語文競賽

全國語文競賽

期盼由教學人員帶領學生共讀文本,理解文本情境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營造真實的語言使用情境,提升學生於學習本土語文的動機及興趣。鼓勵各校各班級將本競賽適時融入本土語文課程教學設計,以生活化、趣味化的方式,結合課程推行,以求活學活用,揚棄背誦訓練,讓本土語文融入課程與生活。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

二、協辦單位: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參、辦理方式

一、 競賽單位:

(一)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由直轄市、縣(市)自由推派競賽隊伍參賽,亦可辦理初/複賽以遴選參加全國決賽之隊伍。

(二)各競賽單位參加全國決賽時,各語言各組以1隊為限。各隊成員須由學校進行本土語文課程同一班級學生組成。如果該班人數不足5人,可就其班級人數參加。高中學生組由高一本土語文修課時同一班級學生組隊。

二、 競賽對象及組別

(一)對象及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15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18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20歲、五專前3年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文件。

(二)各隊人數:臺灣台語、臺灣客語每隊5至8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每隊2至8人。

(三)競賽員不可同時參加113年全國語文競賽各語各項目,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曾獲得111 年、112年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項該組特優,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違者其競賽成績以0分計算。

三、競賽語別

(一) 臺灣台語(各組均參加)。

(二) 臺灣客語(各組均參加)。

(三)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分21語種,各組均參加)。

臺灣客語腔調、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別請參閱(附件1)

四、競賽方式與規範

(一)賽前,由老師帶領學生閱讀自行創作或改編之文本,充分討論以理解文本意涵,進而討論發想演繹方式。

(二)比賽進行時,各隊成員以生活對話方式呈現,並請攜帶文本上臺,每位學生皆須充分表述。國小學生組和國中學生組3至4分鐘;高中學生組4至5分鐘。最後,由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組語別向競賽員依序提問,一問一答。評判針對每一位競賽員提問後,由競賽員在45秒內進行回答。每隊總問答時間視各隊人數而定。

(三)比賽時禁止使用文具、道具(如:假髮、頭巾、帽子、彩帶、響板、放置文本之物品等)、舞臺背景與配樂,服裝不列入評分。

(四)競賽隊伍所使用文本需自行確認絕無侵害任何他人之著作權或任何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賽資格或獲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應予追回。

五、評判標準

(一)團體互動:成員能對話互動,搭配得宜,展現團體默契。 (二)發音語調:口語清晰流暢,語音正確,用詞精準適切。

(三)表達流暢:成員表述前後連貫,內容切題,表述完整。

(四)創意多元:自創文本,思考創新,展現多元觀點。

(五)對答如流:依據提問回答自然流暢,言之有物,敏捷流利。

六、 成績核計

各語言各組競賽成績之核計,於賽後由評判委員針對評判標準予以評分。

七、 優勝名額

先以該語言該組各隊分數依序排列,再依參賽隊數之比例,分別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惟分數未滿70分者,不列等第。各等第隊數依下列方式採計(未滿1隊以1隊計算):

(一)特優:占參賽隊數前25%。

(二)優等:占參賽隊數中間50%。

(三)甲等:占參賽隊數後25%。

公布成績時,註明各隊所代表之競賽單位名稱及所屬之機關名稱。

名單公布後,如有遭取消者,不再遞補。

肆、辦理時間:

113年11月23日(星期六)舉行。

伍、競賽地點:

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競賽區)及私立海星國民小學(休息區)。

陸、競賽報名方式

一、各競賽單位應於113年9月25日至10月18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同時將各語言各組競賽報名單(格式另訂)及所採用文本(格式另訂),掛號寄送「中華民國113年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資訊報名組」(以郵戳為憑,逾時不受理報名),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國民小學(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97號)。

二、網路報名資料與郵寄之競賽報名單如有差異,以郵寄之競賽報名單為主。

柒、競賽獎勵

一、獲得特優隊伍發給獎座1座,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優等及甲等隊伍每名競賽員發給獎狀。未獲得奬項隊伍每名競賽員發給參賽證明。

(一)獎座:獎座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隊伍。

(二)獎狀:獎狀於比賽結束後2個月內由承辦單位寄送至各競賽單位轉發得獎者。獎狀如有姓名誤(漏)植等情事,請競賽單位於114 年4月底前,將誤(漏)植獎狀掛號郵寄或快遞寄送至承辦單位,並提供正確資料,以利更正作業。另獎狀遺失、損毀或逾半年未領者,得獎人均得以書面向教育部申請獲獎證明,教育部另以函文證明之,不再補發獎狀。

(三)獲獎隊伍除由大會頒發獎座、獎狀外,並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

校,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二、指導人員部分:各隊伍指導人員以1人為限,限該班級本土語文課程之實際授課人員。直轄市及縣(市)獲得特優之隊伍,其指導人員由大會頒發奬狀,並函請其主管機關,予以敘獎,特優者記功1次;優等者嘉獎2次;甲等者嘉獎1次。獲甲等以上之隊伍,其就讀學校校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予以嘉獎1次。

三、 行政人員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參賽組數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二者,各記功1次;達參賽總組數三分之一者,各嘉獎2次;餘各予嘉獎1次。該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長、業務科(課、股)長、業務承辦人均予獎勵。

四、 本試辦計畫競賽獎勵不與113年全國語文競賽獎勵併計。

捌、附則

一、 各隊若因報名不實經查獲,除取消比賽資格外,獲獎者取消其所獲獎項。

二、 各隊須遵守各項競賽注意事項,且應準時完成報到手續。逾報到時間即不受理報到,並以棄權論。

三、 各隊臨時發生事故,確定不能入場參加競賽時,應事先向大會報備棄權。

四、 賽後請依照工作人員指引離場,儘速離開競賽場地,並返回縣市休息區進行觀摩。

五、 比賽進行中不得任意走動或交談,以免影響比賽進行。比賽中若要中途需離席上廁所,請利用上下場的空檔時間安靜由後門或側門至廁所。

六、 比賽場地請保持安靜,關閉手機、呼叫器及其他會發出聲響之裝置,禁止拍照、攝影。

七、 各隊競賽員資格或有關競賽之申訴,應由領隊或競賽單位代表出具書面申訴書(如附件2),詳述申訴理由,向競賽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書至遲應於競賽項目比賽結束(含評判講評)後1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競賽項目應於比賽結束時宣告結束時間)。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判委員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八、 各參賽單位指導人員(限學校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之教學人員)名單既經填列,成績公布後,不得更改。

九、 各隊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如附件3、4)。

十、 各隊如有競賽員確診,除確診者外,該隊其他競賽員仍可參賽。如因競賽員確診導致該隊人數少於競賽隊伍最低人數限制,該隊仍可參賽,惟隊伍人數如僅1人,則取消參賽。另,學生如因確診無法參賽,或因同隊競賽員確診導致競賽隊伍人數僅1人無法參賽者,均頒發參賽證明。

玖、本計畫經教育部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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