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

113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

最高獎金: 3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3-13

主辦單位: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800-668-688

主辦單位Email:im.ndc@tier.org.tw

壹、辦理目的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各地持續以行動支持地方創生活動,藉由獎勵提案搭配能力建構的形式,規劃徵集 25 歲至 45 歲有志投入地方創生行動,惟實作經驗尚淺,須加以輔導協助之青年夥伴,以團隊組織為單位,提出符合永續、公益、共好之地方創生內涵並具實驗性或創新性計畫構想。另將同步導入培力課程、諮詢輔導等資源,優化青年團隊發展能力與組織韌性,使在地解方有效付諸實際行動,為我國地方創生發展注入新能量,進一步促進青年回流地方與留鄉,實現「均衡台灣」目標。

113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

113年度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

貳、辦理依據

依據行政院 109 年 10 月 5 日核定「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110 年至 114 年)」辦理。

參、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應為登記有案之公司行號(商號)、全國性社會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但不包括外國公司設立之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

二、 計畫主持人(不以單位負責人為限,以下簡稱主持人)及計畫成員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 25 歲至 45 歲(民國 68 年 3 月 14 日至 88 年 3 月 13 日間出生者)。計畫成員總數(含主持人)不得超過 4 人,且應專職服務於申請單位。

三、 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或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同時獲得本會其他地方創生相關獎補助款,須擇一請領。

四、 為支持更多有志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過去曾獲「獎勵青年投入地方創生行動計畫」核定獎勵之申請單位或計畫主持人,不得申請。

肆、獎勵額度及執行期程

一、 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核予獎勵最高新臺幣 35 萬元(實際金額以本會核定為準)。

二、 執行期程原則自本會核定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31 日。

伍、獎勵地方創生青年行動計畫徵件內容

一、 須提出完整行動計畫,內容包含計畫書摘要表、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動機與計畫目標、執行方法與步驟、預期成果與特色說明、地方創生精神與展現等。(如附件 1)

二、 提案內容須凸顯在地特色,契合地方所需、促進在地共好,並以青年為主體負責企劃、推動與執行。行動目標以推廣風土物產、創生體驗、地域復興等三類別為主。

三、 計畫應依下列類別擇一提出申請:

類別 說明
風土物產
  • 風土物產組,以地方創生商品為主。
  • 開發具地方特色之創新產品,最終須提出相關商品作為具體成果呈現。
創生體驗
  • 創生體驗組,以在地創生旅遊、服務體驗、教育設計等地方相關文化體驗教育規劃為主。
  • 以創新在地旅遊設計、服務體驗、地方教育等為青年投案主體,最終須具體呈現其所設計之相關體驗設計試做或落實成果。
地域復興
  • 地域復興組,以複合式展現在地文化/DNA 之創新、設計或整合實踐為主。
  • 應以具備地方文化/DNA 創新意涵,如老屋再造 /再設計、地方品牌創新、在地商品設計行銷等,以展現在地特色精神之複合性創新概念為主,最終須以文字、影像、影片或具體商品等方式提出相關實踐之落實成果。

陸、申請方式

一、 申請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 11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4 時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採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時間內將下列應備文件依格式上傳至線上報名網站( https://tier.surveycake.biz/s/kyGK9

(一) 申請計畫書:請依指定格式撰寫(如附件 1),本文以 10 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 20 頁內為原則(不含封面)。

(二) 執行承諾書(如附件 2)。

(三)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所有成員均須個別簽署)

(如附件 3)。

(四) 申請單位證明文件(如附件 4)。

(五) 計畫成員在職服務證明文件:目前擔任職務之證明文件。(如附件 5 及附件 6)

三、每申請單位限提一案,若提送複數案件,則僅以系統時間戳記最後一次收件內容進行審查。

柒、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

由本會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其文件缺漏不齊、未依指定格式撰寫者,不予受理;資格不符者,不予通過資格審查。

二、書面初審:

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並組成審查委員會,就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初審,通過書面初審者進入簡報決審。

三、簡報決審:

(一) 通過書面初審者應配合進行簡報決審,簡報決審由上開審查委員會,就計畫簡報內容進行審查。

(二) 簡報決審應由主持人親自進行簡報;違反者,不予通過。倘有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本會得調整簡報形式。

(三)簡報決審之審查項目及比重分配如下表:

項目 說明 比例
可行性 計畫營運機制可行,針對環境限制與挑戰提出有效因應策略,並具備充分且能有效落實之中長期規劃。 40%
永續性 計畫已有清晰之營運模式及在地共好特性,具備相當潛力促成多方資源合作,持續推動在地發展。 30%
創新性 產品或服務模式突破傳統思維,於區域中發展出差異化及獨特性,具備地方競爭優勢。 30%

(以上評審方式若有調整,將另行通知通過書面初審者)

捌、獎勵原則及撥款方式

一、 獎勵原則:考量區域均衡,每直轄市、縣(市)受獎勵單位以不超過 7 隊為原則。

二、 撥款方式:採分二期撥付為原則,並預扣所得稅後撥付款項。

(一) 第一期款:受獎勵單位應於計畫核定公告後 2 週內檢具第一期收據、公文(正本及副本各 1 式)及修正計畫書(一式 4 份),向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請撥總獎勵金 70%,即最高新台幣 24.5 萬元,實際收款金額將依預扣所得稅後為準。

(二) 第二期款:受獎勵單位應於計畫期限內檢具第二期收據、公文(正本及副本各 1 式)及執行成果報告(word 與 ppt 檔案各一式 4 份)完成結案程序,向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請撥總獎勵金 30%,即最高新台幣 10.5 萬元,實際收款金額將視預扣所得稅後為準。

玖、配合事項

一、輔導及交流機制:

受獎勵單位應參與本會所規劃之輔導、交流媒合及培力等項目,參與情形將納為期末成果評比重要考量。

(一) 輔導及業師陪伴:

受獎勵單位應配合本會進行至少 2 次訪視或調查作業及 1 次業師輔導,以確保計畫執行進度。

(二) 交流活動及培力計畫:

1. 參訪地方創生事業:至少參與 1 場次。

2. 培力課程:至少參與實體課程 1 場次及線上課程 1 場次。

3. 媒合交流會:至少參與 1 場次。

(三) 成果發表會暨市集:

1. 為展現執行成果並增加團隊交流機會,本會將於北部區域舉辦成果發表會暨市集 1 場,各受獎勵單位應全程參與該活動。

2. 成果發表會:受獎勵單位應由主持人親自簡報展示計畫成果,說明執行情形與效益,由審查委員會進行期末成果評比。

3. 市集:受獎勵單位應配合市集時間,派員進行活動前場佈、活動中攤位展示及活動後攤位清理,依各該計畫特性,可視需要販售計畫商品或靜態展示計畫成果。

二、 查核及退場機制:

(一) 應配合本會研考及政策分析需求,覈實填報相關表件及提送相關成果資料。

(二) 核定計畫應按規劃內容及執行期程完成,除經本會或輔導業師提具書面建議者外,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執行期程完成或計畫成員有異動,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敘明事由及檢附更替人員說明文件,寄信至 im.ndc@tier.org.tw信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壹拾、違規處理

本會得監督及查核受獎勵對象之計畫執行情形。受獎勵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視違規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部分或全部獎勵,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已受領之獎勵:

一、 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執行績效不佳、未依規定繳交修正計畫書或執行成果報告,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二、 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獎勵案。

三、 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四、 若獲獎團隊未達成第玖點配合事項各項輔導或交流項目之應參與次數,本會將視未達成項目及次數扣減獎勵經費,最高扣減至第二期款(新臺幣10.5萬元)全數扣除為止。

(一) 「訪視或調查」項目之應參與次數為至少2次:僅參與1次者扣減新臺幣1萬元、未參與者扣減新臺幣2萬元。

(二) 「業師輔導」、「參訪」、「實體課程」、「線上課程」、「媒合交流會」等五項目之應參與次數皆各為至少 1 次,單一項目未參與者將扣減新臺幣 1 萬元(倘五項目皆未參與者,則扣減新臺幣5萬元,以此類推)。

(三) 「成果發表會暨市集」項目為本計畫重點項目,倘未參與此項目,將視為計畫未完成,本會將扣減第二期款全數(即扣減新臺幣10.5萬元)。

五、 未依第捌點規定如期完成相關行政作業。

六、 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

七、 其他違反本須知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八、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壹拾壹、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獎勵單位履約成果涉及本獎勵案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應無償授權本會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二、受獎勵單位應配合本會舉辦地方創生相關推廣宣傳、媒合或成果交流等活動。

三、 受獎勵單位請領之獎金,依相關規定,由本會委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受獎勵單位須依法辦理稅務相關事宜。倘有特殊原因,本會得調整相關作法。

四、 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新媒體活動訊息、邀請函、海報及出版品),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獎勵或贊助單位。

五、 受獎勵單位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六、 受獎勵單位於結案時,應將相關成果資料包含各式報告、照片、影視音及相關出版品等電子檔案,依本會指定方式(提送方式及格式等另行通知)提供本會。

壹拾貳、附則

一、 本會就本計畫所定撥款事項,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辦理。

二、 相關未盡事宜,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另行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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